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物业服务合同范本五篇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今天的小编给大家分享了2022年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如果想看更多的请点击服务合同查看。
2022年物业服务合同范本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根据招标备案号
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等):
座落位置: 市 区(县) 道(路、街)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本物业分 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
多层住宅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别墅 万平方米 商业 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该项目是通过 (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
(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八)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组织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二)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四)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五)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七)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九)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八)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十一)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十二)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十三)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四)接受甲方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五)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的形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包干制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 元/月·平方米
(7) : 元/月·平方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 元/月·平方米
(7) :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
(1)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 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的比例提取。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于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 费用。
(二)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纳;
(四)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甲方交纳。
(五)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六)交纳费用时间:
(1)甲方于 交纳;
(2)业主于 交纳。
(七)甲方或者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一比例交纳违约金。
(八)业主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车位使用费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机动车辆: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场地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用于养护维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 等。
甲乙双方可就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1、
2、
3、
场地占用费的收支情况于每 个月公布一次。
2、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委托乙方管理服务,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3、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与乙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二)非机动车辆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费
(一)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 等有关部门或者甲方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二)特约服务费
业主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乙方应当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布。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 建筑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甲方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向业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物业验收交接
(一)甲方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应当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并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 。
(二)乙方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三)甲方未能及时整改的遗留问题,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五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七、八条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及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业主经济赔偿。
(四)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
第十五条 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者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4、 。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一)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备案
(一)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售房现场公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二条 合同责任及生效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应当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2年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
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物业服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普通住宅][办公][商业] [其他] 。
坐落位置:北京市 区 路(街) 。
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人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事项
第四条 甲方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当月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
3.协助甲方做好出售房屋交付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 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并按照有关制度和计划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的收集和管理。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负责保管甲方移交的全部资料。负责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保管相关档案和资料。
8.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业主共有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做好相关设施的供水、供电等工作,并与产权单位约定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责任和物业服务事项。
9.其他服务事项: 。
第六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提前7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七条 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1.北京市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2.选择北京市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甲、乙双方约定的北京市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 (最长不超过二年) 年,自本项目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为[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第十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费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3.乙方应当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4.经协商一致,业主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下月起,按照[年] [季] [月]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一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费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乙方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所有义务需要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 %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
6.经协商一致,业主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按照[年] [季] [月]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停车管理委托协议进行约定,乙方应当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停车服务费按 车位: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与乙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业主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管理费] 元、[装修保证金]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 ]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业主完成装修后,应当通知乙方进行装修检查。经检查装修活动未出现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乙方应当在检查合格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乙方对甲方、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服务的,应当与甲方、业主签订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十六条 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当将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六部分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乙方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的承接查验工作,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或委托乙方整改。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规定,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2)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配套设施移交协议书复印件。
(6)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5.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6.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自有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
7.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2.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3.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4.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5.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6.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7.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8.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10.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11.乙方可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或分解后分别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12.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乙方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服务方式、联系方式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业主装修、车位租售、费用使用、公共收益等相关情况。
13.乙方可以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14.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乙方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可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等方式就抛掷物品危害他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收集相应证据。乙方需妥善保管录音录像等证据,不得擅自毁损破坏,并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公开。
15.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16.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业主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遵守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6.对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
7.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与其他服务费。
8.有关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乙方作为物业服务人。本合同期限未满,但业主已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当在接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合同终止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的相关资料及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结清预收、代收的相关费用,并按时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
因前款原因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乙方有权要求业主赔偿损失。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乙方应当负责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业主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或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尚未生效的,乙方应当继续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在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仍由业主按本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善后工作;乙方应当协助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八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甲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 应当按照服务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 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总费用 的标准向业主支付延迟撤出期间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或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业主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同时乙方应当按 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 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合同第七部分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或水管破裂、救助人命等突发事件,或者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等,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且乙方无过错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九部分 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部分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乙方应当将本合同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或房屋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 其他约定: 。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2年物业服务合同范本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委托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代表全体业主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甲方进行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住宅小区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别墅
座落位置: 市 区(县) 道(路、街)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多层住宅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别 墅 万平方米 商 业 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第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1)。
第四条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2、附件3)。
甲方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管理,但对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它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第六条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汽车停放管理。
(一)甲方负责物业区域内的汽车停放管理,负责收取汽车停放费及公共区域的车位租金。
(二)汽车停放费标准:
1.汽车露天车位: 元/月/个。
2.汽车室内普通车位: 元/月/个。
3.汽车室内机械车位: 元/月/个。
4.
(三)车位租金标准:
1.汽车露天车位: 元/月/个。
2.汽车室内普通车位: 元/月/个。
3.汽车室内机械车位: 元/月/个。
4.
(四)汽车停放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停车库(位)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停车库(位)共有部位的维护费用。
3.停车库(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运行费用。
4.停车场地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5.法定税费。
(五)公共区域的车位租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补贴物业服务费用。
2. 其它
(六)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另行与甲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七)甲乙双方可就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第八条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小区内交通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一)甲方应当协助公安、消防、质监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二)甲方应对擅自占用、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变使用功能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三)甲方应对业主违法或违反小区其它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乙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一)甲方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企业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甲方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
(二)甲方应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正,制止无效时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装修垃圾,如业主未能及时按照规定处理装修垃圾,或将装修垃圾委托给甲方处理,甲方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一)自本合同生效 日内起,乙方应向甲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6.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二)甲方接收物业档案资料后应妥善管理,将新增资料及时归档,并接受乙方检查。
第十一条 物业综合服务
(一)甲方负责拟定以下计划与方案:
1.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2.物业的大中修方案
3物业年度管理计划
4.物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5.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实行酬金制时)
6.改建、重建、扩建完善附属设施方案(需经相关业主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7.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拟定物业管理制度
8.其他事项
(二)以上计划与报告、方案、制度经乙方审定后,由甲方负责实施,乙方负责监督执行与配合。
第十二条 通知公示服务
(一)因维修或公共利益,影响相关业主生产、生活时,甲方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二)甲方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三)甲方应于每年12月 日前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 位置公示。
(四)每 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位置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支情况。
(五)甲方撤出小区 日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六)实行酬金制的,每 向乙方或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它:
第十三条 物业经营服务
(一)甲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甲方按经营收入的 %提取管理服务费用。
(三)其他收益的使用:
1. 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补贴物业服务费用。
2.
(四)具体项目: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及服务评价方法(见附件4)。
第四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一般不得低于两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
(一)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采取 :□包干制 □酬金制 的形式收取。
(二)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月/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7. : 元/月/平方米8. : 元/月/平方米
业主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三)酬金制
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月/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7. : 元/月/平方米 8. : 元/月/平方米
甲方选择以下方式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 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物业服务企业/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 %的比例提取。
(四)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甲方代管,并由甲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管理费分摊。
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11.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五)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六)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七)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八)交纳费用时间:
1.业主于 交纳。
2.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或未交付的房屋于 交纳。
(九)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甲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 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代表业主要求甲方清退。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业主经济赔偿。
(四)合同终止后,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向乙方办理移交事项,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元。
(五)如相关业主拒绝、阻碍甲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造成损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七)业主或者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 比例交纳逾期违约金。
(八)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都属违约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物业管理用房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并移交 平方米、坐落于
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甲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三)合同备案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项目所属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四)乙方应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1.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者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向开发建设单位反映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2.
3.
第十九条 合同的续约
本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甲乙双方协商续约事宜,双方同意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乙方应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合同的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经协商不再续约的,甲方应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二)甲方应自本合同终止时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三)退出前,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事项:
1.预收的各项费用以及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并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物业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5.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管理规约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管理规约,并监督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甲方应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
甲方应接受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受托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委托方):(签章)
年 月 日
2022年物业服务合同范本4
甲方(业主委员会/业主)
名称: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服务项目
第一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 [公寓] [别墅] [办公] [商业] ; 坐落位置: 区(县) 路(街); 建筑面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 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委托的物业构成细目以甲乙双方实际查验清单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 物业交接。
1、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当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2、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见附件六)、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甲方、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第三条 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1、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14、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物业服务要坚持“同质同价”原则。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五)提供服务。
第四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章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第七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其他物业]: 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3、乙方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 墅]: 元/平方米/月;
[办 公 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 所]: 元/平方米/月;
[其他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 [每半年] [每年] ,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季] [每半年] [每年] ,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 [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
第九条 业主应当按[季度] [半年] 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
第十条 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应当按前款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的空置房,其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全额交纳。
第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按照约定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当自约定之日起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 停车服务费按露天停车场位 元/个/月、地下停车库、停车楼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乙方应当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 物业区域内,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业主房屋装修、装修垃圾清运等费用按《业主公约》有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及分配
第十五条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机动车位等收益,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每半年向甲方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六条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扣除合理成本后收益归业主所有,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使用:
1、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到户;
2、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分摊到户;
3、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2、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3、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4、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5、有权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6、在乙方办理入住 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位置为 。
7、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8、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9、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10、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与特约服务费;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督促其交纳。
11、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2、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7、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方协商解决。
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包括: 办公用房 间、 平方米,位于 ; 其他用房 间、 平方米,位于 。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并履行管理用房的维修义务。乙方擅自改变其用途,甲方有权收回。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及时移交给甲方。
第九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甲方。
双方同意续签,应当在服务期限届满前 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限届满前3个月,甲方未将续聘或解聘意见通知乙方的,视为甲方同意续聘,服务期限自动延续1年。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终止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前,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当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3个月;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合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 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应当按照[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期间物业服务总费用]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除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本物业的具体情况和服务需求以附件的形式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 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申请仲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四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签章后生效,效力同时及于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 其他约定: 。
甲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022年物业服务合同范本5
甲方(业主):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
(此项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填写)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其他物业管理人]
(物业服务人是服务企业、专业单位请填1,其他物业管理人填2)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普通住宅][办公][商业][其他] 。
坐落位置:北京市 区 路(街) 。
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事项及期限
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条 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并按照有关制度和计划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的收集和管理等。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负责保管甲方移交的全部资料。负责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保管相关档案和资料。
8.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业主共有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做好相关设施的供水、供电等工作,并与产权单位约定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责任和物业服务事项。
9.其他服务事项: 。
第六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七条 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住宅的物业服务:
1.北京市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2.选择北京市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
甲、乙双方约定的北京市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为[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第九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3.乙方应当按规定向甲方公布物业服务收支情况。
4.甲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年] [季]交纳物业服务费,具体于 前交纳。
第十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费为所交纳的甲方所有,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乙方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所有义务需要的其他费用: 。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 ,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 ,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 %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甲方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 向甲方公布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
6.甲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年] [季]交纳物业服务费,具体于 前交纳。
第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服务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甲方与乙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以及费用、施工时间等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除收取[装修管理费] 元、[装修保证金]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 ]费用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甲方完成装修后,应当通知乙方进行装修检查。经检查装修活动未出现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乙方应当在检查合格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停车管理委托协议进行约定,乙方应当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停车服务费按 元/车位·月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购买或使用。
第十五条 在物业服务期间,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当将本合同、本小区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甲方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五部分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4.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5.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6.遵守本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7.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8.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9.应当配合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10.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11.应当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12.有关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费。
2.及时向甲方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3.定期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甲方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4.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5.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6.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甲方信息。
7.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本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8.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指导、监督甲方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甲方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甲方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10.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11.乙方可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或分解后分别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12.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乙方的服务及收费标准、服务方式、联系方式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业主装修、车位租售、费用使用等相关情况。
13.甲方在合理期限届满后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乙方可以对其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14.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乙方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可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等方式就抛掷物品危害他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收集相应证据。乙方需妥善保管录音录像等证据,不得擅自毁损破坏,并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公开。
15.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16.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部分 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甲方应当与其他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本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乙方不接受续聘的,应当在本合同届满前90日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与其他业主没有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决定,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本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自收到甲方不再续约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在合同届满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1.移交物业共用部分,包括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等。
2.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见附件七。
3.甲乙双方结清预收、代收的相关费用,包括物业费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
4.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的相关资料。
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乙方应当负责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第七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甲方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同时乙方应当按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 应当按照服务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期间物业服务总费用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应当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或水管破裂、救助人命等突发事件或者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等情形,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部分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违背本小区管理规约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乙方应当将本合同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或房屋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其他约定: 。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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