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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的增驾与注销

卫文分享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为了出行的方便,纷纷报考驾照,有的甚至会考两种驾照。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驾驶证的增驾与注销,供大家学习!

  办理增驾非汽车类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办理增驾学习证时,所持驾驶证已到审验期或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的,须先行办理审验或换证手续。

  2、不得同时增驾两种车型。取消摩托车类驾驶证和汽车类驾驶证实习期内不能互相增驾的限制。

  3、申请人的年龄与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规定的年龄相同。

  4、签发增驾学习驾驶证后,所持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其增驾学习驾驶证一并注销。

  5、增驾学习经考试合格换发驾驶证时,原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增驾后准驾车型含有准予驾驶的车辆的,只记载增驾后的准驾车型代号。原有的其他类别准驾车型代号保持原记载。

  6、增驾后按规定需有实习期的,应在驾驶证副证记录栏内签注实习期开始的日期,并记录所增驾的车型。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办理增驾机动车驾驶证: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8、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在受理暂住人员异地申请驾驶证业务时,要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打印存档。如无法反映被查询对象的,可在打印的查询结果上手工记录查询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查询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如因计算机网络故障,交警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连续7个工作日都无法利用系统查询的,应由申请人出具在原籍地尚未取得驾驶证的书面保证,并告知其有关规定后给予办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申请人原籍地车管部门。

  办理增驾汽车类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办理增驾学习证时,所持驾驶证已到审验期或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的,须先行办理审验或换证手续。

  2、不得同时增驾两种车型。取消摩托车类驾驶证和汽车类驾驶证实习期内不能互相增驾的限制。

  3、申请人的年龄与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规定的年龄相同。

  4、签发增加学习驾驶证后,所持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其增驾学习驾驶证一并注销。

  5、增驾学习经考试合格换发驾驶证时,原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增驾后准驾驶车型含有准予驾驶的车辆的,只记载增驾后的准驾车型代号。原有的其他类别准驾车型代号保持原记载。

  6、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三年以上安全驾驶"是指:连续三年以上每一年内均无发生因违章被吊扣驾驶证两次以上(每次吊扣证不超过一个月);无发生特大、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无发生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

  7、增驾后按规定需有实习期的,应在驾驶证副证记录栏内签注实习期开始的日期并记录所增加的车型。

  8、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z类驾驶证增驾c类驾驶证,应当经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合格,增驾其他类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与c类驾驶证增驾其他类驾驶证的考试科目要求相同。

  9、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办理增驾汽车驾驶证:

  (1)有妨碍驾驶的疾病、生理缺陷的(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除外);

  (2)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有关规定

  1、驾驶证有效期满3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经审核同意,可提前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办理换证手续。延期换证不能超过有效期满后1年,但不办理有效期的延期。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下申请换证的,给予警告后按规定办理。警告应记录在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超过1年以上的,注销其驾驶证。

  2、年龄超过60周岁持有A、B驾驶证的,可换发C类驾驶证;持N、P驾驶证的不换发驾驶证。除A、B、N、P准驾车型还有其他准驾驶车型的,注销A、B、N、P后保留其他车型换发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C类驾驶证的,由不从事营业性运输改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补办审验手续并换副证。

  办理驾驶证登记项目变更换证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因姓名、出生日期、住址、通讯地址、身份证件等发生变更的,必须在五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驾驶证转出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改变现籍管理机关的应向公安车辆管理部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出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办理转出业务:

  (1)违章、事故未处理完结的;

  (2)机动车驾驶证在吊扣期内的;

  (3)正在实习期的驾驶证;

  (4)持学习驾驶证的;

  (5)增驾学习期间内的,如确需办理,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注销增驾学习车型的学习证后予以办理。

  办理驾驶证转入的有关规定

  1、持证人因改变长期居住地或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等原因改变现籍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入手续须在转出后60天内申请办理。

  2、根据公安部28、29号令的有关规定,转入的驾驶证档案资料所须如下:

  公安部28号令实施前,《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准考证、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转籍通知书》;公安部28号令实施后至2000年3月1日前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准考证、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转籍通知书》;在2000年3月1日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流程记录单、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转籍通知书》、驾驶证副证应加盖"转出"字样的印章。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加盖转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行政章。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1)违章、事故未处理完结的;

  (2)机动车驾驶证在吊扣期内的;

  (3)正在实习期的驾驶证;

  (4)持学习驾驶证的;

  (5)增驾学习期间内的(本人申请注销增驾学习车型后转出的除外)。

  办理驾驶证换证、补证的有关规定

  1、驾驶员未到审验或换证期而机动车驾驶证破损、文字记载或相片模糊不清的可以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可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后申请补发,又找回原遗失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将原遗失的机动车驾驶证交回发证机关,否则,按谎报冒领驾驶证件处理。新证按原证有效期签注。

  2、如其驾驶证已达有效期满前3个月的,按换发的驾驶证有效期签注。

  3、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补领驾驶证必须由驾驶员本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机动车驾驶证补证申请表》,告知内容必须经申请人签名确认。驾驶证遗失登报声明取消后,补领驾驶证业务改为由驾驶员自行申报补领原因,车管部门不再要求驾驶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采用谎报遗失、被盗等方式骗领驾驶证的,一经查实连同原证一并注销。

  办理注销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1)持证人死亡的;

  (2)身份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超过换证时限1年以上的;

  (4)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5)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6)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准驾车型c、z类的除外);

  (8)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9)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

  监护人申请注销被监护人的驾驶证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十一、办理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复员、转业、退伍后可以持原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现役军人因工作需要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复员、转业、退伍人员须在复员、转业、退伍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进行道路驾驶考试。超过1年不满两年的,须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满2年以上的按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办理。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3年以上的,免考道路驾驶考试。

  3、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现役军人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如持有居民身份证,可凭居民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申请,无须提交团以上单位的住址证明。

  (2)持有部队驾驶证的现役军人申请换领地方驾驶证的,可凭团以上单位申请,不再要求提交省军区以上证明。准驾车型按照部队驾驶证对应的准驾车型签注。申请人要求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准予办理。考试科目仍按《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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