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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下的诉辩攻防章法

杨杰分享

  在法官的视角下,诉辩攻防,都有章法程式可循,这些既是专业人士的技能体现,也是案件胜诉的关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官视角下的诉辩攻防章法,欢迎借鉴参考。

  一、原告如何选择最切题的请求权规范

  诉讼请求是起诉状中明确要求保护具体民事权益或解决具体民事纠纷的请求。请求权基础的确定对于明确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很大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将来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是原告一方在提起诉讼时预判的判决结果。大多数的诉讼请求都可能会对应复数的请求权规范,因此存在事前筛选的必要,有时选择不同的请求权规范可以会带来相异的诉辩思维体系和相反的诉讼结果。诉前原告应有全盘打算,并逐个筛选。

  比如原告以合同解除作为诉讼请求,他应当事先构建一个行使解除权的规范体系,依据案件情况选择究竟是单方解除还是合意解除,单方解除究竟是附解除条件的解除还是行使事后约定的解除权,如果是法定解除,选择法定解除事由里的哪一项,在起诉状中请求权规范必须明确清楚,这是在格局体系中进行取舍的最终结果,并应当要经得起对方的抗辩和庭审的考验。此外,法律体系中存在大量的不完全法条,还需要通过相互补足的规范来支撑诉讼请求。

  二、如何有效地布局攻防以避免遗漏

  与诉讼请求相对应,被告对自己抗辩也应当事先列举出复数体系,依照个案事实的特殊性再进行分类、排查,在庭审开始的答辩环节,向法庭一次性作完整叙述,并力求层次分明,以免遗漏。一般而言,被告的抗辩分为对事实的抗辩及对法律的抗辩。对事实的抗辩包括对原告援引的请求权规范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的抗辩,台湾学者亦称之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对法律的抗辩包括免除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抗辩,该类抗辩的实质在于援用另一个法律规范作为抗辩理由。不同抗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从法官角度来看,诉辩攻防各自布局的高度与各自采用的攻防章法,体现了双方对案情的熟悉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各自在该专业领域内业务功力的高低。一般而言,选择体系性的“拉网式”的抗辩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疏漏,需要避免的是基于感性或不完全的经验认知,以“点对点方式”进行抗辩。以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为例,对应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我们可以把拒绝还款的抗辩体系用导图的方式表现出来:

  三、庭审攻防如何与高效的庭审相匹配

  诉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会经历多轮攻防。针对实体法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即权利发生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实现妨碍规范、权利受到限制规范,依照通说,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应当就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消灭的一方,应当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关于合同是否成立且有效的争点,可能会经历以下攻防步骤:

  1.首轮攻防。请求权人提出具体合同载体的证据(书面、口头或电子媒介)以证明合同成立;相对方则试图证明该合同载体不具有证明效力。

  2.二轮攻防。否认合同已成立的一方,进而试图证明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承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主张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致可撤销或可变更的一方,则试图证明撤销权产生的要件事实。

  再如,合同解除纠纷的要件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合同;合同解除权是否产生、消灭或者可以实现。原告就请求权规范中提及的要件事实,应鉴别举证责任是否在我方,进而考察这种举证责任是完全证明责任还是提供表面证据的责任,并针对性地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如主张违约救济权利时,则必须考虑是选择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选择主张继续履行请求权,两种主张的举证责任什么不同。

  诉辩攻防既要配合法庭依职权审查的要件事实,又要防止在职权审查范围之外,因未提出有效抗辩而致失权。

  从法官角度而言,一份判决书的说理能否透彻,尤其是对争议事实的认证分析深度,往往取决于在庭审中获取的有效信息量的多少。

  裁判的思路在庭审中穿梭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在审理中,有些抗辩点即使当事人未提出也必须作主动审查,如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效力状态,而对另一些抗辩点则既无需主动释明,亦无需依职权主动审查。

  典型的如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无需主动查明诉讼时效是否经过的事实、无需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对于依职权必须主动审查的抗辩点类型,两方均应提前梳理、做好应诉准备,避免不必要地拖宕诉讼,亦防止因准备不足而致自己的委托人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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