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组织可以塑造自己的形象,并将其价值观传达给员工、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一起来收看!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
为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达标工作的落实,特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要求公司下属各部门、单位、项目部遵照实施。
一、安全检查的'类型:
1、日常性检查。即是经常的、普遍的检查。可以是企业、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班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安全员等不同层次。可在适当时机进行。
2、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
3、节日前后的检查。是针对节假日期间容易产生麻痹思想的特点而进行的安全检查,包括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
4、不定期检查。
二、检查方法与形式
1、安全检查要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对各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
2、各工程管理人员及各项目负责人,对自己所管辖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现场的机械、安全用电、防护设施、文明施工、遵章守纪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3、班组负责人,每天必须跟班作业,每天巡视安全生产情况,施工人员有无违章等,同时做好记录。
4、加强特殊时期、节假日、冬雨季等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部门将会同各项目负责人,根据情况随时进行抽查,以防特定时期及季节变化、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给安全生产带来危害。
三、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思想。主要检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即检查领导、工程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对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2、查管理。主要检查安全管理的措施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效果。
3、查隐患。主要是检查、识别不安全隐患。
4、查整改。主要检查对过去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5、查施工条件、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如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帽、安全带、现场文明施工等是否达到"安规"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__〕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章工程项目考评
第七条考评主体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第九条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总责,由总包、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自评机构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项目首次开展自评的时间为办理监督手续当月起。
第十条工程项目自评机构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__)开展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项目自评材料须留档备查;在对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分时,属于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应注明该单位名称。建设、监理单位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发现自评工作不认真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责令其整改或重新自评。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中止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经驻工地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签署的中止考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中止原因;复工前,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复工报告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查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考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工程项目考评工作,并抽查项目阶段性自评情况,指导监督工程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1)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变更文件资料;
(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
(三)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汇总表;
(四)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评价汇总表;
(五)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六)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七)工程项目考评主体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资料后,以工程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下发《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项目自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与实际状况不符的,项目考评主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优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定为优良。
(一)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的;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二)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考评主体2次及以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月自评资料不健全、不连续或企业未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行季度检查评分的;
(四)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工程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十八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陕企业)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__)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前90日向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申请表》(附表2)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
(二)近三年内企业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
(三)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四)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考评主体规定的其它材料。
由省级考评主体考评的企业,应提前90天向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提交有关资料,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省级考评主体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企业考评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结合企业自评报告、企业承建项目考评结果,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汇总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为“优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评为优良:
1、竣工项目考评优良率达到10%以上的;
2、在建工程全部实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的;
3、省级文明工地数量达到已考评项目总数量10%以上;或者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2个及以上、或者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观摩工地1个及以上的;
4、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表彰奖励的;
5、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结果低于70分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三)企业近三年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考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考评管理
第二十九条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和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考评结果,由省级考评主体汇总,省厅每年12月转送至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考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度、流程,加强考评管理。各级考评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辖区考评工作,并将其单位、姓名、电话报省考评主体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考评主体在对辖区企业进行考评时,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该企业在外市(区)及外省项目考评情况、结合该企业在辖区的实际,做出考评结果;
各市(区)将辖区项目考评结果统计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向省考评主体报送。对企业考评结果原则上每季度报送1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月中旬在陕西建设网公布各市(区)上报和外省转送的项目考评结果以及企业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对于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因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行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因获得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业绩被评定为优良的,均以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工作不足半年的,可以不向考评主体提交该年度周期自评表,但应提供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材料;半年以上的,按一个年周期计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__年5月22日起施行,至20__年5月21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
陕西省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全省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细则》明确,工程项目考评是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企业考评主体应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陕企业)应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3)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增强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持续改善,保障健康安全”的方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新员工、合同工、临时工);
2.2外来人员(外单位来公司业务联系、施工、培训、学习等);2.3转岗、顶岗、脱岗人员。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员工、临时工入厂一级安全教育;
3.2综合管理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识别、计划并组织实施专项、日常安全培训教育;
3.3行政部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识别、计划并组织实施消防、保卫、交通运输培训教育;
3.4各生产单位负责对新员工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协助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行政部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识别、计划、组织进行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3.5各生产班组负责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协助上级部门实施各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6财务部负责保障教育资金的落实。
4资料:
4.1入企业教育
4.1.1一级安全教育
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综合管理部、行政部对新入厂员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教育资料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相关事故分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等,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单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4.1.2二级安全教育
由各单位第一负责人负责,教育资料包括:厂安全生产制度、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相关事故教训、安全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4.1.3三级安全教育
由班组长(工段长)负责,教育资料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生产设施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职责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预防措施、相关事故案例、安全设施装置、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器具)消防器材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4.2特种作业教育
4.2.1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特种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4.2.2特种作业人员须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4.3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务必进行有关安全培训,经所在地设区的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4变更培训
各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4.5事故教育
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公司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6大修或关键、重点部位检修前教育
各单位在大修或关键、重点部位检修前,各单位要组织并实施相关人员的专门安全教育。综合管理部进行监督检查。
4.7转岗、顶岗、脱岗人员教育培训
员工转岗、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6个月以上者,务必由厂、班组进行相关资料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8外来人员培训
4.6.1外来施工人员务必经综合管理部和行政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资料包括:公司生产特点、相关制度、相关规定、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救援等资料,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发放入厂证。
4.6.2外来参观、学习、业务联系人员,须由相关单位进行相关安全制度、规定厂及注意事项培训教育。
4.9日常安全教育
4.9.1综合管理部协助公司安委会制定并实施公司级日常安全教育,教育对象包括公司级、厂级领导及安全员,教育资料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公司安全文件、规章制度、典型案例讨论及其他相关资料。
4.9.2各单位组织制定本单位日常安全教育、班组安全学习计划,班组安全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所有人员务必参加,教育资料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公司安全文件、规章制度、厂安全规章制度、典型案例等相关资料。
4.9.3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班组安全学习,综合管理部和生产厂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状况,在活动记录上签字。
4.9.4公司安全培训是全员培训,任何人缺席均需进行补培训。
4.10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4.10.1公司各部门要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记录培训时间、资料和考核结果。
4.10.2公司、各单位要根据生产需要,确定培训目标,指定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计划变更要有记录。
4.10各部门要对培训教育方式和效果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到达培训目的。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4)
1、乡政府和乡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或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
2、凡发生一般死亡、中毒、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3、对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4、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5、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员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6、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10天内,书面向乡政府和乡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5)
1、生产化妆品__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2、进入化妆品__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无钮扣,无口袋)、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保持清洁且每天必须更换了。
3、不得将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品(如手表,首饰等)带入车间。
4、 进入车间应洗手消毒,工作过程中按规程洗手;车间内严禁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和生产无关的杂物。
5、车间内严禁饮食、吸烟和随地吐痰。
6、未经允许非加工人员不得进入加工车间;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必须达到加工人员的要求后方可进入。
7、新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8、车间生产人员和进入车间的其他有关人员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
⑴开始工作之前;
⑵上厕所以后;
⑶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
⑷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⑸在从事操作期间也应勤洗手。
9、生产车间内接触半成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缝隙。车间内禁止使用一切竹木工器具和容器。
10、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所用的清洁消毒方法应有效又不影响料体的卫生。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检查消毒剂的配制记录及使用条件,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定期检查其浓度。用热水消毒时,水温应达到80℃以上。
11、加工操作台、机械设备、工器具应经常清洗,不得有锈蚀,并保持清洁,经消毒处理后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再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产品。
12、生产车间和其它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存放的容器及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
13、车间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4、同一生产现场内不得同时生产两种类别的产品,也不得同时加工影响车间卫生或产品质量的副产品。
15、车间内只能存放有少量即将使用的空罐。空罐只能装填产品,任何时候不能盛放有其他物品,以免误入生产线造成质量事故。清洗车间时,必须移开或遮蔽好生产线上的空罐,以免沾污。
16、每天工作结束后(或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
17、生产车间和其他有关工作场地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地面不得出现大规模的积水现象,生产中的废弃物应随时清理和清除。
18、车间内的更衣室、工间休息室等公共场所,应经常整理和清扫,及时进行消毒,以保持其清洁。
19、生产车间周围应定期或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以防止害虫滋生,车间使用杀虫剂时,不得污染化妆品,并尽量避免污染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杀虫剂后应彻底清洗干净,除去残留药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