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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谈判的原则和技巧(2)

芷婷分享

  五、确定目标原则

  谈判目标的设定谈判正式开始之前,必须确定谈判目标。因为整个谈判活动都要围绕谈判目标进行。谈判目标设定好之后,谈判人员明确了谈判任务。激励谈判人员要努力实现这一目标,才有可能带来对己方有利的谈判结果。在设定谈判目标时,注意目标应有弹性,即我们通常说的要制订多层次目标,有理想目标、可接受目标、最低目标。谈判前制订的目标不是盲目的,而是在分析了对方情况,考虑了对方合理的利益基础上做出的,不是单方面的意愿。只有这样,谈判才能顺利进行下去,双方才有可能获得“满意”结果。

  谈判目标是对谈判所要达到结果的设定,是指导谈判的核心。分析企业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提出明确的谈判目标:例如商品贸易谈判的谈判目标,应该包括品质目标、数量目标、价格目标、支付方式目标、保证期目标、交货期目标、商品检验目标等。 谈判目标是一种体系:最低目标(基本目标)、可接受的目标(争取目标)、最高目标(期望目标)。按其重要性,确定谈判双方各自的目标的优先顺序。在谈判前经过充分的准备,客观地分析自己的优势和劣势,进而寻找办法弥补己方的不足,为谈判的顺利进行创造时间、人员、环境等方面的有利条件,以致推动谈判的成功;此外,商务谈判准备还可以设法建立或改变对方的期望,通过“信号”和谈判前的接触,建立对方某种先人为主的印象,使之产生某种心理适应,从而减轻谈判的难度,为实现“双赢”谈判奠定良好的基础。

  六、灵活变通原则

  灵活变通原则是指谈判者在把握己方最低利益目标的基础上,为了使谈判协议得以签署用多种途径、多种方法、多种方式灵活地加以处理。

  商务谈判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因为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其变数很多,所以,只有在谈判中随机应变,灵活应对,加以变通,才能提高谈判成功的概率。这就要求谈判者具有全局、长远的眼光,敏捷的思维,灵活地进行运筹,善于针对谈判内容的轻重,对象的层次和事先决定“兵力”部署和方案设计,而随时做出必要的改变,以适应谈判场上的变化。谈判者在维护自己一方利益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双方达成协议,没有什么不能放弃的,也没有什么不可更改的,在谈判中,往往是冲突利益之中体现着共同利益。例如,产品的交易谈判,双方的利益冲突是卖方要抬高价格,买方要降低售价,卖方要延长交货期,买方要缩短交货期。但双方的共同利益却是双方都有要成交的强烈愿望,双方都有长期合作的打算,也可能是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性能都很满意。由此可见,双方共同利益还是存在的。为此,你可以采取一定方法灵活地调和双方的利益分歧,使不同的利益变为共同的利益。其谈判的前景就会胜利在望。

  七、时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商务谈判要讲时效性原则,在一定的时间内做出最高的谈判价值,是商务谈判所追求的。守时,高效,只有这样才能带来更大的利润价值和需求满足,从而使谈判顺利化,有效化。

  时效性原则就是要保证商务谈判的效率和效益的统一,商务谈判要在高效中进行,要提高谈判效率,降低谈判成本,决不能进行马拉松式的谈判,否则对谈判双方都会造成很大困扰。特别是当代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产品寿命同期日益缩短,这更要求商务谈判应具有较高的效率。很多企业的做法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还没有上市时,就开始进行广泛的供需洽谈,以利于尽早地打开市场,多赢客户,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商务谈判应注意降低谈判成本,加快谈判进程,这有利于谈判效率的提高。另外,适宜选择谈判方式也有助于降低谈判成本,如,能采用电子商务谈判方式的,就不必远赴他乡进行面对面的口头谈判。再有,讲求效益原则还要求谈判者不仅看到眼前的、局部的利益,更要看到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即讲求更远、更大的效益。

  八、依法办事原则

  经济活动的宗旨是合法盈利,因此,任何谈判都是在一定的法律约束下进行的、谈判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谈判及其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国际谈判,应当遵守国际法及尊重谈判对方所在国家的有关规定。所谓合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谈判主体必须合法;交易项目必须合法;谈判过程中的行为必须合法;签订的合同必须合法。

  谈判主体合法是谈判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谈判的行为主体还是谈判的关系主体,都必须具备谈判的资格,否则就是无效的谈判。交易项目合法是谈判的基础。如果谈判各方从事的是非法交易,那么他们为此举行的谈判不仅不是合法的谈判,而且其交易项目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交易者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买卖毒品、贩卖人口、走私货物等,其谈判肯定是违法的。谈判行为合法是谈判顺利进行并且取得成功的保证。谈判要通过正当的手段达到目标,而不能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私利,如行贿受贿、暴力威胁等。只有在谈判中遵循合法原则,谈判及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谈判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实现其预期的目标。

  商务谈判的技巧

  一、适时反击

  反击能否成功,就要看提出反击的时间是否当掌握得准确。反击只有在对方以“恐怖战术”来要胁你时方能使用,所以,它也可以说是一种以退为进的防卫战。汤姆成功的例子,就足以显示反击正是所谓的“借力使力”,就是利用对方的力量,再加上自己的力量,发挥“相乘效果”,一举获得成功。

  其次要注意的是,使用反击法时,如果对方不认为你是个“言行一致”的人,那效果就要大打折扣了。强生相信汤姆是个“说到做到”的人,所以在汤姆尚未正式宣战前,便作了让步。情况如果恰巧相反,结果也自然大不相同了。所以,在使用反击法之前,你必须先行了解,在谈判对手眼中,你是否是个言行一致、说到做到的人。

  二、攻击要塞

  谈判,尤其是有关公务的谈判,参加者通常不止一人。在这种“以一对多”或“以多对多”的谈判中,最适合采用的,就是“攻击要塞”。

  谈判对手不止一人时,实际上握有最后决定权的,不过是其中一人而已。在此,我们姑且称此人为“对方首脑”,称其余的谈判副将们为“对方组员”。“对方首脑”是我们在谈判中需要特别留意的人物,但也不可因此而忽略了“对方组员”的存在。

  谈判时,有时你无论再怎么努力也无法说服“对方首脑”,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转移目标,向“对方组员”展开攻势,让“对方组员”了解你的主张,凭借由他们来影响“对方首脑”。其过程也许较一般谈判辛苦,但是,不论做任何事,最重要的就是要能持之以恒,再接再厉,始能获得最后的成功。

  当你无法说服“对方首脑”时,就要另辟蹊径,把攻击的矛头指向“对方组员”。这正如古时候的攻城掠地一般,只要先拿下城外的要塞,就可以长驱直入了。”战术时,关键在于“有变化地反复说明”。很显然地,“对方首脑”已经不止一次地听过了你的主张,而现在,如果要再拿同样的说词对“对方组员”展开游说,“对方首脑”自然感觉兴味索然。而“对方组员”也一样,对你一成不变陈述方式,也不可能专心聆听的。所以,目的虽然相同,但是,在反复说明的过程中,就要特别留意其中的变化性,以免收到反效果。另外应注意的是,纵然你已经认真地说服了“对方组员”,但是,这却无法保证“对方组员”也会像你认真地说服他们般的去说服“对方首脑”。要是“对方组员”不肯这么做,即使你用尽了全力,“攻击要塞”战术还是难奏其效的。

  三、“白脸”“黑脸”

  有一回,传奇人物——亿万富翁休斯想购买大批飞机。他计划购买三十四架,而其中的十一架,更是非到手不可。起先,休斯亲自出马与飞机制造厂商洽谈,但却怎么谈都谈不拢,最后搞得这位大富翁勃然大怒,拂袖而去。

  不过,休斯仍旧不死心,便找了一位代理人,帮他出面继续谈判。休斯告诉代理人,只要能买到他最中意的那十一架,他便满意了。而谈判的结果,这位代理人居然把三十四架飞机全部买到手。休斯十分佩服代理人的本事,便问他是怎么做到的。代理人回答:“很简单,每次谈判一陷入僵局,我便问他们——你们到底是希望和我谈呢?还是希望再请休斯本人出面来谈?经我这么一问,对方只好乖乖的说——算了算了,一切就照你的意思办吧!”

  四、打破僵局

  谈判的内容通常牵连甚广,不只是单纯的一项或两项。在有些大型的谈判中,最高纪录的议题便多达七十项。当谈判内容包含多项主题时,可能有某些项目已谈出结果,某些项目却始终无法达成协议。这时候,你可以这么“鼓励”对方,“看,许多问题都已解决,现在就剩这些了。如果不一并解决的话,那不就太可惜了吗?”

  这就是一种用来打开谈判僵局的说法,它看来虽稀松平常,实则却能发挥莫大的效用,所以值得作为谈判的利器,广泛地使用。

  牵涉多项讨论主题的谈判,更要特别留意议题的重要性及优先顺序。譬如,在一场包含六项议题的谈判中,有四项为重要议题,另两项则不甚重要。而假设四项重要议题中已有三项获得协议,只剩下一项重要议题和两项小问题,那么,为了能一举使这些议题也获得解决,你可以这么告诉对方:“四个难题已解决了三个,剩下的一个如果也能一并解决的话,其他的小问题就好办了。让我们再继续努力,好好讨论讨论唯一的难题吧!如果就这么放弃,大家都会觉得遗憾呀!听你这么一说,对方多半会点头,同意继续谈判。

  当第四个重要议题也获得了解决时,你不妨再重复一遍上述的说法,使谈判得以圆满地结束。打开谈判僵局的方法,除了上述“只剩下一小部分,放弃了多可惜!”、“已经解决了这么多问题,让我们再继续努力吧!”等说话的技巧外,尚有其他多种做法。不过,无论所使用的是哪一种方法,最重要的,是要设法借着已获一致协议的事项作为跳板,以达到最后的目的。

  五、声东击西

  这一策略在于把对方的注意力集中在我方不甚感兴趣的问题上,使对方增加满足感。具体的运用方法是,如果我方认为对方最注重的是价格,而我方关心的是交货时间,那么我们进攻的方向,可以是付条件问题,这样就可以支对方从两个主要议题上引开。这种策略如果能够运用得熟练,对方是很难反攻的。它可以成为影响谈判的积极因素,而不必负担任何风险。

  六、金蝉脱壳

  当谈判人员发觉他正被迫作出远非他能接受的让步时,他会声明没有被授予达成这种协议的权力。这通常是谈判人员抵抗到最后时刻而亮出的一张“王牌”。在这时,双方都很清楚,这是为了不使谈判破裂。

  然而,如果用直接了当的方式使用“职权有限”,这个策略还是有危险性的。因为,为使谈判得以顺利进行,就要求双方共同以适当的速度朝着预期的方向努力,要求共同交换条件,共同得到满足,共同做出让步。如果一没有足够的权力,那么就会出现新的问题,若是一方认为可能会面临到,即无论与对方的谈判人员达成什么样的谅解,都不会被他的老板认可。其结果,一方会不得不做出进一步的让步。某一方提出“职权有限”,对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它破坏也干涉了另一方让步的速度和方式,削弱了自己获取利益的可能,使任何谈判都更趋复杂化。

  如果一方真是“权力有限”,则会降低谈判的效率。如果一方蓄意采取这一策略来愚弄对方,那么,它不但具有许多不利之处,而且这种人为障碍很可能被发现,而使自己受损。一方如果怕对方使出这一招,最好在谈判开始时就弄清楚。在谈判的目标、计划和进度已经明确,亮底牌阶段即将完成之前,谈判人员的个性已初步掌握之后,可首先提出一个这样的问题:“你有最后决定的权力吗?”谈判进入中期阶段后,如要某一方的权力确实有限了,那么,另一方应该施加各种影响,争取在他的权力范围内成交。权力有限的一方应该利用电话、传真机和其他设施,与老板取得联系,解决因“职权有限”而造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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