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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最新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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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生学籍管理规定〓〓

  〓〓初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2006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

  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条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

  第九条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 1

  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四条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登记,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六条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学。

  第十七条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四章借读

  第十八条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 第十九条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初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读。

  第二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学校借读。

  第二十二条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继续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不能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 3

  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

  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二十七条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第六章其它学籍变更

  第二十八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八章毕业

  第三十二条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含D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第三十四条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

  第九章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六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教育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解释。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我校初中阶段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邹城市峄山中学。

  第三条、我校由教导处负责该校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健全学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好,要按规定的程序及有关制度办理学籍手续。

  第四条、严禁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范围为:峄山镇户籍所辖人口。

  第六条、学校应适向适龄新生发出入学通知书,组织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开学后10天内尚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要落实其去向。

  第七条、初中新生报名必须查验下列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索引页、本人页复印件(2)小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3)监护人单位证明(4)监护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转学

  第八条、全家迁居(本区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到本区)或其它特殊困难须转学的初中学生,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转入我校应提供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

  证明材料:(同新生入学手续,手续缺失的不予办理)

  转入办理程序:

  (1)监护人带上有关证明材料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开具(原校教导处开具)“转学联系表”。

  (2)我校签章确认同意转入后,回原校开具正式转学手续,签原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章,再到我校并至邹城市教育局普教科确认。

  第十条、申请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前一周和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因迁居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邹城教育局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中途转学办理时间为每周一上午)

  第十一条、从我校初中转往外区县初中就读应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应提交材料:

  监护人签章确认后的正式书面转学申请,注明缘由,及提供相关证明手续以防学生流失辍学。

  办理转出程序:

  参照转入程序,执行其反程序。

  转学联系表由原就读学校各保留,作为注销该生学籍的依据。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指定医疗机构建议病休三个月以上的,经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局批复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四条、学生办理休学应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

  应提供材料:

  (1)邹城市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县市级以上医院)

  (2)监护人书面申请

  (3)学校审核后在监护人提供的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办理程序:

  (1)学生监护人向学校书面提出休学申请,提供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学校审核后在其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2)家长持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和就读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书面休学申请到局业务科办理休学批复手续。

  学校要将有教育局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监护人书面申请存档作为保留学籍和复学的依据。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其监护人持书面复学申请及区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审核后根据其学力程度提出编入相应年级的建议(在其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该生监护人再持指定医疗机构康复证明及签署有学校意见的书面申请到局业务科办理复学手续,开具“复学介绍信”。

  学校应将其书面申请、康复证明及教育局开出的“复学介绍信”存档,作为该生编入其它年级的依据。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六条 初中毕业标准

  1、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评价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其中至少有4个方面的评价达到C等及其以上。

  2、课程学习

  在初中开设的13门课程中,语文、数学、体育3门课程都达到C等及其以上,其它课程至少有5门达到C等及其以上。

  综合素质、课程学习的学年成绩评定和毕业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等级制,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3、初三年级学生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学校组织补考。学校根据毕业标准和文化课补考科目成绩,确定学生是否毕业。学校文化科目的补考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七条、读满初中三年,未达到初中合格标准,或经补考仍未合格,发给初中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初中毕业生学籍审核。

  每学年三月中旬为初中毕业生学籍审核时间。

  审核学籍的学校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初一新生入学情况登记表(通过初一新生学籍审核并盖有业务科学籍审核印章)

  (2)转入的学生,提供业务科签发的“转学介绍信”

  (3)复学的学生,提供业务科签发的“复学介绍信”

  (4)转出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

  (5)休学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

  (6)本校教师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提供家长及学生户口簿及父亲或母亲的教师资格证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转学

  (1)初一新生第一学期、初中学生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

  (2)邹城市范围内初中学校之间不转学

  第二十条、对转入我校初中就读学生严格实行先完备学籍手续,后转学插班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要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学额已达到规定限额的学校,一律不得接受转学生。

  第二十二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需要离校前,必须做好公物归还验收,财务清算完毕后方可离校,否则不予开具相关手续或不予发放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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