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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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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心得是一种写作训练,可以培养自己的写作能力。这里给大家分享旅游培训心得体会总结,方便大家写旅游培训心得体会总结时参考。

旅游培训心得体会总结篇1

根据组织安排,我于20__年3月18日至23日参加了为期6天的县旅游经济发展专题培训班。培训班采取浙大教授授课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围绕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项目融资、旅游品牌营销与策划等专题,并就广德县如何培育旅游经济支柱产业、发展乡村旅游做了探讨。

通过学习,感到我县乡村旅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层次不高,特色不明显。农家乐不是农业文明的简单堆砌,而是农耕文明的沉淀和展示,是农村自然风光和风土人情的浓缩和升华。而农民的思维特征是实用性强,重模仿、轻创新,经营理念雷同,方式单一,体现在庭院样式、室内陈设、菜肴品种等都比较相似,缺乏个性化色彩。同时,受文化思想观念的束缚和局限,他们未能深入挖掘乡村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绝大多数仍处于简单的“农家吃”水平,甚至连观光、采摘等较低层次的活动也无法开展,总离不开“换个地方打牌、换张桌子吃饭”的模式,顾客重游率很低。

二是科学发展意识不强。旅游景区的核心竞争力来自于景区的内涵和品质,而乡村旅游首先依赖于硬件环境来吸引客源。农家乐大多建在离城市较远的农村或农地,这也是吸引城里人前往的重要原因之一。但部分农家乐在吸引人气带旺财气的同时也污染和破坏了附近的环境,而旅游设施的修建也挪占了大量基本农田。农村原有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游客来了根本体会不到淳朴自然的山水风光,旅游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限制。

三是经营不够规范。经营小型农家乐虽然所需场地不大、人员不多,但它集餐饮、住宿、娱乐于一体,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对卫生、安全、消防、文化娱乐等方面的要求较高。而我县除了主要的几大山庄外,其他农家乐一般是以家庭式经营为主,从业人员基本都是土生土长的农民,没有受过正规培训,缺乏经营管理知识,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同时,农家乐管理涉及到农业、旅游、工商、卫生、消防、公安、环保、文化等多个职能部门,而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扶持、规范这一新兴产业,目前还未形成较为健全的协调机制,因此,出现了发展不规范、服务不规范、监督不规范的现象。

针对我县农家乐休闲旅游的问题,我认为主要加强四个结合:

一是文化保护与文化创新相结合。中央有关文件强调,要“着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加强对农村优秀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积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项目、民俗表演项目和农家乐等民俗旅游项目”。由此可见,农家乐是农村特色文化建设的一个着力点,其可贵之处正是在于对我国农业文明中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本土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了保护和提升。可以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农村文化资源进行整理、包装、优化,不断赋予乡土人文新内涵,促使历史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这样才能不断提升农家乐的吸引力、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是资源开发与合理规划相结合。旅游业在本质上与环境保护、科学发展有着一致性。环境是旅游开发的基础,更是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生命所在。经营者如果意识到这一点,就会主动自觉地去保护、美化周边环境,将自身发展与环境发展结合起来,而不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去谋求旅游业的一时发展。因此,切实保护好优美和谐的乡村生态环境,合理引导、科学规划农家乐的产业布局和经营规模才是发展“农家乐”旅游的必然之路。发展一批“一村一品”、“一户一特”的农家乐特色村,真正形成区域特色明显、功能布局合理、文化内涵丰富的发展格局。

三是政府引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规范化运作、标准化管理,是提升农家乐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农家乐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政府一方面要制订出台农家乐标准化的规程和管理办法,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全市农家乐进行专门的宣传包装,凸显特色,提高知名度。另一方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从业人员的主体作用。通过成立协会,对内加强自律,对外创出品牌,使农家乐有组织、有制度、有活力、有市场。通过规范项目管理,保障游客和村民权益,促进有序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形成行业自保利润,统一服务质量和价格,避免不良竞争;引导业主间资源共享、互利互惠、联手发展,真正实现共同致富。

四是政策扶持与合理布局相结合。发展农家乐,政府除要发挥引导、指导、监管作用,还要从环境、资金等方面进行扶持。要完善乡村旅游公共配套设施,加大扶持力度,出台“以旅促农,农旅结合”的系列性政策措施。要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等项目,加快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乡村旅游区域之间合作,着力构筑与周边县市联网的乡村旅游发展体系。同时要明确农家乐休闲旅游的布局和项目,引导农家乐合理开发,防止盲目开发而导致亏本经营、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促进农家乐有序、健康发展。

旅游培训心得体会总结篇2

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新旅游法》于20__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特此,外航国旅行政人事部于9月3日下午组织了《新旅游法》的培训。此次培训学习分为四块大内容:一、《旅游法立法概况》二、旅行经营者规则解读三、其他相关规定解读四、积极应对调整。

本人特别对“相关规定的解读”作了详细学习和解读。如:

第28条新增条件

1、必要的导游、领队、数量没有明确

2、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3、包价旅游服务:吃住行游

4、两项以上的服务叫包价旅游,只有专属旅行社执行,其他不可以

第29条:境内旅游代替国内旅游

第30条:不得非法使用经营许可证;转让,出租,出借,即挂靠,承包

罚则:处一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旅游部、工商部门);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增多严格

违法主体:个人、单位、双罚制

第31条: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扩大使用范围,增加垫付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后的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游经营部门有权决定使用

3、垫付后,属旅游者和第三方的责任,有责任方付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人员造成损失可以用此笔保证金

第32条招揽、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

主要涉及产品的价格,内容,标准

第34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1、对地接,组团,甚至司机车辆资质的审核

2、不得以不合理的价格,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不合理”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

3、不得以诱导欺骗,不合格的低价诱导旅游者,隐瞒不合理低价,隐瞒购物场所自费参与项目

4、不正当利益“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

除外情形与要求1、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提出要求2、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旅行社违反的民事责任:旅游者有权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36条,旅行社组团接待,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38条旅行社应当与其专职导游的关系

1、(1)订立劳动合同(2)支付劳动报酬(3)缴纳社保

2、规定金额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3、不得以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51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高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商店返利属于受贿

总的来看,新旅游法是为了加强和防范旅游行业混杂乱,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和惩戒。通过此次学习正确的了解到: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通过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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