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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群岛的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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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南海有四大群岛,分别是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南沙群岛是分布范围最广、岛礁数量最多的一组大群岛,国际上习惯称其为“斯普拉特利群岛”。中国最早发现了南沙群岛。汉朝时中国人已发现经南沙群岛到印度洋的航线。此后,历代政府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并进行实际管辖。唐朝时南沙群岛划归琼州府管辖。下面由学习啦小编带领大家简单了解一下。

  到明清时中国人已在南沙海域捕鱼,并在一些岛屿上居住。清朝将南沙群岛正式划入中国版图。从最早发现到拥有主权,再到开发利用,中国都远远早于其他国家。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中国拥有对南沙群岛的主权。20世纪30年代之前,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拥有南沙群岛的主权提出异议;70年代以前,英、美、法、苏等国出版的《世界地图集》,以及各种文献和权威的百科全书均清楚地将南沙群岛标属中国。

  日本二战战败后,于1946年底将南沙群岛归还中国。当时的中国政府将其划归广东省管辖。但1951年,美国把苏联、中国等对日战胜国排除在外,片面地和日本媾和,签订《旧金山和约》,并在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该条约的最大漏洞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将南沙群岛“归还中国”。这一祸根成为后来一些国家提出无理主权要求、侵占南沙岛礁的借口。1974年,美国学者又证实该海域可能是个“地下宝库”,于是南沙群岛“主权未定论”有了市场。

  1956年5月,菲律宾宣称在“斯普拉特利群岛”发现“无主地”,提出对部分岛礁的主权要求。1970年菲方派兵占领两个小岛,至1980年,菲已先后侵占8个岛礁。南越政权于1956年派兵侵占南沙群岛的南威岛,1975年将所占的一系列岛屿定名为“长沙群岛”。目前,越南在南沙群岛的32个主要岛屿上驻有军队,配有发电设备和雷达系统,其中29个岛屿还配备了卫星电视系统。马来西亚于1977年动手在岛礁上建立主权碑,1980年后开始派兵侵占岛礁。印尼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卷入南沙海域的划界争端。文莱也对一些岛礁提出领土要求。这些国家对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到底是为了什么呢?

  通过南沙群岛海域的航道是一条“宝路”。它位于整个东南亚地区的腹地,是周边国家进入南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海上咽喉。周边国家都力图以南沙群岛为依托来扩大战略纵深。越南强调南海是其“天然屏障”,菲律宾则认为南沙群岛是“正对菲律宾群岛腰部的一把匕首”。因此,南沙群岛对周边国家的安全战略和军事防务意义非凡。此外,日本运输石油的“海上生命线”得打这儿过,美国、新加坡等国的重要航线也多经此地。这几个国家长期以来对该海域的“航道安全”甚为关注。印度一心想冲出印度洋,进入太平洋,这几年,印度海军的活动已经扩展到南海区域。

  此外,南沙群岛海域的海底还有不少“宝物”。专家保守估计,南沙油气储量超过200亿吨,占整个南海油气资源的一半以上,有“第二个海湾”之称。南沙石油不仅含硫量低,而且基本位于200—1000米之间的易开采层。介入南沙争端的几个国家对油气依赖程度都很大:越南强国梦的一大支柱就是南海的石油,菲律宾严重缺油,马来西亚、印尼、文莱都是石油生产和输出国。因此,几个国家纷纷对南海石油进行掠夺性开发。在各自相持不下的情况下,1991年开始,中国提出在承认主权归属中国的前提下,愿与南海周边国家共同开发南海资源的主张,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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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沙群岛的历史和“瓜分”现状

  南海争端,愈演愈烈,几乎到了快要擦枪走火的地步。当然,当事各方,无论是正在崛起的大国中国,还是东南亚各国,尤其是与中国争执得不亦乐乎的菲律宾、越南,都不愿因为海洋之争而真正大打出手——毕竟,“兵者,凶器也”;而照《圣经》的说法,“擅动刀剑者,必死于刀剑之下。”那么,问题的症结何在呢?也许,就在于各自把持的海域主权的依据不一样。

  中国旗帜鲜明地提出历史依据。历史事实是: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根据1943年12月签署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7月签署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10月25日开始收复台湾,随后则正式收复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为了使确定的南海领土范围具体化,1947年12月1日,中国民国政府内政部重新审定南海诸岛地名172个,并进行公告。原南沙群岛改名为中沙群岛,团沙群岛改名为南沙群岛。同时还出版了《南海诸岛位置图》,在南海标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群岛,并采用四群岛的最外缘岛礁与邻国海岸线之间的中线在其周边标绘了11条断续线,线的最南端标在北纬4°左右。这就是在中国南海地图上正式标出的U形断续线。

  1948年2月,中国民国政府将此图收入《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公开发行。因该线的形状像英文字母“U”,故称其为“U形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政府审定出版的地图在同一位置上也标上这条断续线,只是在1953年将11段断续线去掉北部湾(原也称东京湾)2段,改为9段断续线(这就是著名的“九段线”来历)。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其关于领海的声明中规定,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宣布此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至此,就中国立场而言,涉及南海的“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了。在1947年民国政府最初的11条断续线公布之时,当时的国际社会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周边的东南亚国家也从未提出过外交抗议。许多国家包括南海周边国家以及苏联、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出版的地图上也画上了11条断续线,并注明归属中国。

  然而,历史的诡异在于:五十年代初在签署《旧金山对日和约》时,情况发生了变化。美、英应法国的要求,把西沙和南沙群岛的处理包括在条约之中,并同意法国将其盟国———老挝、柬埔寨和越南都带到会议上,而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却没有被邀请参加会议。因为中国没有参加,所以留下了首尾:在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草案中,美、英故意不提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归还问题,为以后的南海领土争端埋下了祸根。更严重的是,和约仅写日本放弃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一切权利,而没有明确指出将其归还中国。因此,《旧金山对日合约》为南海周边新独立的东南亚国家提供了争夺南海领土的机会,为以后的南海争议埋下了祸根。

  东南亚各国(主要是菲律宾和南越)就依据这个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语焉不详的《《旧金山对日合约》和新颁布的国际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对中国南海诸岛提出主权要求。但是,由于遭到中国政府和台湾国民党当局的强烈反对,菲律宾和南越当局当时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要求不了了之。但是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讨论和颁布等一系列的原因,东南亚有关国家开始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提出正式的主权权利主张,并陆续派兵占领各自提出主权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岛屿。这一系列的行为使得南海问题逐渐升温。

  本来,《公约》本意在于充分发掘海洋资源以造福人类,通过扩大各国的海域主权和海洋权利范围来激起各国对海洋的兴趣,并进而把现代民族国家划分陆地边界时盛行的精确划界做法,引入到海洋主权国家对海洋的分隔中来。但由于沿用了把国家之间的边界用一条或者若干条严格的断续线来显示的做法,加上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岛屿等相关规定,却为初衷演变成美妙的现实增添了许多无端的麻烦。

  比如,《公约》对岛屿的定义不清。根据《公约》第121条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形成的陆地区域”,但同时又规定“除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使用于其它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南海岛屿众多,但大多是面积在0.1平方公里以下的岛礁,一些国家为了符合《公约》关于“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标准,人为地移民和输送物资到一些小的岛礁,以使该岛礁达到享有海洋权益的目的。如果不对岛屿的定义进行具体地修正,南海众多小型岛礁的地位就难以确定,南海的海洋权益争端也将难以平息。

  再比如说,《公约》明显对各国历史权益的维护略显不足。《公约》从一般海洋法的实践出发,确定了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对各国的历史性权益也作了若干说明。如公约第7条第2款、第10条第6款、第15条等等,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往往有意忽视这一点。以南海为例,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国人民早在数千年前就开始经营南海,对南海拥有历史性权益,是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益,这是别国所不能剥夺的。《公约》或多或少淡化了对这些内容的说明与解释,而这些说明对于解决南海争端又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公约》对南海岛礁的人工设施问题没有相应的条文来约束。这主要体现在南沙群岛上,南沙群岛由200多个极小的岛、礁等组成,其最大岛屿——太平岛面积亦不过0.43平方公里,许多小的岛礁面积不过0.1平方公里。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为了保障其在南海的“成果”,在一些小的岛礁上进行大量的建设,修建防护堤坝,建立营房和其它军事设施,久而久之,这些人工设施就成了整个岛屿的一部分,但这些设施又不完全等同于专属经济区上的人工岛屿。《公约》对于这类设施也没有严格规定,但随着这类设施的完善,他们也因此而成为一种永久性设施了。那么,对该岛礁的主权确认的困难将会增加。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南海问题的解决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公约》同时也为解决南海争端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加深了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形成了各种纵横交错的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关系。要实现双赢和共存,要解决共同面临的全球性问题,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各国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在合作中竞争,通过竞争进一步加强合作。《公约》的颁布和实施为国际合作解决南海争端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因此,各国应该重视国际合作,以《公约》和相关国际法为依据,通过和平协商解决争端,这才是解决南海争端的最好途径。《公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提供了各国应该遵守的精神和框架。因此,它对于南海争端的解决,特别是在国际合作解决海洋权益争端和阻止单边挑衅行动方面仍有积极意义。因此,为了和平解决南海问题,各国应该齐心协力,以平等公正的方式进行磋商,明确相关国际法中的细节和一些容易导致争议的环节,及时更新,增加关于国际法中没有的但是现实世界中出现的问题的条款。使国际法真正成为解决问题的有力的工具。

  就此而言,2012年7月,菲中双方因南海主权争议屡生摩擦,菲律宾以联合国海洋法为依据,声称拥有南海部分区域,而中国大陆则以历史及九段线为基础,索讨整个南海的主权。

  由于双方立场全无交集,菲律宾外交部建议,透过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判南海主权归属。这种摆脱历史迷思,借助法律解决问题的做法应该说也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一个最近的例子是:2014年7月,印度与孟加拉两国就接受国际海洋仲裁法庭关于孟加拉湾超过20万平方公里海域的归属权判决,在此次仲裁中,印度让出约1.95万平方公里此前主张的领海,但获得印孟边界哈拉帕汗嘎河河口附近海域的控制权,该地区因丰富的油气资源成为印孟两国海上争议的焦点。联合国5位海洋法法官以4比1通过了这次判决,甚至给予超出孟加拉国要求面积的海域。孟加拉国方面赞赏印度做出的“让步”,认为此举有利于共同开发海上油气资源。印度外交部副部长辛格也表示,这一判决结束了长期遗留问题,此役判决被称之为“两国和平解决领海争端的一个范例”。这是孟加拉国又一次通过联合国判决解决海域争端,2012年孟加拉国同缅甸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两国争议。目前印度舆论界普遍强调的“胜利”是获得了哈拉帕汗嘎河河口地区的控制权,但这一地区实际早已被印度控制。

  有意思的是,印孟海上划界争端也有历史原因,这就是英国殖民统治者1947年炮制的印巴分治协议。当时,英印总督把孟加拉一分为二,东孟加拉归巴基斯坦,而西孟加拉归印度。由拉德克里夫爵士1947年8月提交“拉德克里夫裁决”,表面上划定了两国的陆上边界,但双方对很多概念都有不同解释。1971年孟加拉国独立后,继承了印度与东巴之间的边界,海上划界问题也随之产生。印度和孟加拉国虽然同意把陆上边界终点作为两国海上划界的起点,并都同意以“拉德克里夫裁决”为依据,但两国对该裁决和陆上边界终点的解释却大相径庭。原因之一是作为印孟天然界线的哈拉帕汗嘎河在注入孟加拉湾的入海口处制造了许多冲积三角洲,甚至在河流入海口曾新增一个面积大约2500平米的新岛屿,这就是后来引发印孟近30年主权争议的新穆尔岛(孟称“南达尔帕蒂岛”)。原因之二是孟加拉湾后来发现了巨量油气储备。近年两国的大陆架和海上资源之争越演越烈,孟加拉国终将争端诉诸国际法庭。

  所以,历史遗留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