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管理规定(2)
(四) 资料存档备案
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大修改造工程、技术性较强
的隐蔽性工程、水暖电等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的上述资料,在完成工程的检查验收后,由管理办公室组织施工单位及时存入档案馆备案。另外要交付房修部门一套工程竣工图纸,以备以后维修使用。
(五)工程验收标准
1、符合维修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满足协议的规定;
2、符合建设部和市建委颁布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工程相应验收标准规定;
3、工程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齐全、完整;
4、施工现场达到窗明、地净、路通、场地清,具备使用条件;
5、水、暖、气、电、卫等设备调试运行正常,烟道、沟道、管路畅通。
五、工程接管条件及手续
(一)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验收书》及有关工程质量保修材料;
(三) 签署接管文件。用户同主管施工单位交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并正式签署接管文件。
六、 质量保修要求
各类工程项目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
故和质量缺陷,施工单位都要按照建设部和市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等进行质量保修。
(一) 保修期限
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二) 保修范围
1、 屋面漏雨;
2、 烟道、排气孔道、通风道不畅通;
3、 室内地面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4、 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修饰层面脱落,墙面脱皮、墙面表层起碱、浆活;
5、 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
6、 厕所、厨房、洗浴室的地面泛水倒坡积水;
7、 外墙板漏水,阳台积水;
8、 水塔、水池等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9、 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燃气泄漏。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电路系统出现故障;
10、室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园区道路沉陷;
11、钢、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12、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工程原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装置等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
13、属于设计施工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其返修费用由施工单位索赔。
凡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用户自行负责,其修理费用自理。凡因地震、气候环境条件等自然灾害及客观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不负担修理费用。
(三) 保修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自接到使用单位(用户)或公司的工程质量保修通知书之日起,最迟一周内必须到达现场,与使用单位(用户)或管理办公室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确定返修内容,尽快修理。使用单位(用户)应给予配合。
(四) 保修违规处理
施工单位非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共同商定的修理期限
内,按照商定的内容消除质量缺陷时,使用单位(用户)或管理办公室再次通知施工单位,仍未按期到达,使用单位(用户)或管理办公室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另行委托其它单位返修,所发生的全部修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七、 预结算编制、审核与结算
(一) 预结算编制原则
1、 坚持实事求是。工程预结算编制人员要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及其要求,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不循私情,不能高估冒算。
2、 依据定额文件和公司规定。工程预结算编制人员要掌握和遵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修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协议书》、《工程任务单》和设计图纸资料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材料、《工程补充协议》、估工定价经济洽商、补充预算定额测算单、补充缺项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价格凭据等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正确编制工程预结算。
3、在制作补充项目预算定额或估计工日时,要进行现场实验、严格测算,并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等程序,准确地核定工时、定额,并将有关测算核定的数据写成书面材料作为工程预算的附件,作为结算认定依据。
4、坚持深入现场。工程预结算审核人员在工程项目施
工过程中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工程勘查,积累工程预结算技术数据,掌握第一手技术资料。
(二) 项目审核结算。
1、主管施工单位要在工程项目完工后两周内将工程结算报送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审核。
2、年终前结束的工程要及时报送工程结算,以便在年底财务封帐之前,完成工程经费的财务结算及报帐工作。
(三) 档案资料管理
工程管理预结算资料要实,并及时建全入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