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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历史事件闭关政策讲解_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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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闭关政策的实行既有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又有思想因素的影响。本文着重分析清朝实 行闭关政策的思想方面的因素,今天学习啦小编给大家精心挑选了清朝历史事件闭关政策,希望文章对大家有所启发。

  清朝历史事件闭关政策

  闭关锁国政策,又称 洋禁、 海禁,指 闭关自守,不与外界接触的一种国家政策,是典型的 孤立主义。严格限制对外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的交流,也因此中国的整体国力及发展落后予西方国家。

  中国曾实行海禁四百多年。明朝在明成祖至明宣宗的郑和下西洋(1405-1433)后,实施海禁,是明朝锁国的象征。 [2]

  1723年(雍正元年),因与罗马教廷间有关中国礼仪之争的白热化,雍正帝禁止天主教,不许外国传教士进入中国国内传教,并限制贸易,被视为锁国的开始。到1757年( 乾隆二十二年),乾隆帝一道圣旨从京城传到沿海各省,下令除 广州一地外,停止厦门、宁波等港口的对西洋贸易,这就是所谓的“ 一口通商”政策。

  清代实行了“闭关自守”或“闭关锁国”政策的观点源于当时试图向中国推销其商品(特别是 鸦片)的英国商人,马克思曾在他的文章中接受了这一观点,后来这一观点于20世纪50年代纳入了当时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写入了教科书,并且形成了一个观点认为“明清时代闭关锁国”。学者指出,从“海禁”、“一口通商”和其他限制性政策这三个方面看,即使是明清官方的政策也不是长期“闭关锁国”,从相关政策执行中实际的微观行为和宏观效果上看,同样不是。另外,明清两代,明朝虽然在明前期至隆庆开关时期近乎全面海禁,但仍然在十六世纪中期隆庆开关时开放了漳州月港一处口岸。明代禁海时期约占75%,开海时期约占25%。在鸦片战争前的清代,禁海时期约占15%,开海时期约占85%。

  清朝历史事件闭关历史背景

  18世纪,由于中外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和人民反清起义不断

  闭关锁国发生,清朝统治者担心洋人和 汉人会结合起来反对清朝。1759年, 两广总督 李侍尧奏准皇帝颁布了《防范外夷条规》,根据这一文件建立了“公行”机构。 公行是由官方特许的商人组成的垄断性外贸组织。外国人来广州做买卖必须经由公行,其行动也由公行的行商负责约束。外国商人只准在规定的时间,即每年的5月至10月间来广州进行贸易,期满必须离去。在广州期间他们只能住在由公行所设的“ 夷馆”内。外商在华只能雇用翻译和 买办,不能雇人向内地传递信件。中国人不准向外商 借贷资本。条规还规定要加强 河防,监视外国船舶的活动。这些规定在以后的 嘉庆和 道光年间屡被重申。 清政府实行 闭关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防范西方 殖民主义者。但这种自卫措施是非常被动的 [6] 。

  清朝统治者期望维护 极权统治的心理观念是“闭关锁国”的根本原因 [7] 。保障本地经济发展,免受外来力量的影响。清朝封建统治时期经济上 自给自足,不依靠同时也很抵制外来商品。国防安全的出发,防止中外反清势力的联合和西方殖民主义势力的渗透,以免有间谍盗取本国资料。而且清朝政府对自己经济和政治实力的过分盲目自大。

  清朝历史事件闭关前期政策

  闭关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大陆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限制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 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 闽浙总督 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 禁海令”和“ 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清朝 禁海期间,沿海官民仍在进行走私贸易。康熙帝曾说:”向虽严 海禁,其走私贸易,何尝断绝“。据统计,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间,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 三藩战后,1681年春, 福建巡抚 吴兴祚,即奏请”应定西洋、 东洋日本等国出洋贸易,以便收税“。当时派往广东处理三藩善后事宜的 刑部侍郎 宜昌阿,奏请留用原来为尚之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沈尚达、周文远等130人。但在 廷议时,满洲 大学士 明珠与 内阁学士 李光地等均持异议,以为”海舡不宜入大海“,”皇上富有四海,宁少此项银两,何用奸人重为地方之累“。康熙帝因”海寇未靖“,台湾郑氏尚未降附,暂停此议。1683年台湾郑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决定废止 海禁,开海贸易。对奉差福建广东回京后的内阁学士席柱说:”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又说:”凡议海上贸易不行者,皆总督巡抚自图射利故也。“ [8] 九月,康熙帝在给大学士等的 诏谕中,曾对开海的目的有所说明。他说:”向令开海贸易,谓于 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 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 安养,故令开海贸易“ [8] 。

  1684年,清朝对海上贸易先后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一、沿海广东、福建、江南、浙江、山东与 直隶省,听百姓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名姓,取具保结,发给印票。二、在江南、浙江、福建、广 东四省设海关,管理来往船只,并征收税银。外国贡船所带货物不再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听所差部臣照例收税。三、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各省,先定 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若有违禁将硫磺、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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