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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是什么

王燕分享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制度本制度。 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领导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供你阅读参考!

  领导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的界定

  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是指在医院范围内经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察以及专项检查渠道中反映存在的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

  对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对象的界定一般情况下由医院根据平时参与干部考察、考核,或由其它科室平时开展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提出诫勉谈话对象建议名单,经院党支部、院支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谈话。有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谈话: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2、有不廉洁行为或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帮助教育并引以为戒的。

  3、经组织调查确有轻微违纪问题,需要对被调查人进行批评教育的。

  4、经考察和民主评议,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票较高、职工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

  5、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致使本科室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6.组织认为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内容

  1、向被谈话对象提出谈话的具体要求。

  2、向被谈话对象指出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帮助被谈话对象分析问题的性质、原因以及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后果。

  4、对其提出诫勉要求,要求被谈话对象表明态度。

  5、提出改进的要求或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诫勉谈话责任分工

  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由县党支部组织实施。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党支部书记负责主谈,也可要求组织、审计、信访等负责同志参加。

  四、诫勉谈话相关规定

  1、诫勉谈话应采取个别交谈方式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谈话记录,有关谈话内容应归入被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

  2、被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捏造事实,在接受谈话后10天以内,应向县纪委专题报送整改材料。

  3、在实施谈话中发现被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的,需要进一步核实并追究纪律责任,谈话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4、不按时到达谈话地点,且借故推诿、拖延、造假、隐瞒事实,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事后打击报复谈话人及信访举报人,不主动在期限内改正错误,或屡教屡犯的领导干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本谈话制度只限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诫勉谈话,常规性的廉政教育谈话仍按照县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2004]42号)执行。涉及其他问题需谈话的由党支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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