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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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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2)学生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并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类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人民助学金的伙食部分照发;体育、航海、舞蹈、戏曲和管乐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享受职工助学金的职工助学金照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不含享受职工助学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可酌情给以补助;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困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经学校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到和超过所选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3)本科学生在同一个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4)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于六年),专科学生超过其学制一年者;

  (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6)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和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亦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部门追加;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按照国家对待职工的劳保规定处理。其他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返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格式,由各校自行确定;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鉴定与考勤:

  (1)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作鉴定的办法。学生一般两个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作出品德鉴定。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当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第三十五条 教育与纪律:

  (1)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3)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学生如果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则应办退学手续;

  (4)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可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而给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四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学校应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分期安排重新修读。修读不及格者,不准补考,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如无时间安排重修,可按下列办法处理:(1)毕业分配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2)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五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学分或总学分的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或延长修业期一年。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按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拒不服从分配,从学校公布分配名单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经地方主管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分配资格,限期离校。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后,从1982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在校各年级学生,亦应参照试行。

  第五十四条 我部下发的(78)教学字1275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和(79)教学字039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同时停止执行。过去已按《暂行规定》和《补充通知》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五十五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对本办法如作原则变动,须报我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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