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口才不一定要好
口才对律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共演讲是律师口才的集中体现,每个律师都希望拥有非凡的演讲能力。可是律师的能力只体现在口才上吗?今天小编为你介绍关于律师不一定要有好口才,希望能帮到你。
律师口才不一定要好
大陆的公众可能香港电视剧看得太多,把中国的律师想象成香港电视剧中那样的律师。把一个被强奸的受害者问得嚎啕大哭,把一个明明有罪的人辩成无罪的。这又是对中国律师的不了解,对中国诉讼制度的不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采英美的模式,英美采取判例制度和陪审团制度。他们没有如我们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成熟的成文法,因此在法庭上律师需要说服陪审团作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判决。在英国,即使再小的诉讼,如果没有引证一套法学思想就无法进行,为了从法庭判决那里赢得一寸土地,不惜讨论法律的基本原则。美国曼哈顿律师缪·列万在其代理的一个伤害案(他的当事人在一次事故中失去了双臂)时,其最后陈词是这样的,“女士们,先生们”他向陪审团成员发言了,“我刚刚和我的当事人一起用过午餐。”然后,他一字一顿地说:“他…像…狗…一…样…吃。”最后陪审团给了列万的当事人所想要的东西。
在国内则不然,我们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首要任务是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存在,至于适用法律则是法官的事儿。律师发表的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代理意见,充其量为法官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我国的法律制度就决定了,中国的律师并不要求像英美律师那样善辩,具备那么良好的口才。因为我们有规定明确的成文法,事实查清楚了,谁输谁赢自然清楚。如果律师在我们的法庭上实展英美律师那一套,讲列万那句“他像狗一样吃”,我想很可能会被法官禁止,甚至会被驱出法庭,至少让法官、对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恶心。还可能遭到自己的当事人的投诉,因为他们会认为自己的人格被污辱了。
良好口才,对国内律师来说他的作用多是发挥在接案件时。可怜的当事人不知道中国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模式,他们总把良好的口才作为自己选择律师的重要或唯一标准。因此,一个口才良好的律师,总能抓住这样的机会。在法庭上,有些律师总喜欢充分动用自己的口才,但他们的目的绝不是要说服法官,因为大部分法官不想听或根本没有听(可以等着看代理词)。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律师必备!他们充分发挥自己口才的目的主要是在当事人面前表演,不让当事人有种付了这么多代理费只讲了几句话的被欺骗的感觉。不然案件败诉后可能遭到当事人的指责。这样发挥后案件如果胜诉了,可以向当事人自诩自己的代理水平高,败诉则可以说法官水平低。总之,律师的口才在国内不会对案件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是中国法律制度决定的。
其实,一个真正合格的律师,并不以口才作为必要条件。口才可有可无,你只要能让法官知道你的意思就可以,不管通过什么表达方式,口头语言也好,书面语言也好,肢体语言也好。在法庭上不管哪一方代理律师(包括当事人)的发言,都是讲给法官听的,而不是讲给对方当事人听的,更不是双方当事人吵架,法官在旁边裁判。一个真正合格的律师应当具有清晰的思路,良好的法学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以最便捷方式让法官明白你所要表达的东西。华而不实的言语,只能让人厌烦,让人恶心。如果当事人把口才作为选择律师的重要标准,我劝还是找个市井的泼妇,他在法庭上的效果不会亚于律师,况且他的价格会便宜一些。按上述标准哑巴在中国做律师是完全可行的,我国律师法也没有限制哑巴可以做律师,只要他具备法律知识,具有清晰的思路,具有竞业精神,具有好的酒量,他完全可以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
律师口才具有下列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
律师口语表达对象,是指律师工作的对象,它包括两个大类:一类是特定的人,即委托人;另一类是相对特定的人,即与律师法律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人,如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证人及审判人员等。因此,针对不同的对象,律师应采取不同的口语表达方式。
2、时间的特定性
一般口语表达,并没有时间的特定性,但律师口才有其特定的时间观念。律师工作一方面受着法律规定的时间制约,另一方面也受着案件或事件发展及诉讼程序时间的制约。如调解时间、辩论时间、谈判时间等,并非均由律师控制。就一个具体的案件而言,律师进行口语表达的时间及次数也是有限的。因此,律师要想取得办案的有效成果,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发挥其口语表达能力。由此可见,时间在律师口才的发挥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抓准时机和有效利用时间,是律师口才的必然要求。抓准时机,就是要把握讲话的最好机会;有效利用时间,就是要在最短时间内最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3、环境的特定性
律师口才的环境,是指律师进行口语表达时,亲身感受到的场所状态,包括常规环境和非常规环境两个方面。前者是律师相对熟悉的、固定的环境,如办公室、法庭等;后者指开放的、相对陌生的环境,如一般指公共场所、流动场所等。律师在口语表达实践中,应当具有适应和善于利用环境的能力。
4、目的的特定性
律师口才的目的与律师工作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有了明确的目的,律师就可以因地制宜地选择相应的对策,使整个口才机制能动、和谐地运转。
律师提高口才能力的途径
提高律师口才的最根本途径就是“学习”。“学习”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学看、学听、学说。其中看、听是向别人学习,说是直接提高自己。
学看是初为律师的人提高口才艺术的有效途径。“看”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多看理论书籍和体会文章。有关口才艺术的理论书籍有很多,通过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口才艺术的特点和规律,掌握各种语体的内部构造和生成规律,然后重点学习口才艺术的各种技能和技巧,这样对指导实际练习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多看精典的口语作品。古今中外名人的演讲作品有很多,如:邓析的两可之辩、宴子的两淮橘枳之辩、施洋大律师的京汉铁路命案真相之辩、美国费城律师汉密尔顿的新闻自由之辩,等等。阅读这些传世名篇要认真分析其思想观点的阐述、语言修辞的特色、篇章结构的安排和表达技巧的运用,并把其中精妙之处,化为自己练习口才的营养。
三是多看视听资料。心理学上有一个公式:一个信息的表达=15%言语+30%声音+55%态势语。因此,我们在重点分析学习演讲者思想和表达技巧的同时,更要注意观察学习其运用态势语言的艺术,揣摩其如何结合现场表述观点、选择服装、修饰仪容,如何恰当地运用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等等。
学听,除了接受声音信息外,还要通过大脑思维,吸收、理解所接受的信息。与此同时,要善于判断发现对方说话的声音技巧和表达艺术,吸取其特长,以提高自己说话的能力。学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多听录音材料,包括演讲、辩论实况录音、评书,等等。在听录音时,可重点琢磨怎样准确清晰地发音,如何掌握语调的高低轻重,怎样合理地安排停顿,如何根据所表达的思想感情确定适当语速,做到声情并茂,等等。要边听边分析边体会,理解其妙处,为我所用。
二是现场倾听。现场倾听可着重学习说者的表达艺术,包括要准确理解话语的表面意思和深层意思,了解说话人的真正意图和目的。
三是掌握说话人表达自己意图的方式和方法。
学说是锻炼口才的实战练习。在学习了别人的经验之后,口语表达能力是否有所提高关键就取决于自己是否勤说苦练。学说,就要抓住一切机会进行锻炼。
朗读、朗诵是律师口才锻炼的有效方法。朗读是律师把书面语言还原成有声语言,以期产生强烈的感染力。而朗诵是在朗读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它要求律师表情、动作、形体相互配合,以发挥更强烈的感染力。通过朗读、朗诵,可以帮助律师提高说话的技巧和水平,锻炼口齿清晰,纠正不正确的发音,培养语言的表现力。因此,经常找一些材料进行朗读、朗诵是锻炼律师口才能力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