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定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怎么拟定?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1
为保证公司生产和办公场所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监控功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视频监控系统(下简称“监控系统”),是指生产、办公场所安装的视频摄像头、存储设备、服务器、通信网络、专用电路以及监控和管理软件的综合系统。
二、安保部负责新增监控系统审查、提交审批和日常规范操作监管;科技中心负责监控系统的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维修、操作培训;监控系统所属地单位负责提出需求、日常操作、监控数据调取和故障申报。
三、监控系统安装
(一)监控系统硬件、软件安装依照公司《计算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安装地点为人员密集区域、重要出入口和场所;其他场所视情安装。
(三)监控系统服务器安装在各使用单位计算机房或相对安全的房间内。
(四)上级主管或公安部门要求已安装的视频监控点接入其网络的,由使用单位通过向安保部备案后,由科技中心负责网络对接。
四、监控系统日常使用
(一)使用单位需要安装监控系统客户端的,由科技中心审核并发放管理权限和初始密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二)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开机,不得关闭任何涉及监控设备的电源;不得擅自增加电源负载;不得随意更改监控系统连接和系统设置。
(三)严禁擅自改变、遮挡视频监控系统设置的监控区域;旋转摄像头在使用后,须将摄像头恢复到指定方位。
(四)监控视频信息管理
1、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进行监控系统操作、视频信息回放、备份操作。其他任何人未经使用单位行政主官许可不得进行视频回放、复制操作。
2、对涉及公司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监控信息予以重点保密。
3、监控服务器数据实行不间断录像并循环保存,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上级主管部门对监控图像资料保存时间有特别规定,按要求保存。
4、在保存期内的监控数据,严禁擅自删除、修改、破坏监控原始数据。如遇紧急情况须将相关视频信息复制备份的,所视频备份信息须妥善保管,并定期销毁。
5、上级主管或公安部门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信息的,应配合并做好相关记录。
6、在监控工作中遇紧急情况或发现的有价值视听资料(如属于案件现场或案件线索的信息资料)需要固定证据,应及时备份并妥善保管好相关视频信息,严禁故意隐匿、篡改和毁弃。
五、监控系统维护、维修
(一)使用单位每日检查辖区内摄像头工作情况,发现摄像头不在线、图像不清晰等故障,及时向科技中心报修;发现摄像位置不对或有遮挡摄像现象及时纠正;做好日常记录。
(二)安保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监控使用情况按季度定期检查和不间断抽查。
(三)年末,由科技中心会同安保部对各使用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普查,保证系统数据有效。
六、考核与处罚
(一)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监控系统严重损毁或灭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二)如有下列行为的,由科技中心责令改正,并按公司《计算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行考核;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2、擅自改变监控摄像头监控位置或遮挡摄像头的;
3、故意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4、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
5、不按规定私自允许他人察看视频信息的;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2
第一条 为确保营运客车动态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科技保障作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状态,有效控制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违章,预防事故,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车辆单位工作时间和班线营运特点,结合行业管理部门安全防范控制和第三方监控平台工作要求,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在工作时间内对本单位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抽查和记录,及时回应第三方监控平台相关信息,集团监控中心负责分子公司工作时间之外的实时监控和记录、及时回应第三方监控平台相关信息,并实时抽查各分子公司车辆运行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
第三条 安保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集团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施及集团监控中心日常管理和对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进行监督检查,完善各类台帐记录。
二、负责动态监控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制定监控系统操作权限控制。
三、根据分子公司提出监控和管理的需求,负责与运行商协调沟通,确认系统改进完善的方案并及时督促实施到位。
四、负责和运营商保持密切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置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质量和服务等问题。
五、负责对动态监控使用中各项费用的确认及收取工作。
六、负责集团监控中心发现各类违章、人为破坏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实施考核;对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紧急状态请示领导后发出安全指令,实行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向领导汇报动态监控系统应用、运行及管理情况。
第四条 客运各分子公司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措施的落实、设备设施安装、维护及故障修理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根据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专职监控人员配备到位,按章履职。
三、每月召开一次动态监控管理分析会,协调解决监控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对监控管理和违章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确定重点监控人员、车辆、路段,落实管理改进措施。
四、负责对集团监控中心、分子公司监控平台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人为破坏车载设备的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罚。
五、负责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反馈上报月度监控数据分析、违规纠正处罚和各类报表。
第五条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动态监控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要求,熟悉车辆、班线、运行规律等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控水平。
二、按照监控授权,对入网车辆进行分类实施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其性质及时采取语音信息提示、向领导反馈等有效手段给以纠正,直至违法违规现象消除并全程形成闭环记录。
三、发现入网车辆信息反馈异常的,应及时通过语音信息或电话与车辆或车属单位联系并跟踪其处置结果,保持入网车辆监控到位。
四、定期做好监控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好每日交接班。
五、建立健全各类资料、档案、台帐,定期做好各类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准确上报报表。
六、对监控中出现紧急报警,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连续人工抓拍相关图片或截取视频;立即查询车辆位置、原由等详细信息,通知车属单位、安保部和集团公司带班领导,并按照指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七、及时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监控人员可以通过短信功能对驾驶员进行提醒,起到即时警示和纠正的作用。
一、车辆超速时(超过门限规定速度10%以上的;一个小时区间以内,超速报警次数达到8次的;超过门限规定速度达到3分钟以上的)
二、监控到其他违章时
三、季节变化、恶劣气候条件
四、有紧急状态
五、逢节假日时
六、有安全管理需求指令时
七、指挥运输生产时
第七条 驾驶员、承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视情给予3-7天停班整顿,情节特别恶劣的解除驾驶聘用合同、终止承包合同。
一、超速处罚规定:
(一)一个小时区间以内,超速报警次数达到8次的,视为一次超速,每次处罚100元。
(二)超速10%未达20%的,每次处罚500元。
(三)超速20%未达50%的,每次处罚2000元。
(四)超速50%及以上的,每次处罚5000元。
(五)超速3分钟至10分钟的,每次200元。
(六)超速10分钟以上的,每次500元。
(七)公安交管部门通过邮寄等方式转达的超速告知书,违章时间在12个月内的,公司对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二、超载处罚规定:
(一)超载人数未达10%的,每次处罚500元。
(二)超载人数达10%但未达20%的,每次处罚2000元。
(三)超载人数达20%以上的,每次处罚5000元。
(四)公安交管部门通过邮寄等方式转达的超载告知书,违章时间在12个月内的,公司对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三、车辆运行处罚规定:
(一)连续驾驶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每次处罚200元。
(二)车厢内人货混装的,每次处罚200~500元。
(三)实际驾驶员与当班行车命令签署人不符的其他在聘驾驶员,每次处罚500元。
(四)实际驾驶员为未经公司批准聘用的驾驶员,每次处罚2000元。
(五)车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的,每次处罚2000元。
(六)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00-5:00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的,每次处罚2000元。
(七)高速公路上下客的,每次处罚2000元。
(八)高速公路违规倒车、调头、逆向行驶的,每次处罚5000元。
四、动态车载终端使用处罚规定:
(一)不服从单位管理,拒不安装车载终端的,责令停班整顿直至安装完毕。
(二)发现车载终端工作不正常而未及时报修的,每次处罚100元。
(三)私自损毁设备封条或拆解车载终端及其附件,故意移动掩盖摄像探头,恶意损毁主机、摄像探头、倾倒液体、掐断电源、利用非常手段致使主机无法工作等致使无法对车辆进行监控的,每次处罚5000元。
(四)出站和回场时动态信号正常,车辆运行途中即不正常,不能说明原因或举出有效证据的,一律视为人为破坏,每次处罚2000-5000元。
(五)对经监控人员提醒仍然继续违法的驾驶员,及时转交由车辆单位领导处理,仍未有效果的,报集团公司带班领导处理,该违法处理在原处罚基础上视情并处或单处增加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3-7天停班整顿,情节特别恶劣的解除驾驶聘用合同、终止承包合同。
第八条 驾驶员未系安全带每次罚款200元;接打手机、收发信息、吸烟、聊天、饮食等每次处罚200元;双手脱离方向盘或做严重妨碍安全行车的其他动作处罚1000元。
私招乱聘,处罚承包经营者2000元。
第九条 凡因保管不善、人为故意损坏、私自拆解等原因导致车载终端损坏或丢失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动态终端使用人承担,并给付维保人员交通费用50元,然后按维护流程来实施。
第十条 车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在监控管理工作中造成监控不到位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在“考核系统”中进行扣分考核:
一、对动态监控工作不重视,未建立本单位监控管理制度和未保证监控所需的人员配备及硬软件投入,严重影响监控效果的;
二、未及时召开和参加动态监控管理分析会,对监控人员汇报的监控中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的;
三、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规定要求检查本单位监控情况,造成监控管理不到位的;
四、未落实监控管理规定,对监控中发现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处罚不到位或不处罚的;
五、未落实监控管理规定,对动态监控系统故障、车辆车载设备故障未及时进行修复,造成设备长期运行不正常的。
六、对集团公司下发的“动态监控管理问题整改通知”,未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未履行动态监控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在监控管理工作中不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影响恶劣重大事件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__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__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办。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为学校各类大型考试活动提供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视频监控系统主要是指为保障学校的主要道路、校门、公共楼宇、公共场所、重要场馆、重点保密部位安全建设实施的视频监控。按辖管区域分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和部门视频监控子系统,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归属见《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归属一览表》(附件1)。
第三条 学校视频监控属于特殊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学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本着“学校统筹,分级建设”、“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全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由网络信息中心统筹负责,后勤处、教务处、学生处作为视频监控系统的主要使用用户,(校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由后勤处使用管理、校内教学、实训、考试视频监控系统由教务处使用管理、学生宿舍区视频监控系统由学生处使用管理)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发现故障或异常,应及时通过海软易校园一卡通报修系统报网络信息中心检修;各部门根据工作自身需要建设视频监控子系统,其管理维护由各部门负责。
第五条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新增公共视频监控摄像点,遵循“谁使用、谁提出”的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紧急情况需新增个别摄像点,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网络信息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制定安装方案,由使用单位填写《视频监控工勘记录表》(附件2)后,由网络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视频资料保存期限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保存期内(30天)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资料。
第八条各单位在新建、修缮道路、装修房屋等设施时,不得随意停用、挪移、损坏电子监控系统设备。如因部门建设规划确实需要停用、挪移的,须提前报告监控使用管理部门及网络信息中心(附件3),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部门与个人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和监控使用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移动、遮挡、关闭视频监控设备的电源和损坏视频监控设备。如发现有损坏公共视频监控设备的行为,学校将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各部门监控系统须明确专人负责,并报后勤处、网络信息中心备案,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布防,如因人员调动、工作原因更换布防、撤防责任人,需及时通报后勤处和网络信息中心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条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重大考试活动需要全程视频监控保障,组织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后,网络信息中心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视频监控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五)改变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二条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追究部门领导和个人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一)故意遮挡和损坏监控设备;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外泄的,以及造成不当后果的;
(三)监控系统管理人未及时布防,给单位和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的。
第十三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值班工作人员应当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工作,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巡逻人员和门卫下达指令,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第十四条监控值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
(二)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凡是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记录下来;
(三)做好交接班手续,无遗漏,无差错,登记准确及时,内容清楚;
(四)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保护好各种监控设备、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
(五)不利用监控平台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章视频监控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视频监控资料属学校内部管理资料,其调阅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系统维护人员、监控值班人员、主管领导例行工作期间,查阅视频监控资料,应当如实登记。严禁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监控室, 操作监控设备,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
第十六条严禁以个人身份调阅视频监控资料。校内外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视频监控资料,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如下:
(一)校内部门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1.调阅部门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附件4),明确调阅内容和用途,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相关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审批,(校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管理由后勤处管理审批、校内课堂教学视频监控管理由教务处管理审批、学生宿舍区视频监控管理由学生处管理审批),经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调阅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各部门管理的视频监控资料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批准;
2.调阅涉及师生个人隐私、国家教育考试、试卷保密室、重点监控部位等方面视频资料需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调阅。
3.视频调阅由系统管理人员按照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并严格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明确记录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去向以及调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等情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二)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得调阅本校视频监控资料。国家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学校主管厅局等部门确因业务需要,按如下程序办理调阅手续。
1.单位出具调阅请求公函,明确调阅用途、调阅人员、调阅方式。
2.调阅人员持单位公函和本人身份证件,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附件4),经后勤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因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调查案件取证资料,经批准同意调阅的可根据需要同期拷贝视频资料。
第十七条经审批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的单位(部门)及调阅人员,对其调阅视频资料负有安全保管和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拷贝和截图所调阅的视频资料。因调阅单位(部门)和个人导致视频监控资料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由调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经批准调阅的视频监控资料,由相关管理部门报送网络信息中心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司法机关有规定的除外)。保存期间严禁删除。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归属一览表
2.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视频监控系统工勘记录表
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视频监控系统停用、挪移监控点位申请表
4.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4
一、监控报警值班监看责任制
1、电子监控室实行保安管理人员值班制度。监控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监控、报警、交接班和值班记录以及内部安全保卫等工作。
2、电子监控室未经许可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参观、采访。监控室值班人员不得将图像信息、操作员密码、监控点数及探头安装的位置对外泄露,违者将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3、电子监控室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按要求做好审核、登记备查等工作;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操作各种设备并学会常用故障的排除。
4、电子监控室的信息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独立备份、建档,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和销毁。查阅、复制、销毁信息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
5、发现重大或紧急情况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站领导并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6、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和高度的责任心。严禁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在监控室聊天、玩耍;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7、非维修、保养人员禁止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防止人为对硬盘录像机的损坏。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设备管理人员,由设备管理人员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监控系统运行中如出现死机等情况,应退出后再重新启动。
二、监控报警资料查阅调用责任制
1、客运站安排一名熟悉电脑的保安员负责视频信息的管理工作,对我站监控信息负有保管保密责任。
2、监控过程中获取的违法人员活动或重要事件的视频信息须备份存档,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或销毁;严禁自行删除存储设备上的视频信息。
3、严禁将视频信息带出监控室或指定的存放区域。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随意拷贝视频信息,因工作需要查阅、拷贝视频信息,必须做好记录。
4、需要查阅、复制或销毁监控视频信息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系统领导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安保人员应及时报告站领导,热情做好接待工作并给予积极配合。
5、涉及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视频信息时应当如实提供。使用属于敏感的信息和涉密的信息须经相关领导审批。
三、监控报警存储备份责任制
1、我站的所有监控探头对相关区域进行不间断连续录像,监控信息15天全天候存储。监控室存储设备需支持20天或以上的存储量。
2、对监控过程中获得的属于案件现场或案件线索的信息资料,应及时固定证据。采取备份存储,妥善保管监控图像信息资料。凡监控范围内发生的事件,经查核,将有价值录像资料进行固定证据,及时备份单独存储。填入单位制定的《石城客运站重要视频信息录制情况登记表》,并记录时间、地点、类型、使用探头、储存位置、储存人签名等基本信息。
3、任何人不得变更、删减监控存储信息;发现有信息丢失或保存时间达不到15天(或7天)的情况,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任何人员不得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严禁故意隐匿、篡改和毁弃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如果值班人员不按规定操作导致设备损坏的,除要承但所损坏设备的经济费用外,还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4、对监控工作中发现的有价值视听资料,要采取双备份的`方式进行储存,即在服务器自动存储的同时要备份资料,有必要的可分类刻盘存储。
四、监控报警定期检查责任制
1、每日检查内容:
检查系统外场设备反馈到监控屏幕相应终端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有无视频丢失);检查监控系统各种数据是否正常;检查录像机、监视器等及相关的显示设备是否正常(是否在录像);对监控室内的控制台、计算机等设备表面及室内地面予以清洁。
2、每周检查内容:
对监控室内的监视器屏幕、监控电脑进行除尘清洁;保安科每周安排人员对站内监控镜头状态巡检。检查监控镜头是否出现损伤和非法更换,及时清理监控镜头周围的蜘蛛网等遮挡物;及时与安装施工单位联系并签定相关协议做到每月对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3、每月的检查内容:
每月应进行一次除尘清洁;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计算机系统文档进行整理,清除系统软件的垃圾文件;检查机房消防设备是否完好;将每月检修内容和巡查情况,作好记录。
4、每季度的检查内容:
(1)除完成每月检查内容,还要对室外摄像机防护罩进行清洁,确保图像效果;每季度视情况对机柜内部做一次除尘清洁,检查各部位的紧固及电器接触是否良好,并检查机柜内及机柜外线缆有无损伤及鼠害迹象;检查机房电源柜的主要开关元件是否良好。
(2)行政办应每季检查一次站内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对不落实系统运行管理职责、发现摄像头故障不维修,系统运转不正常不报修,信息资料管理不妥和值班管理不到位的岗位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监控报警运行维护责任制
1、我站的监控设备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电子监控系统中使用的监控设备由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我站应经常检查摄像机电源电压是否正常,转动是否有跳动,视频图像是否稳定,有无丢失,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技术人员维护维修。
3、监控室管理员负责计算机的防毒和杀毒工作,并经常为服务器及其设备进行病毒检查。
4、硬盘录像机和交换机等设备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关闭。
5、对监控室的监控设备派专人专管,非监控人员禁止操作,对监控设备经常擦拭保养。
6、当设备出现故障时,由监控室值班人员迅速向站领导汇报,并向维护安装单位反映设备故障的具体情况,以便安排人员到达现场抢修。
7、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专管员,不得私自动手处理:
①异常发热;
②发出异味;
③有异常噪声;
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
⑤其他无法处理的异常情况。对盗窃、故意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对肇事者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5
硬盘监控录像是对一定时间、空间内所发生的具体情况的真实记录,对于事后分析事情发生的起因、过程和结果,都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并被司法机关列入证据范畴。因此,硬盘监控录像的保管使用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保存期限一般为7天,保存期满后,经管理处护卫主管浏览,确认无重要情况需要保留后,方可进入覆盖使用。
二、管理处应备有用于复制、保存重要情况的专用储存硬盘。所谓重要情况录像,系指现场摄制的已经发生或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的治安事故、刑事案件,包括可疑的人或事,并对事后分析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和所涉及的人员等,以及对事后处理事故(案件)能够提供帮助的实况。
三、对有重要情况记录的录像时段,须保留至事情处理完毕后,再将有重要情况的录像时段,复制到重要情况专用的储存硬盘上。必须经播放确认完成复制。
四、重要情况专用储存硬盘应做好标题,确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损坏。
五、重要情况专用储存硬盘列入长期保存范围,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6
为保证监控中心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监控中心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确保监控机房安全,根据岗位职责设立监控中心管理员,负责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
二、中心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监控机房管理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中心管理员应及时完成监控数据的刻录归档,确保监控数据完整无误,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漏刻监控资料,未经刻录不得无故删除监控资料。监控工作结束后,相关设备应及时关闭。
四、中心管理员须做好防火、防静电、防潮、防尘、防热和防盗工作。中心禁止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禁止在中心内使用其他用电设备,禁止将监控中心钥匙移交他人保管,确保中心安全。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必须由中心管理员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在监控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严禁在监控计算机上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
六、中心内应保持清洁,保证中心的安全和卫生;严禁在机房抽烟、喝水、吃东西、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
七、实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实时监管工作,并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
八、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监控中心管理制度,并与中心管理员做好交接。如需中心管理员进行配合的,中心管理员应予以协助或陪同。
九、除中心管理员和工作人员外,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
十、中心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做好情况记录,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7
为了加强商场监控系统操作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消防监控室管理制度
一、消防监控室实行专人值班,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警惕性,不得脱离值班室。
二、保持录像资料的完整和秘密,值班期间的监控情况严禁外泄;不得向外人提供商场监控点、消防设备等方面的资料;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
三、每天值班员要检查消防系统是否正常,负责商场的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自动报警情况,须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到现场确认,如有误报,应消除报警信号,并在《消防值班记录》上注明。
四、负责全面、严密监控商场的安全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做登记,并及时通知有关岗位经警及值班长。
五、值班室内严禁吸烟,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六、消防监控室内的电话属专用报警联系电话,任何人不得占用,以免影响消防联络。
七、认真填写《消防值班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八、消防监控室要保持干净卫生,每天要对室内设备进行擦洗,确保干净好用。
九、严禁在监控电脑上玩游戏、听歌、看录像等。
十、不得私自拆卸、挪用或停用设备器材。
十一、应清楚的知道本商场报警区域和探测器的编号及位置。清楚监控探头的分布及情况。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监控室值班登记制度
一、监控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完成好公司赋予的安全监控任务,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准随意离岗离位,个人需处理事务时,应征得值班干部的同意并在有人顶岗时方可离开。
三、对监控到的盗窃作案嫌疑人,叫巡逻队员进行跟踪,及时抓获盗窃分子,确保商场的治安稳定。
四、每天对监控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对值班登记本保留存档。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一、监控人员服从值班干部的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监控人员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
三、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监控室。商户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和观访者必须经部门主管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
四、不准在监控室聊天、玩耍,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
五、公司领导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值班干部,并热情做好接待工作和给予积极配合。
六、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发现案件线索登记存档制度
一、监控人员每天对监控录像进行翻看,发现有价值案件线索及时另存入U盘保留,并作好标记,为业务部门破案提供有效线索。
二、监控人员对商场的打架、斗殴及盗窃、交通事故、火灾等录像进行另存入U盘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
三、对上级领导要求保留的录像进行另存入U盘,制作光盘长期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
设备维修登记制度
一、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做好登记,应及时报物业保卫部。
二、对一般的设备故障,能自己解决就自己解决,不能解决的报请专业维修部门及时维修。
三、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坚持每月的系统的维护,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作。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8
为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治安防控作用,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特制定视频监控室管理制度。
一、安保部是视频监控室的管理单位,负责对监控室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对监控室设备运行、安全责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行监控管理责任制,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监控工作人员应时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监控职责,发现情况及时向保卫科报告。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110,并向安保部负责人报告。
三、严格执行监控保密和查看制度。安保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所拍摄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做好监控保密。不得任意公开,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
四、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欲调用视频录像资料时,需征得办公室分管领导和保卫科负责人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并做好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的登记工作。
五、监控人员必须做好每日的监控工作记录,依据相关要求
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对所观察到的非正常情况、可疑人物,应进行详细书面记录,并视情况向相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对视频备份数据,不得擅自删改或破坏原始数据记录。
六、视频监控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将机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当班可疑情况记录清楚,并保持监控室清洁卫生。
七、监控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监控室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不得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非监控室人员未经允许严禁进入视频监控室,任何人不准在监控室会客聊天。
八、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和设备。设施和设备损坏或管理不到位出现被盗,将追究相关责任和赔偿。
九、机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上报,不得私自动手处理:
①异常发热;
②发出异味;
③有异常噪声;
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
⑤其他无法处理的工作异常情况。
十、对违反规定者保卫科将视其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或开出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刑律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四)地铁营运线各站出入口、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八)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九)广播、电视、报社、电信、邮政、公众信息网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十)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十二)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十三)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 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所有权人与管理者、经营者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责任。依照本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但尚未建设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进行建设。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规划,制定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申报方案审核、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同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招投标和验收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时,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室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涉及建筑附属构筑物的设计与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视频系统建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固定场所,应当在监控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适用产品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批准书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通过安全生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应当出具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标准规范。
第三章 应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或者预留接口与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分级权限的设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禁止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因执法原因而调整、改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给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或者额外开支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设有视频监控室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培训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而不建设,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未经核准,或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竣工验收后不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__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