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款
办公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款你会写吗?在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办公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款,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办公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款篇1
1、安装防盗门窗,使用公安指定的合格保险柜,做到撬不开,搬不走。下班离室前必须关锁好保险柜和防盗门。保险柜的钥匙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2、财务人员到银行取送现金或有价证券时,必须专车接送并有保卫人员押运,中途不得到其他场所逗留,无关人员不得跟车同行。
3、现金存放过夜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将超限额现金存入银行,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存入财会室保险柜内过夜。
4、加强支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管理,坚持检查复核制度。印鉴、票据必须妥善保管,支票、汇票不得预留印章。
5、除与财务部门联系业务工作外,其他人员无特殊原因禁止进入财务部门柜台内操作室,一切财务手续均在柜台外办理。
6、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固定存放位置,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专人管理,定期巡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7、定期为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设防火、灭火自救知识培训,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保证工作人员能正确使用灭火设备。
8、办公室内禁止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
9、工作完毕关闭计算机、离开房间切断电源、随手关灯。
10、一旦发现电器或线路故障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操作规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变用电线路。
办公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款篇2
1、各处、科、室负责人应对办公室人员进行日常性的法制安全教育,真正做好办公室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各处、科、室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安全保卫意识,妥善保管好公、私现金及贵重物品,白天不得将贵重物品及存有现金的包、袋等随意置放在无关锁的地方,谨防失窃。
3、严禁将现金及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台、橱、柜内过夜,办公室不存放仪器、仪表。
4、严禁在办公室内使用电炉、酒精炉、热得快等,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应符合安全要求。在办公室内使用电取暖等设备,应注意安全,防止煤气中毒、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
5、办公桌与门的钥匙应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使用。严禁将钥匙交给亲友使用。
6、发现办公室内公用物品或个人物品丢失时,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发现办公室门、窗、柜或办公桌被撬被盗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校领导或派出所报案,严禁任意翻动东西。
7、各处、科、室应安排好值日教师,注意及时关好门窗,及时开关电灯、电扇、电脑、饮水机等,平时加强检查,有问题及时汇报总务处。
8、办公室人员离室时,应将保管的柜子与办公桌抽屉锁上,每天下班最后离室者应关好门、窗、橱、柜,并关闭所有电器电源。
办公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款篇3
1、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保险箱贮存现金限额的规定,财务保险箱存入900元以下。
2、多余的现金须在当天下班前缴银行,逢校休或节假日,须将全部现金存入银行。
3、特殊情况下,需在保险箱内超贮存现金的,必须二人面对面值班看护、贮存现金数额较大时,必须有三至四人值班看护。
4、保险箱管理员应严格执行“两个必须”与“四个不准”的规定。
5、存、取现金在10000元以上时,必须两人同行;发放工资或存、取金额较大时,必须有专车接送。
6、工资、奖金应当日发清,做到现金不过夜。
7、学校出纳应忠于职守,保持警惕,做好安全检查工作:临时离开时,须检查抽屉有否锁上;下班后,须检查门窗有否关好锁牢,如有异样,即清除隐患。
8、发现失窃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禁止任何人随意进出和翻动东西,并立即向校长汇报并及时报案。
9、违反现金管理制度或工作粗枝大叶,不负责任,致使现金短缺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10、违反第一条规定超额贮存现金的,发生失窃时,超出限额的现金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凡因失职的,要承担经济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公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款篇4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用电管理,特制定了我校教室、办公室办公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希望各位老师和班主任切实增强安全用电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1、严禁在灯具、电扇、空调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
2、灯具、电扇、空调、饮水机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免长时间开机过热引起火灾。
3、严禁私自改动室内线路,绝不在办公室私拉电线。
4、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热杯、热得快、等用电设备。
5、为了延长计算机的使用寿命,教师下班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计算机并关闭电源开关。
6、为了减少使用电器时的危险,办公室摆放计算机时,尽量靠近电源,避免四处布线、盘绕电源、跨接电源,同时不要在电线上或插座旁堆放物品,尤其是易燃物和水壶水盆等。
7、室内各电器设施若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校方有关部门,严禁自行处置。
8、办公室和教室由所在负责人和班主任指派专人负责用电管理。
办公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款篇5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
2、根据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协调各部门间工作。
3、协助安全部门收集、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4、负责安全保密和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5、负责加气站事务管理及人员调配工作。
6、负责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协调工作。
7、负责催办公司领导给部门布置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8、负责督促检查加气站文件的批发、登记、传阅、呈报、清理、保管、收交、组卷、归档及档案管理工作。
办公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款篇6
1、办公室严禁吸烟;
2、办公室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有必要应事先通知安全部门,并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
3、办公室内接配电源线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严禁私拉电线;
4、每日下班前办公室人员须关好本部门的电器及照明设备的电源;
5、每日下班前办公室人员须将贵重的文件工具等收藏好,以免丢失;
6、每日下班前办公室人员须将本部门门窗锁好。
办公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款篇7
通防办公室是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是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通防办公室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安全职责
第1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矿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组织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监督通防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负责组织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组织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组织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负责编制本专业、分区域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灾害处理计划,负责职业健康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21条负责本专业各工种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标准岗位流程操作、业务素质提升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22条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3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4条通防办公室干部和员工必须尽职心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津、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风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负直接责任。
第38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41条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负直接责任。
第42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负直接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办公室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