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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最残忍的刑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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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蒸刑在我国很早之前都有,这种酷刑让古人直呼残忍,那么你了解中国古代最残忍的刑罚吗?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中国古代最残忍的刑罚,希望能帮助到你。

  中国古代最残忍的刑罚介绍

  据历史记载,周的始祖西伯被囚禁于凌里的时候,西伯的儿子伯邑考在殷都作人质,为纣王当车夫。纣王把伯邑考放在大锅里“蒸为羹”,赐给西伯。西伯不知是人肉羹,就把它吃了。纣王得意地对别人说:“谁说西伯是圣人?他吃了自己儿子的肉羹还不知道呢!”这是古代蒸人的最早的事例。

  蒸人的大锅古时叫做鼎或镬。都是用铜或铁铸成的,不同的是鼎有三只足,镬无足。《淮南子・说山训》篇有“尝一脔肉,知一镬之味”之语,高锈注:“有足曰鼎,无足曰镬。”颜师古也说:“鼎大而无足曰镬。”因为烹人要用鼎或镬,所以,古时就把这种酷刑叫做镬烹、鼎镬或汤镬。如《汉书・刑法志》说“陵夷至于战国,……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肋、镬亨(烹)之刑”,《旧唐书・魏元忠传》说:“既诛贼谢天下,虽死鼎镬所甘心”,《史记・廉颇蔺相如传》说“臣令人持璧归,知欺大王之罪当诛,请就汤镬”。

  春秋时,周室衰微,诸侯混战,法制没有规定,那时的国君将人处死,常采用蒸的方法。周夷王在位时,齐哀公因纪侯在周室进谗言,而被周夷王用大鼎蒸死。公元前五四七年,宋国太子痤被成公囚禁,自缢而死,后来成公知道太子是无罪的,非常懊悔,就烹杀拨弄是非的寺人伊戾。周敬王四十一年(公元前479年),楚国的白公逃到山中自缢而死,白公的学生微子抓住了石乞,问他白公死的地方,石乞无论如何也不肯说,微子就把石乞烹死。晋公子重耳流亡到郑国时,郑国有个叫被瞻(有的书作叔瞻)的臣子劝郑文公杀掉重耳,郑文公没有听从。

  后来重耳归国即位,就是晋文公,他率军攻打郑国,指名要被瞻这个人,以报昔日之仇。被瞻向郑文公请求把自己交出去,来解救国家的危急,郑文公说:“这样做,我的罪过就太大了。”被瞻悦:“死了我一个,可以保全社稷,臣甘心情愿。”于是,郑文公派人把被瞻送到晋国军营中。晋文公命令准备好大鼎,要烹被瞻,被瞻用两口手按着鼎的铜耳,不肯进去,大声叫道:“晋军将士们,都听我说,当今世界上再没有像我被瞻这样的忠实于国君的人了。可是,忠于自己的国君,只能落个挨烹的下场啊!”晋文公听了他的叫喊,被他的忠诚和勇敢所感动,就改变了主意,向被瞻道歉,并宣布撤军,同时把被瞻送回郑国。

  被瞻因忠勇而免遭鼎烹之刑,后世传为佳话。战国时,却有一位贤明之士因忠于国君而被烹,为后世留下千古遗憾。此人是齐国人,名叫文挚,医术及其高明。有一年,齐泯王生了一个恶疮,派人到宋国请文挚(当时文挚游历至宋)。文挚归国,诊察了泯王的病情,私下对太子说:“大王的病我是可以治好的,但治好了他的病,他也一定要杀死我。”太子大惊,问为什么,文挚说:“大王长的这个恶疮,必须让他发一场雷霆之怒,才能治好,否则就没有救了;但要使他发怒,我就犯下死罪了。”

  太子向他叩首求告说:“先生只要能治好父王的病,我和我的母后一定要以死在父王面前为你表白,父王一定会看在母后和我的面上,赦你无罪,请先生不要担心。”文挚说:“既然如此,我就是被大王杀死,也没什么说的了。”于是,文挚叫人报告齐泯王,说某日某时文挚前去治疗。结果到了约定的时间文挚却故意不去,泯王心里有些不高兴。这样共约定了三次时间,文挚都没有去,泯王已经非常生气,这时,文挚来了,他不脱鞋子直接上到了泯王床上,踩着泯王的衣服,问泯王病情如何。泯王怒形于色,不理睬他,文挚又故意说气话冲撞泯王,泯王怒不可遏,叱骂文挚,让他滚开。

  文挚走后,泯王的病情就轻了许多,又过了几天就完全康复。泯王痛恨文挚对自己无礼,决定把他活活烹死。太子和王后极力向泯王求情,泯王十分固执,说什么也不答应,坚持非烹文挚不可。临刑时,武士把捆住了手脚的文挚抬起来,脸朝上放到大镬中,加柴点火,烧了三天三夜,文挚不但没有死,而且连面色都不变。泯王非常惊异,亲自到镬边观看。

  文挚说:“如果一定要我死,为什么不把我脸朝下?那样就断绝了阴阳之气,才能使我绝命。”泯王命令把文挚的身体翻过来,这才把他蒸死。这个故事肯定有虚构的部分,因为文挚即使有神奇法术或特异功能,也不能能在沸水中停留三天而不死。古人这样传说,表现了对忠臣义士的景仰和崇敬,也含有对齐泯王的庸鄙无能的嘲讽。

  齐泯王的祖父齐威王也曾施用过烹刑。当时阿大夫荒于政事,治下境内百姓贫苦,阿大夫却贿赂齐威王左右的人为他说好话。威王查明实情,将阿大夫和左右为他说好话的人一同烹死。

  中国古代刑罚的后期发展

  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 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 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 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