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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的购房定金如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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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购房者在交了购房定金之后由于某些原因却突然不想买房了,而交了的购房定金还能退回吗?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带来关于已交的购房定金退回的内容,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已交的购房定金退回方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购房人),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二手房房主或开发商)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在无不可抵抗力(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只有在售房人(二手房房主或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才可以收回定金(如,签约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超过3%、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无产权证等)。否则,就得交定金两倍的违约金。

    另外,在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如果卖方违约,买方若想得到双倍定金返还,必须在合同未结束前。

    例如,张三买了一套房子,全款400万,张三跟售房人约定10%的定金,张三交了40万块钱,谁知道,售房人家里人后来不同意卖房了,找到张三商量说房子不卖了,经过张三同意,退回了张三的40万定金。后来,张三得知,卖方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再找售房人要时,被拒绝了,因此,张三把售房人告上法院,却被判了败诉。

    法院称,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定金合同法律关系,一切以是否实际支付定金为准。售房人违约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张三原本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当张三收回全部定金,不管双方是否补充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的定金合同一律随即终止,张三再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则无法律依据。

    另外,有一种情况下可以要回定金,即在他人不知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缴纳的定金。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购房定金与购房订金的差别

  “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其反映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却不一样。所谓“定金”,既是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

  ①从定金罚则来说,定金为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②从定金证约来看,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即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③从定金给付来看,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即定金于债务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

  而“订金”一词在法律上则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购房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容易同“定金”相混同。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订金”与“定金”的债务性质完全不同。“订金”虽然也具有预付款性质,这是同“定金”的相同之处;但“订金”不起任何担保作用,若卖房方违约,买房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款项,而只能得原额;若购房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订金”就只能作为对卖方保留本户型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还买方。所以“订金”有时也被称为房屋认购金、房屋诚意金。

  由于“订金”与“定金”的法律后果不同,买卖双方应当对尚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后果、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最后期限、房价的约定、房屋预留的期限、开发商违约时是否双倍返还等问题加以明确的详细规定。特别是购买期房时,一定要注意房屋认购书所约定的内容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分清“定金”同“订金”各自承担的含义和后果,以避免日后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购房定金与预付购房款的区别

  购房定金是购房者向售房单位或个人交纳的表示愿意并确定购买指定住房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购房定金不是购买住房的买卖合同,而是在订立住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以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购房款。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则无权再要回定金;接受定金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这样,当事人为避免定金的制裁,从经济利益上考虑,也能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

  购买住房的预付款是购买住房的当事人在没有人住所要购买的住房前预先支付给售房单位或个人的占房价一定比例的资金。预付款也是根据住房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的。预付款与定金的根本区别是定金有担保作用,预付款没有担保作用。住房买卖的双方在不履行买卖合同时,交纳预付款的一方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可以如数退还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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