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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辩论取胜技巧有哪些

祥聪分享

  法庭辩论,是事实的陈诉,是有理的辩诉。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法庭上巧辩取胜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一、巧设二难推理强力质证

  庭审中,被告乙某说:“假电报是法律顾问草拟的,我不明真相,只是在不改变原意下对个别字句作了润色,履行了一个文书的誊写职责,不知者无罪!”

  辩护人也称对电文草稿及誊件进行了认真核对,确认内容一致,支持被告人无罪辩解。

  公诉人立刻追问道:“那草稿呢?”

  被告答:“我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

  公诉人当即反驳道:“知情的法律顾问草拟的电报,负责润色的经济顾问乙某却说不知情,两位顾问在一份电报上捉迷藏,这种诡秘的把戏令人费解:这样的草稿是否存在过?方才,被告人供述‘草稿’被抄后撕碎扔掉,辩护人则声称对‘草稿’与‘誊件’进行了认真核对。试问:你的‘认真核对’发生在案件破获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之前,你在本案中是否另有角色?如果在之后,那你从哪里看到的草稿?被告岂不是在撒谎?”被告人与辩护人面面相觑,无言以对。

  这是围绕辩方提出新证据的存在与否展开的辩论。辩护人称见过草稿,被告又说草稿“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但众所周知:辩护人是在案发后才介入的,根本不可能看到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已经被撕碎的“草稿”。由此,公诉人利用被告人与辩护人两个谎言间的矛盾,展开了思维辐射,以一连串诘问,铸成一柄二难推理的逻辑利刃,将辩方逼入自相矛盾的死胡同:辩护人如果承认是在案件破获之前看到的,说明自己也涉嫌犯罪;承认在之后,则被告就是当庭撒谎,对其进行无罪辩护一点好处都没有。被告人和辩护人陷于两难之中,只能哑口无言。

  二、活用类比推理赢得辩论

  在证据事实上打不开缺口,被告乙某就在主犯甲某的身份上动脑筋:“甲某是老总,是至高无上的指挥者,我只是一件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知内情盲目劳动的工具,何罪之有?”

  “鹦鹉会‘说话’,微机能‘写字’,” 公诉人展开类比推理:“如果被人类用来实施诈骗犯罪,它们就是工具:作为鹦鹉,虽‘说’了骗人的话,作为微机,虽然‘写’了骗人的字,但那只是‘老总’犯罪意志的复制与翻版,它们对于自己“说”的话、“写”的字表达了什么意思,能产生什么后果,会承担什么责任,一概茫然无知,因为不具备人脑所独有的机能——思维,它们才成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知内情盲目劳动’的工具!”

  “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你不是鹦鹉,也不是微机。你是一个在庄严的法庭上都毫不掩饰欺诈本性的自然人,你协助主犯甲某利用经济合同实施的诈骗活动,致使环县毛纱厂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诈骗罪,所以你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对被告人这种似是而非的推理,如果运用常规思维进行驳斥,既乏味又费劲。公诉人运用形象思维,列举鹦鹉、微机进行类比归谬,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说明了“工具”的概念,并指出工具是没有“思维”的,不可能成为被告。然后话锋一转,又联系到刚刚被告在法庭上的一番狡辩,指出被告是“一个在庄严的法庭上都毫不掩饰欺诈本性的人”,自然是有“思维”的,当然不会是“工具”,既然不是工具,那么他的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公诉人的这番反驳,逻辑严密、气势恢宏,增强了论辩的感染力。

  最终,法庭全面采纳了国家公诉人的意见,以合同诈骗罪对各被告人处以刑罚。正如林肯所说的:你可以在一些时间内欺骗所有的人;也可以在所有的时间内欺骗一些人,但是你没有办法在所有的时间内欺骗所有的人。这是对诈骗犯罪分子的绝妙判词!

  辩论赛中常用语句

  1.对方辩友是没有听见,还是没有听懂啊。

  2.对方辩友不要急不要急,你看我还没急您先着急了…… (用法:质询时“礼貌”地肆意打断对方)。

  3.大家说我帅,其实错了,因为我是才貌双全……

  4.某比赛回答质询时,我说:这个问题我方三辩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此时我方三辩还从未站起来发过一次言。涉及隐私,出处不表。

  5.地球是圆的,世界是多元的~ 去年浙大启真杯新生辩论赛表演赛……

  6.饭要一口一口吃,事要一件一件说

  7.我方之所以不回答对方辩友的问题是因为对方辩友一直没有回答我方的问题,如果对方辩友回答了我方的问题,我方自当回答对方辩友的问题。

  8.对方辩友风度翩翩,偏颇之处在所难免。

  9.对方辩友,您别紧张啊,这不过是一场很普通的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锻炼啊,别发抖么,时间还有,非常长呢,慢慢提问,没事的,我会尽量按照您的思路回答的。

  10.对方辩友你脑不脑残我不知道。。。

  11.对方辩友, 说到鸟我就想起, 我以前就养过一只笨鸟, 我非常讨厌它. 因为它老是叽叽喳喳, 说一些我听不懂又没有什么意义的话。对方辩友, 我们现在可以讨论一些有意义的话了吗?

  12.某学长(在攻辩结把对方立论拆的差不多了之后):总的来说,对方辩友前提错误,总的来说,对方辩友标准错误,总的来说—— 对方同学立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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