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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原则方针类”高频考点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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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政策法规是必考内容,很多同学对枯燥、难记的法条非常苦恼,不知道该怎么学习。其实,我们可以尝试将常考的法条内容进行分类,把同类的法条归纳起来集中解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教育政策法规“原则方针类”高频考点速览。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学生伤害处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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