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的时间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下面由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的时间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的时间
1949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抵达莫斯科进行正式访问。1950年1月20日,中国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也抵达莫斯科,两国政府之间的谈判于2月14日结束。同时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新生的中国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并促使中苏两国关系是蜜月期一直向着良性方向发展着,并对两国建立永久的牢不可破的友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79年4月3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1950年签订的中苏友好条约一年后即告期满。中国将不同苏联继续延长这一条约的期限。最终于1980年废止。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历史背景
1950年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相对1945年8月14日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以及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大连的协定而言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斯大林确定了战后苏联在远东的两个战略目标:把外蒙古从中国的版图中独立出来,形成广阔的安全地带;恢复沙皇俄国在中国东北的势力范围,以确保苏联在太平洋的出海口和不冻港。苏联的这一要求通过1945年2月8日苏联最高领导人斯大林与美国已故总统罗斯福(1882~1945)会晤以及雅尔塔协定得到了美国方面的保证。为了迫使中国国民党政府接受苏联的条件,美国和苏联两面夹击,软硬兼施。在苏联红军已经大举进入中国东北之后,蒋介石终于被迫同意签订了这个城下之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成熟起来的党的第一代坚强领导核心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解放区人民和“国统区”农民兄弟的衷心拥护下,冲破雅尔塔体系,赢得了解放战争的胜利。国共两党的有识之士又坚决抵制美苏“划江而治”的外交干涉和在国际上制造“两个中国”、分裂弱化中华民族、在经济外交军事内政上继续保留在华特殊权益的图谋。
中国革命的胜利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亚洲和远东的格局,也迫使苏联重新调整对华政策。为了在冷战的国际环境中加强与美国对抗的实力,斯大林无疑需要新中国加盟苏联的社会主义阵营,借助中国在亚洲牵制和打击美国的势力;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斗争中需要苏联的支持和援助,遏制美国干涉中国内战和颠覆新中国的企图。在这一点上,中苏双方的需求是共同的,相互的。取得全国政权的中国共产党,从意识形态、未来国家的经济建设等各方面考虑,显然也要求与苏联保持密切的联盟关系。虽然中国共产党在内战中取得了军事上的最后胜利,但是面对满目疮痍、百废待兴的经济状况,新中国领导人心急如焚。中国在恢复经济,发展生产,在一个新生国家进行建设和管理方面,需要苏联的大量援助。而且,中国与西方国家正处于对立状态,得到苏联的援助是中国惟一的指望。
然而,如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实现这一愿望,中苏之间却有不同的设想。斯大林希望与新中国结盟的方式和表现形式不致破坏雅尔塔体系及损害苏联在中国东北的既得利益,而毛泽东考虑的则是如何树立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外交形象,如何以中苏新型关系的表现形式为榜样废除旧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毛泽东认为,如果新中国对旧条约的处理能首先从中苏条约开始,则“在国际上我们可以有更大的政治资本去对付帝国主义国家,去审查过去中国和各帝国主义国家所订的条约”。新中国成立以后,解决中苏之间的同盟条约问题已经成为中国领导人开展外交活动和形成外交决策的当务之急。因此,毛泽东在外交问题上首要考虑的就是直接与斯大林进行会谈,签订一个新的中苏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作用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当时的缔结,标志着社会主义阵营的形成,对反击美国的“冷战”攻势起了积极作用,它有利于促进两国人民的友好团结。但是,即使在20世纪50年代前半期中苏友好交往期间,在条约执行中就已发生一些使中国人民不甚愉快的事情。
如在关于无偿移交日本投降后在东北留下的财产问题上,苏军在撤离东北时,实际上已将所有能拆卸运走的厂矿机器设备和器材物资等几乎全部搬走,只移交了一些空房子;在两国贷币的比值问题上,苏联不顾中国政府的异议,将卢布比值定得很高,将人民币的比值压得很低。这些情况,暴露出苏联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倾向。这种错误倾向在以后的中苏交往中更有所发展,从而使同盟条约不可避免地蒙上阴影,并最终导致两国关系的破裂。同盟条约在1980年期满后未再延长。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包括前言和六个条款,有效期为30年。它的主要内容有:“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等。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署,使得中苏关系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在一定程度上为新生的中国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在当时为反对侵略、维护远东及世界和平与安全提供了保证,有助于新中国的恢复和发展。1979年4月3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1950年签订的中苏友好条约一年后即告期满,中国将不同苏联继续延长这一条约的期限。一年后该条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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