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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管理制度范文3篇

春娜分享

  为加强游乐园安全运营工作,保护游客安全,游乐园需制定管理制度。下面是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内容,欢迎参阅。

  游乐园管理制度1

  1. 儿童乐园规章制度

  2. 游乐场管理制度

  3. 某游乐园管理制度

  4. 某儿童游乐场安全管理制度

  1、儿童乐园规章制度

  进入本场地前,家长须仔细阅读入场须知:

  1、本场地适合身高130cm以下儿童游玩,一律凭票入场。

  2、进场儿童必须有家长全程陪同,禁止儿童单独进场。请家长善尽监护的义务,家长必须为年满18周岁以上行动方便的成年人。

  3、进场人员必须脱鞋并穿袜子,儿童不得穿开裆裤入场。

  4、儿童身上的硬物、尖物(如:玩具、发卡、饰物等)不可带入场内。

  5不得出现不安全游玩行为,严禁在安全网上攀爬嬉闹,请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6、在海洋球池内玩时,头部应露出球面,不准用海洋球互相抛打或把球带出球池。

  7、不得用力拽拉椰子树,以免旋转速度过快发生危险。

  8、不得直接从设备高处直接跳下,以免摔伤或撞到其他小朋友。

  9、请不要在场内吃零食、喝饮料;

  10、禁止在场内大小便或随地吐痰,如遇儿童呕吐或突发事件,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以便得到妥善处理。

  11、禁止在管道中长时间逗留,以免影响伙伴通过;

  12、为保证健康和安全,禁止患有心脏病、传染病、精神病或痴呆症的儿童入场;

  13、本场内设施均出于安全考虑,凡违反以上规则而导致本人或他人伤害的,将由责任人一方承担,非设备质量问题原因造成的事故本场地概不负责。

  14、本场地不负看管责任,贵重物品及鞋子请家长自行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游乐园管理制度2

  一、进出场管理

  1、每天必须安排2个工作人员负责门票收取和监督管理。

  2、小朋友进场时,工作人员须向其说明注意事项,详见附《游乐场温馨提示》。

  3、不符合入场规定的,须提醒其整改,直到符合规定才能进场;

  4、出于安全的考虑,场地有最大游玩人数容量限制,指同时允许游玩的最多人数:

  游乐场为:80个小朋友;

  沙池为:60个小朋友;

  当达到最大容量时,停止售票,并等场内小朋友出来后才能允许其他小朋友进场。

  5、进出场程序:

  (1)顾客到收银台购买游乐场票;

  (2)顾客凭票进场,工作人员给小朋友和其监护人各一个佩戴牌,并登记佩戴牌编码和进场时间;

  (3)中途离场:当小朋友要暂时离场时,需登记佩戴牌号码和离场时间,并确认小朋友与其监护人的佩戴牌一致,才允许带小朋友离场。中途离场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回场时须核对佩戴牌号码和离场时间,超过30分钟不能进场;

  (4)离场:确认小朋友与其监护人的佩戴牌一致,才允许带小朋友离场,并收取佩戴牌。

  6、游乐场赠票的使用时限为1小时。使用赠票时,需提醒顾客玩乐时限,并在..

  1小时后,提醒顾客时间已到,或请其再次购票;

  7、顾客使用套票时,提醒其先到游乐场游玩,再到沙池玩乐,避免将沙子带到游乐场上。

  8、沙池玩乐完毕后,需提醒顾客对小朋友立刻进行清洁,避免将沙子带到游乐场或商场中去。

  二、卫生管理

  (一)游乐场清洁:

  1、常规清洁:每天结业后,必须对场内地板进行清洁;

  清洁程序:

  (1)准备抹布、胶桶、扫把、清洁剂等用具;

  (2)用扫把扫游乐场内及周围的垃圾;

  (3)用抹布抹干净游戏器具上的灰尘;

  (4)倒少许清洗剂在污剂处,用抹布擦拭,然后用水清洗干净;

  (5)清洁后,确保无灰尘、无垃圾、无污痕。

  2、消毒清洁:每3天进行一次全场清洁消毒,用消毒水将场内所有设备清洁干净;

  3、及时清洁:

  (1) 发现小孩拉尿/大便,及时用消毒水进行清洁消毒,并将其擦干,以免滑到;

  (2) 发现垃圾及时清除;

  (3) 发现乱涂乱画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清除;

  4、进行常规清洁和消毒清洁后,负责人必须填写登记表。

  (二)沙池清洁:

  1、常规清洁:每天结业后,必须对沙池进行清洁;

  清洁程序:

  (1) 清除沙池中的垃圾;

  (2) 将肮脏的沙子清除,并将沙子铺平整;

  (3) 整理和清洁沙池中的玩具;

  2、消毒清洁:每3天进行一次清洁消毒,用消毒水将沙池中的玩具和周边的护栏、吧台等设备清洁干净;

  3、及时清洁:

  (1) 发现小孩拉尿/大便,及时将被污染的沙子清除掉,并在一定时期补充沙子,保持沙池的清洁和饱满。

  (2) 发现垃圾及时清除;

  (3) 发现乱涂乱画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清除;

  4、进行常规清洁和消毒清洁后,负责人必须填写登记表。

  三、游乐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游乐场的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检查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确保游乐场游乐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顾客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游乐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定时维修保养设备、安全操作,采取必要的、充足的、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游乐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营。

  游乐场进行安全检查后,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设备隐患,应立即停止开放乐场,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修理。

  检查时间:

  (1) 日检:每天结业后,必须对场内设备进行整理和检查;

  (2) 周检:每个星期日结业后,必须对场内设备进行深入检查,并加固零件;

  四、突发事故处理:

  1、意外受伤

  (1)顾客或员工受伤,立即通知管理人员并协助救护伤病者,自觉维护现场;

  (2)保护好现场证据,进行现场拍照或保存监控录像资料;

  (3)将受伤人员送到就近医院就医,情况严重者,致电120紧急救护;

  (4)及时将事件情况汇报公司人事部;

  2、儿童丢失

  (1)详细了解丢失儿童的姓名、性别、年龄、样貌、衣着等细部特征;

  (2)所有员工及促销员留意关注身边是否有无家长携带或陪同的儿童,如遇 与丢失儿童特征相符合的,立即带领至管理人员办公室;

  (3)任何时候都不可以让六岁以下或1.2米以下的儿童单独离开我店;

  (4)当丢失的儿童找到时,必须核对父母一方的身份证件并登记身份证号码;

  (5)如5分钟内未找到丢失的儿童,管理人员应咨询丢失儿童的顾客是否需 要协助报警,如需要,立即向110报警,并协助公安人员找寻丢失的儿童。

  3、火灾

  (1)立即以即将停电的名义疏散顾客和员工,并关闭电源;

  (2)在情况许可的情况下,由防损人员或受训过的员工使用消防设施灭火;

  (3)立即向119报警。如有人员受伤,致电120紧急救护;

  (4)立即在卖场安全范围外设立警戒区,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卖场;

  (5)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消防人员的指示离开现场或提供协助;

  (6)及时向公司汇报所发生的情况,等候公司进一步的指示,并严格按照公司指示执行。

  附:游乐场温馨提示

  1. 本乐园只适合1.2米以下的儿童在成人的保护和监督下游玩。

  2. 请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进食、吸烟、吐痰或大小便。

  3. 未学会自主大小便的儿童必须穿纸尿裤入场,不得穿开裆裤入场。

  4. 为了孩子的公共卫生,进入游乐场的家长和孩子必须穿袜子,为避免劣质的一次性袜子导致滑到,我们不提供一次性袜子。

  5. 游玩者不得携带任何物品和食物进场,以免造成伤害。

  6. 游玩时,互相谦让,注意安全,不要拥挤,不要追逐打闹,以免影响和伤害他人。

  7. 禁止沿滑梯扶手边缘滑下,禁止逆上滑梯、跨越安全保护栏或吊在护栏外等危险运动。

  8. 严禁攀爬、拉扯安全网、柱。

  9. 严禁在管道中滞留,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10. 请爱护场内设备,蓄意损坏设备,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11. 随身物,自行保管,如有遗失,后果自负。

  12. 为了孩子能安心玩乐,请家长不要离开现场,时刻关注孩子;

  13. 本游乐场只负责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伤,而不负责由于运动娱乐本身性质而引发的损伤;

  14. 场内发生突发事件请立刻与乐园内营业员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15. 患有心脏病、传染病、精神病、畏高症等顾客请勿购票游玩。

  16. 出于安全的考虑,游乐场最大容量为80人,沙池最大容量为60人,当达到最大容量时,需等场内小朋友出来后才能进场。

  17. 为了保持游乐场干净清洁,健康卫生,使用套票时,请先在游乐场进行玩乐再到沙池畅玩,以免将沙子带到游乐场或商场中;

  18. 中途离场时间超过30分钟再次入场须重新购票;

  19. 入场前请仔细阅读本规则,凡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的,由责任人或其家长(监护人)负责,本游乐场不负责。

  游乐园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 游乐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 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游乐引导标志,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及时做好游览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状况档案。

  第二十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护制度。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设施运行,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对各种游艺机、游乐设施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操作维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每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四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申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计划。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使用期限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由于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游艺机、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或者游乐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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