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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之公文写作理论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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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秘书文书写作首先是学习,学习优秀应用文体的结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文秘之公文写作理论范本。

  篇一

  公文的分类

  公文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

  (一)按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意见。

  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如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批复、纪要。

  平行文是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如议案、意见、函等。如人民日报社要与北京市政府商洽办理事情,由于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用上行文,更不能用下行文,只能用平行文,可发商洽函、请求函等。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根据其内容,既可作为上行文、下行文,也可作为平行文。

  (二)按时限要求,可分为特急公文、加急公文、常规公文

  公文内容有时限要求,需迅速传递办理的,称紧急公文。紧急文件可分为特急和加急两种。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时限要求越高,传递、办理的速度也就要求越快。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公文的时效要求越来越高,即使常规公文,也应随到随办,以提高办文效率。

  (三)按机密程度,可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普通公文 绝密、机密、秘密公文又称保密文件,是指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需要控制知密范围和知密对象、规定保密时限的公文。公文的密级越高,传达、阅办、保管的要求也越严。其中:

  绝密公文是秘密等级最高的文件,它反映的通常是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如果失密,将会对党和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机密公文是秘密等级较高的文件,它反映的通常是党和国家的重要秘密。如果失密,将会对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秘密公文是标有秘密等级公文中,密级最低的文件,它反映的通常是党和国家的一般秘密,但其内容也不允许泄密。

  需要注意的是,公文密级的划分和保密时限的确定要十分慎重,应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力求准确、恰当,而不能随心所欲,想定什么就定什么。

  来不涉密的若定了密,文件一旦丢失,就会按失密来对待。反过来,该定密的却不定密,或者该定机密的定成了秘密,一旦泄密,会对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损失。

  普通公文也称非保密文件。但普通公文并非任何人都可以传阅。因此,要防止随意扩大公文发文范围。即使有些需要通过传播工具向社会公布周知的,也应注意内外有别,把握传播的时机。

  从广义上讲,除上述常用公文种类外,公文还应包括法律性、规章性、政策性公文的条例、规定、细则、办法,事务性公文的计划、总结、简报、调查报告、述职报告、会议记录、大事记、电话记录等公文种类。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公文如要行文,通常要用法定公文文种予以公布、印发、转发。如法规性、规章性公文,要由权力机关用公告文种公布或发布,或由行政机关用令的形式公布。

  篇二

  正确使用文种

  能否正确选用文种,事关党政机关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问题。应正确认识文种在公文中的重要地位、作用,掌握文种的含义、适用范围、基本属性和特征,以及各文种之间的相互关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规定和要求正确选用文种。否则,可能会错误使用公文,或者给收文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带来很多麻烦与不便。

  (一)依据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正确选用文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法规性文件,对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普遍约束力。起草公文时不得随意使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以外的文种(如方案、计划、要点、总结、纲要、建议、答复等)。

  (二)依据发文机关的职能权限正确选用文种

  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所列的15个文种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选用何种文种行文是有条件的,要与发文机关的地位和职能权限相符,切不可乱用,不可超越职权。例如,公告虽属于告知性的名称,但这个“公”字包含代表党和国家的意思,也就是只有党和国家才有资格使用它,而目前那些令人眼花缭乱的“招生公告”、“招干公告”、“征订公告”、“开业公告”等,它们的作者或发文单位(如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商店、学校等)无权代表国家,不能随便乱用“公告”。

  (三)依据行文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正确选用文种

  一个机关在发文时使用什么文种由其所处的组织系统决定,在其所处的组织系统内又由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及职权范围决定。行文关系决定着行文方向,行文方向决定着文种选择和使用。党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同一组织系统中上下级之间属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如党的系统中的中共中央与各省(区、市)党委,政府系统中的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二是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如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教育部与各省(区、市)教育厅;三是同一组织系统中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如党的系统中同级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之间,政府系统中的财政、教育、公安等部门之间;四是非同一系统中的机关之间(级别相当)的不相隶属关系,如地方党委工作部门与地方政府组成部门之间。以上所列的四种类型的机关之间由于工作需要相互行文,构成了一定的行文主体与受体之间的行文关系、行文走向。如:一个地方党委拟行文请求批准事项,主送机关必须是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党的机关,应该使用上行文的请示;若是上级机关向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机关行文,行文方向是下行文,应当选择通知、意见、决定、决议、通报等文种。属于平级机关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行文,主要选用函。

  (四)依据行文的目的、要求正确选用文种

  根据行文的目的、要求来选择文种,就是在同类的公文种类中,选取有助于实现行文目的、要求的文种。具体地说,行文目的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的,如按中央的要求,每年地方党委、政府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汇报计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应选用报告;行文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指示、帮助和支持的,应选用请示;行文目的为了推动、指导下级机关工作的,应选用意见或通知(指示性通知);行文目的是就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应选用意见;行政机关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行文的目的是审议通过人事任免案的,就应选用议案。

  (五)按照文种的适用对象正确选用文种

  公文文种,既有党政机关通用的,也有属于各自专用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所列的公文文种有15个,其中通用的文种有10个:决定、公报、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党的机关一般不使用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这4个文种;行政机关一般不使用决议这个文种。

  (六)按照层级的不同正确选用文种

  有的文种适用范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一级使用,但有一个使用层级问题。如公报的种类有会议公报、联合公报、统计公报、环境公报等。会议公报的发布机关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规格高,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都不宜使用这个文种;联合公报的内容反映的是两个国家的外交事宜,层级高;统计公报、环境公报等一般由国家或省(区、市)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层级也较高。

  (七)按照公文内容的差异正确选用文种

  拟制公文选择文种时,往往会出现好像这个文种也行那个文种也可以的现象。如通过会议作出的有关某一重要事项的决策时,是用决定还是用决议?我们知道,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分析,慎重选用,从公文内容上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公文的内容涉及面比较广泛、全面,是全方位并带有指导性的,应选用决议行文;如果公文内容集中、直接、具体,针对性较强并带有指导性的,则应选用决定行文。

  (八)按照约定俗成的文种使用习惯、做法来选用文种

  有时应用以上几点依据、要求还不能最后确定文种,就要按照以往约定俗成的文种使用习惯、做法来选用文种。例如,某党的机关或行政机关拟表彰某些集体和个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中的命令(令)、决定、通报这3个文种都可用于嘉奖、表彰,到底选用哪个文种?在这种情况下,应着眼表彰对象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及社会影响度等具体情况来考量,同时结合长期以来本机关、本系统、本单位文种使用的习惯,恰当地选用相应的文种。例如,在全国范围内表彰劳模,一般都选用决定这个文种行文;省(区、市)党委办公厅(室)系统表彰业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工作者,长期以来使用通报这个文种。

  总之,选用文种应慎重,不可随意而为。只有熟悉各个文种的性质、适用范围,切实把握各个文种的内涵与外延,按照发文机关的职能权限、隶属关系和行文目的、要求,才能准确无误地选好用好文种,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篇三

  文种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文种使用上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少文种

  一是公文无标题;二是公文标题三要素不全,有的公文标题只有一个要素,即事由。

  (二)使用非法定文种

  不选用法规中规定的文种,而使用总结、要点、方案、计划、安排、纲要、规划、建议、答复等文种,如:《××市××区人民政府2011年工作总结》,就犯了把非正式文种当正式文种使用的错误。非正式文种要上报或下发时,应从正式文种中寻求一个文种作为它的载体,承载其行文,大都由“命令(令)”、“通知”(下行时)或“报告”(上行时)来担任。此例的正确写法应是:《××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11年工作总结的报告》,其后则应附该单位的《2011年工作总结》。作为附件上报的总结,其格式只有标题、正文、落款和日期。

  (三)文种重叠

  如请示报告、意见报告、请示函等,又如转发通知类公文,因转发环节多,经常出现“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四)生造文种

  如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申请报告、任免通知、汇报等,甚至把批转、转发也拿来当文种使用。

  (五)文种作为公文标题

  如将函、通知(会议通知或开会通知)、请示、报告等作为公文标题,违背法规中有关标题拟制的原则要求。

  (六)文种混用

  日常行文的实践中此问题也较多见,主要表现为请示与报告不分、决定与决议相混、公告与通告乱用、决议与会议纪要等同,等等。

  (七)错用文种

  1.拿着“请示”当“函”用,即该用“函”申请批准的却错误地使用了“请示”。 如:

  ××市科委关于追加农业科研基金的请示

  ××市财政局:

  为了做好我市“菜篮子工程”的建设,2011年市财政局拨给我们农业科研基金80000元人民币,使我们的研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了关键性的成果。现在研究工作进入了后期的试验阶段,但经费已经用完。经测算,后期经费缺口20000元人民币。为使研究工作顺利完成,并把优良品种尽快投产,使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好,满足全市居民生活需要,盼能满足我们的要求。

  以上,请批准。

  ××市科委

  ××××年××月××日

  市科委与市财政局是平级单位,它们之间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也不存在上下级的业务指导关系,因此根本不存在要“请示”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一是不清楚平行机关之间不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出于对这两个文种使用规范掌握不准;三是明知不对,不得已而为之,出于无奈,因为这样有利于申请事项获得“绿灯”。日常行文中,确有不少申请事项因使用了函而被收文单位退回的现象,而一旦改用了请示,就会马上得到对方的“恩准”。

  2.把“报告”当“请示”用

  报告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时使用的文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看到一种合并使用的文种,如《关于××××的请示报告》。实际上它根本不是报告,而是请示。由于作者在“请示”的后面又加了“报告”两字,结果把一个独立的请示文种变为报告,拿着“报告”当“请示”用,这就给公文正式文种的使用造成混乱。

  在“请示”后面加“报告”,不仅仅是个文种如何使用的问题,它还给上级机关受文后的处理带来一定困难。按照行文规则,上级机关对报告一般不作批示,更不需要批复,但这类行文实际上是请示,是要求上级机关作出批复的,这种行为往往会给领导机关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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