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条约成员
华沙条约组织(又称华沙公约组织、简称华约组织或华约,英语:Warsaw Pact或Warsaw Treaty Organization;俄语:Организация Варшавского Договора)是为对抗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而成立的政治军事同盟。下面由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华沙条约成员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华沙条约成员
成员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9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后退出)
波兰人民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
观察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华沙条约简介
华沙条约(Warsaw Treaty)是苏联、东欧国家为抗衡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而签订的。
军事同盟条约。1955年5月14日在华沙签订。全称《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1955年6月5日生效,有效期20年。
华沙条约背景
1949年初西方国家准备签署《北大西洋公约》,苏联就此发表声明和备忘录,指责北约是针对苏联的。北约签订后,为阻止联邦德国加入北约,苏联于1952年提出缔结对德和约主张,1954年提出召开欧洲集体安全会议,签署欧洲集体安全条约等一系列建议,均被西方国家拒绝。
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西方国家签订《巴黎协定》,决定终止对联邦德国的占领,吸收它加入北约组织,并允许其重新武装。在此情况下,苏联等8国在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莫斯科举行欧洲国家保障欧洲和平与安全的会议,宣称鉴于联邦德国正在加入反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军事集团和重新军国主义化,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家将在组织武装部队和建立联合司令部方面采取共同措施来保证自己的安全。
1954年5月5日和6日《巴黎协定》全部生效,5月9日联邦德国加入北约。1955年3月,苏联东欧等8国就缔结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的原则和组建联合司令部问题取得一致意见。苏联等国遂于1955年5月11~14日在华沙举行第2次会议,14日缔结《华沙条约》。
华沙条约内容
《华沙条约》由序言和11项条文组成。序言宣称,由于正在重新军国主义化的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从而加深新战争的危险,爱好和平的欧洲国家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维护欧洲和平。
第一条:缔约国各方按照联合国宪章保证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和安全。
第二条:缔约国各方宣布,它们准备本着诚恳合作的精神参加所有旨在保障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国际行动,并贡献它们的全部力量来达到这些目的。缔约国各方将努力争取通过同其他愿意在这方面合作的国家取得协议的办法,来采取普遍裁减军备、禁止原子武器、氢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缔约国各方将从加强国际和平和安全的需要出发,就一切有关它们的共同利益的重要国际问题彼此磋商。每逢任何一缔约国认为产生了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发动武装进攻的威胁时,缔约国各方应为了保证联合防御和维护和平和安全的利益毫不拖延地在它们之同进行磋商。
第四条: 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进攻,每一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缔约国各方将就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所必须采取的联合措施彼此间立即进行磋商。
根据本条所采取的措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知安全理事会。一俟安全理事会采取了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必要措施,上述措施即告终止。
第五条:缔约国各方同意建立它们的武装部队的联合司令部,统率根据缔约国各方协议拨归其指挥的各国武装部队。该司令部将根据共同制定的原则进行工作。缔约国各方并将采取加强它们的防御能力的必要配合措施,以便保障它们的人民的和平劳动,保证它们的疆界和领土的不可侵犯性并确保对可能的侵略的防御。
第六条: 建立一政治协商委员会,由每一缔约国派一政府成员或一特派代表参加,以实行本条约所规定的缔约国之同的磋商和审查由于本条约的实施所引起的问题。委员会在必要时得设立辅助机构。
第七条:缔约国各方保证不参加其目的和本条约的目的相违反的任何联盟或同盟,不缔结其目的和本条约的目的相违反的任何协定。 缔约国各方宣布,它们根据现行的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和本条约的各项条款不相抵触。
第八条: 缔约国各方宣布,它们将本着友谊和合作的精神,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它们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恪守互相尊重它们的独立及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第九条:凡表示愿意通过参加本条约来促进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共同努力以保障和平和国际安全的任何国家,不论其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如何,均得参加本条约。这种参加将在本条约缔约国各方的同意下向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交存参加证书之后生效。
第十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将向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交存。本条约将在最后的批准书交存之日起生效。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于每一批准书交存时通知本条约的其他签字国。
第十一条:本条约的有效期限为二十年。如缔约国各方在这一期限满期前一年没有向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宣布条约无效的声明,条约将继续生效十年。
如在欧洲建立了集体安全体系并为此目的缔结了全欧集体安全条约(这是缔约国坚持不渝地努力争取的),本条约将在全欧条约生效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