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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族的名胜古迹

陈响分享

  鄂伦春族是中国东北部地区人口最少的少数民族之一,是狩猎民族,因此他们的衣食住行及歌舞等方面都显示了狩猎民族特点。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鄂伦春族的名胜古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鄂伦春族的名胜古迹介绍

  仙人柱

  黑龙江的鄂伦春族主要居住在呼玛、逊克、黑河、塔河、嘉荫等地。以游猎为生的鄂伦春人经常迁徙,每到一处都在有水有柴且附近动物多的地方搭起临时居住的“仙人柱”(又称撮罗子),它一般是用几十根桦木杆子支起一个圆锥形木架,周围盖上桦树皮或兽皮。

  每一“仙人柱”可住六人,里面三面是床,一面是门,当中有一火坑,上吊一口带耳的小铁锅,屋顶开一小孔,以便出烟和空气流通。20世纪50年代,鄂伦春人定居下来,一般用木头筑成正方形的房子,上盖桦树皮,房子一面为门,三面用木杆搭炕床(类似蒙古族的炕,但不生火),床上铺桦皮或兽皮,在房内一角设锅台做饭。?

  鄂伦春自治旗发现第四纪冰川遗迹

  经过实地考察,专家认为这是我国发现的纬度最高、相对高度最高的冰臼群,规模最大的冰石河,最大的花岗岩基岩洞——嘎仙洞,最长的冰悬槽及最奇特的冰石柱等第四纪冰川遗迹。它的发现证实了鄂伦春自治旗及大兴安岭地区,在距今2百至3百万年的第四纪冰川早期发生过大规模的古冰川运动,结束了半个世纪以来地质学术界关于东北大兴安岭地区是否经历第四纪冰川运动问题的争论。

  鄂伦春自治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嫩江西岸,面积59880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97.2%,境内有河流200多条及大量涵水、涵冰湿地,也是嫩江的主要水源地。

  鄂伦春自治旗成立于1951年4月7日,是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旗,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长江以北中华大地建立了北魏王朝——拓跋鲜卑人的发祥地。祖庙嘎仙洞位于旗政府所在地阿里河西9公里处,洞壁刻有公元443年北魏太武皇帝拓跋焘派大臣祭祖的石刻铭文。

  鄂伦春族概况

  “鄂伦春”这一名称于清初始见文献记载。《清太祖实录》卷五十一在一份奏报中首次提到“俄尔吞”;康熙二十二年(1683)九月上谕中称之为“俄罗春”。此后才比较统一地以鄂伦春这名称来称呼他们。鄂伦春一词有两种含义:一为使用驯鹿的人,一为山岭上的人。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鄂伦春族人口数为8196。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布特哈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及黑龙江省呼玛、爱辉、逊克、嘉荫等县。使用鄂伦春语,属阿尔泰语系满一通古斯语族通古斯语友。没有本民族文字,一般通用汉语、也有部分鄂伦春族用蒙古文。

  鄂伦春族的祖先也是“室韦”,即森林人。到了元代,称之为“林中百姓”。明代泛指为“北山野人”,游猎于外兴安岭以南、乌苏里江以东、西起石勒喀河,东至库页岛的广阔地区。17世纪中叶,沙俄殖民者侵入中国黑龙江流域,迫使鄂伦春人南迁,集中分布于大小兴安岭。然而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签订之后,直至不平等的中俄瑷珲条约与北京条约签订以前,他们仍至外兴安岭以南广大地区游猎,并且还参加清政府定期巡逻边界等活动。

  只是19世纪中叶沙皇俄国侵占了中国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以后,鄂伦春族人民才丧失被侵占区域的广大游猎场所。清廷对于鄂伦春族的统治,迭有变迁。康熙三十年(1691),清廷把鄂伦族分成“摩凌阿”与“雅发罕”两部分,归布特哈总衙门管辖。“摩凌阿鄂伦春”为骑马鄂伦春之意,编入八旗组织,用以南征北战。“雅发罕鄂伦春”意为步行的鄂伦春,指失去驯鹿尚未得到马匹仍在游猎的鄂伦春族,分设库玛尔、毕拉尔、阿力、多布库尔、托河5路,路下分8佐,每佐设鄂伦春族佐领1人。

  每年清廷派“安达”进山一次,征取贡貂。光绪八年(1882),清廷废布特哈总管衙门,设立兴安城总管衙门,专管5路鄂伦春族。光绪十九年,兴安城总管衙门裁撤,将原来5路合并为4路16佐(阿力、多布库尔两路合并,其余未动),分属黑龙江、墨尔根、布特哈、呼伦贝尔4城副都统衙门。

  军阀统治时期,只是废除了八旗组织的内容,4路16佐的机构基本上没有变动。管辖系统上,其中3路划归黑龙江省督办公署管辖,l路划归海拉尔蒙古衙门管辖。“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将鄂伦春族名义上分别置于伪黑龙江省和兴安北省管辖。

  在日本帝国主义统治期间,鄂伦春族人民奋起反抗,鄂伦春族子弟参加了东北抗日联军,英勇参战。用自己的鲜血保卫祖国和本民族的生存。1945年8月获得解放。1951年10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族自治旗建立。

  鄂伦春族社会经济

  17世纪中叶,鄂伦春族的社会发展还停留在被称为“乌力楞”的父系家族化公社阶段。当时氏族组织虽仍然存在,但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已不是氏族,而是“乌力楞”。每一个“乌力楞”包括着同一祖先若干代子孙的一些小家庭。“乌力楞”的家族长称为“塔坦达”,其内部生产资料是公有的,过着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原始共产制生活。

  17世纪中叶以后,清廷对鄂伦春族的管辖制度更趋严密,鄂伦春与满、汉等族的经济交流也得到了发展,铁质工具、枪支的输入,以及狩猎产品同农牧手工产品交换的发展,逐步在鄂伦春族社会内部引起了一系列的变革。除猎场、森林、河流仍属于公有而外,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已由公有演变为私有,劳动组织和分配制度也起了相应的变化。由于原来孕育在“乌力楞”内部的个体家庭的崛起,终于导致了“乌力楞”由血缘组织演变成为地缘组织,氏族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到1945年8月解放前,鄂伦春族的社会已进至毗邻公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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