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如何殖民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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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殖民马来西亚的方法
由于伊斯兰党署理主席莫哈末沙布的马共英雄论,而引起马来半岛是否曾被英人统治过的爭议。若未曾被统治过,当然也无所谓的独立。换个说法,所谓的独立,並非一般所理解的独立,而仅仅是收回託管权。
我国资深史学家邱家金的这一「马来亚未曾被统治过」的主张,確是语出惊人,也有违一般大马人的常规知识。要爭议这课题或许可从多方面来看。一为,不 同的州或邦,在不同歷史时期的统治方式;二为,除了在马来亚外,英国东印度公司及英国政府在其他亚非拉国家的治理或统治方式的比较;三为,在不同的歷史时 期的治理或统治方式。
眾皆知,英人在1826年把檳城、马六甲与新加坡合称为海峡殖民地(Strait Settlement),中文通称为三州府。这三地也可称为皇家殖民地(Crown Colony),因其统治方式是直接的(Direct Rule)。对此邱家金没有异议。
有爭议的是,除了三州府及天定(今曼绒)外的各邦,是否始终是为传统马来君主所统治。邱家金认为,其他邦的情况是,英国与皇室签署协议,代表君主们 协助管理马来亚。关键词语是,统治与协助管理的区別。若是协助管理,那顶多只能说这些邦是被保护领(Protectorate),而不是殖民地。若本来就 非殖民地,当然也无独立的说法。
歷史地看,1874年,英人干预马来半岛事务,及在1895年成立马来联邦(Federated Malay State F.M.S.)期间,霹雳、雪兰莪、彭亨及森美兰4州(通称四州府)的內政外交,是高度受制于英人的,学界通称其统治方式是间接统治(Indirect Rule)。这里,有个名实之分,即名义上与实际上的统治之分。
强权才是真理
根据1874年1月20日,英政府与霹雳州皇室所签定的《邦咯条约》(Pangkor Treaty),英人承认拉惹阿都拉(Raja Abdullah)的苏丹地位,而在权力行使方面,「除了马来宗教与习俗之外,其他一切事务,都得徵求与遵照英国代表的意见行事(除伊斯兰与马来习俗之 外)。在英人的詮释中,这当然被理解为按照英人的统治方式行事,而实际上,也是如此。会如此安排的根本理由是,英人有现代武装为后盾。不听英人语,吃亏在 眼前。1875年参政司毕治(Birch)被刺杀后,涉及者被正法及苏丹阿都拉等人被英人流放海外,便是活例。
实则,在日据初期与二次战后英人回来,重新占领马来亚时,也有苏丹被罢免与委任新苏丹。它显示出,强权才是真理。名义上谁是统治者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实权统治者可以说四州府的间接统治,是有实权为后盾的。
二战后加强统治
至于柔佛,及1909才从泰国势力范围下,被划入英属马来亚(British Malaya)势力下的北马4邦(吉打、玻璃市、吉兰丹、登嘉楼)这五州通称为马来属邦(Unfederated Malay States,或中文称为五州府),则较四州府享有更多的自主权。从权力运作的角度看,五州府倒较像保护领,而非殖民地。只是,二次战后,英国人均加强了 对所有州的统治强度,也把所有州整合为一个联邦(新加坡除外),如1948年的马来亚联合邦(Federation of Malaya)。
实则,英人本有意在1946年把马来亚改变为类似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现英国)的马来亚联盟(Malayan Union),惟未遂。
从名义上看,虽然可爭论马来亚是否曾为英国的英殖民地(英属马来亚),可从权力运作的角度看,实权確是掌控在英人手中(1957年8月31日前)。 其实,英人在许多殖民地,也採用名为间接统治的方式,以减少统治成本。如採用甲必丹制(侨领制)便也是一种间接统治方式。古代中国人称这种统治方式为因俗 而治,是种便利有效,而且效果最佳、成本最低的统治方式。
无独有偶,荷兰人也倾向于这种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间接统治方式。英人与荷兰人较务实,一贯追求实利实惠;而西班牙人则除了实利外,也追求荣耀 与財富,是所谓的3G─Gospel、Gold、Glory,即除了黄金、財富、荣耀外,也热心传播天主教,而英人与荷兰人则较不热衷传播其新教。
表现在统治方式上的是,葡萄牙人与西班牙人倾向直接统治,而英人与荷兰人较倾向就商论商,只要收获不要浪费无谓的资源,即要唯利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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