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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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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类公办、民办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职业技工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班)等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配备消防专兼职干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与学校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学校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经费投入,落实日常消防工作经费和消防设施专项经费,并确保每年按一定的比例递增。要加强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定期更换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各区县教育局、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应督促学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管理工作。市教委安全稳定办公室具体实施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教委文明单位和安全文明校园的评审内容。

  第六条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学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积极配合和推动学校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可根据需要确定学校消防工作联系人,参与、指导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应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研究解决学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校(园)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学校的消防管理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责任人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 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组织体系,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批准和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

  (四) 组织开展学生、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五)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学校消防工作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具体落实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二) 具体承办学校消防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消防政策法规,分析和通报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督促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会同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每半年对学校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四)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落实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重大消防问题要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五)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六)总结、交流学校消防管理工作经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学校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 熟悉本校灭火、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二) 按照本校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与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工作。

  第三章 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消防组织,形成消防安全网络。学生(教职工)宿舍、办公楼、教学楼、食堂(厨房)等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员。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操作、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以下单位或部位(场所)应确定为学校的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 体育馆、礼堂、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饭店)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 学生(教职工)集体宿舍、校内宾(旅)馆、招待所;

  (三) 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四) 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 变配电房(间)、锅炉房;

  (六) 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

  (七) 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

  (八) 其它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第十三条 学校要妥善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统筹兼顾。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以下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

  (三) 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房屋修缮项目审批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向消防部门申报,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集会、舞会、晚会、招生就业咨询会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和应急疏散措施,并向学校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申报审查;具有火灾危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做到安全存放、少量领取和少量存放,专人负责,规范操作,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有机溶液回收处理制度,禁止将实验中有机溶液、腐蚀性和放射性液体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内,应盛放于专门容器内,放置在指定地点,学校负责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内存放挥发性易燃液体浸泡的实验标本,防止易燃气体在冰箱内聚集,遇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内使用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设备(如‘热得快’等)。对在防火重点部位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师生员工,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消防技防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技防监控网。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技防报警中心和视频监控系统,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

  第四章 教育培训和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种消防安全教育资料,采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针对不同学校、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落实消防宣传人员。高等院校每个学院、系应确定消防宣传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

  (一) 应围绕“119消防活动日”的主题内容,开展针对性强的消防宣传活动;

  (二) 要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春防、冬防),利用横幅、标语、板报、专栏、画廊、校报(刊)、公益广告和有线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三) 要利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夏令营活动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教育活动,组织师生到消防教育基地、消防队(站)进行参观学习,确保每名学生在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学习阶段参观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

  (一) 幼儿园的消防知识教育应突出寓教于乐的特点,以简单的疏散逃生技能、常见消防安全标志识别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园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一个课时;

  (二) 小学的消防知识教育以火灾报警、疏散逃生技能,常见消防安全标志识别,以及基础消防安全教育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二个课时;

  (三) 中学(含中专、职校、技校)的消防知识教育以防火灭火基本常识、火灾报警和疏散逃生等技能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三个课时;

  (四) 高校(含大专、高职)的消防知识教育以消防法律法规、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现场急救和初期火灾扑救等技能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四个课时。

  第二十五条 寄宿制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学习掌握学校防火、火灾报警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知识与技能,学会现场急救和组织学生疏散逃生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下列人员应定期到专门机构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一)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

  (四)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订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 组织机构(包括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等);

  (二) 接、报火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练,确保每名学生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学习阶段,参加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练不少于一次。

  (一) 幼儿园的消防演练以简单疏散逃生为主;

  (二) 中小学(含中专、职校、技校)的消防演练以火灾报警、疏散逃生为主;

  (三) 高校(含大专、高职)的消防演练以火灾报警、现场急救、疏散逃生、初期火灾扑救为主。

  第五章 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全面检查。

  第三十条 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对消防安全重要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四) 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简易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设有火灾报警、防排烟、自动灭火等系统的单(部)位,应由具有专业消防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保,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同时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职能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或通报情况。

  第六章 消防制度与消防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值班制度;

  (三) 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四) 应急疏散预案;

  (五) 宿舍安全用电管理;

  (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雷、防爆、防静电管理;

  (七) 明火作业审批管理;

  (八) 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消防申报制度;

  (九) 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管理;

  (十) 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管理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逐步建立消防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

  (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改建、扩建、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 消防组织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 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以及燃气、电子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检测等记录;

  (三)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 防火检查与巡查记录;

  (六)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 火灾情况记录;

  (八)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2004年11月23日颁布实施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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