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_摩托车使用规章管理制度(2)
摩托车使用规章管理制度
1、为确保职工摩托车的驾驶安全,职工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所驾摩托车必须办理行驶证和车牌,驾摩托车上下班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对未能遵守此项规定的摩托车驾驶者,公司与交警部门会加强监管力度,禁止无牌、无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进入公司,对不予配合的摩托车驾驶者给予严肃处理。
2、摩托车驾驶者必须保证安全驾驶,不超速、不超载,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经常检查摩托车的安全与制动装置,确保上下班驾车时的人身安全。
3、严格遵守摩托车出入公司管理制度,摩托车进入公司时到值班保安处领取《摩托车出入证》正、副证,正证悬挂于摩托车上,副证由车主随身携带。
4、摩托车离开公司时自觉接受值班保安查核验证,交回《摩托车出入证》正、副证相对应,方可离开公司。否则,值班保安有权不予放行。
5、发放的《摩托车出入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转借、遗失,如《摩托车出入证》遗失,即时到保安队报备,必须提供有效摩托车证明资料,否则,不予放行。遗失《摩托车出入证》交工本费10元。
6、禁止摩托车在厂区内随意停放,必须把摩托车停放在指定车位,摩托车停放时必须添加保险锁,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否则,后果自负。
7、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8、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
摩托车管理规定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的安全和物业小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特征定本规定:
(1)凡进入本物业区域内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必须停放在存车棚内或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在路边、楼道口、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车。
(2)存车是,须将车辆上锁,并将车辆上的物品随身带走。存车处,不负责看管其它物品,如有丢失一概不负责任。
(3)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进入本物业区域内应减速行驶,严禁骑飞车和横冲直撞,注意他人和自身安全。
(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5)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未按规定存入存车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后果自负。
(6)外来人员的车辆也应遵守《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存车场。如未按规定停放,丢失、损坏后果自负。
xxx有限公司摩托车管理规定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规范摩托车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员工的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驾驶摩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
(二)未携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的;
(三)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五)穿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六)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七)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摩托车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搭载乘员;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
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区域内,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妨碍交通。
摩托车应当在限速范围内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本规定自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
Xxx有限公司
二0xx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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