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实用范文>条据书信>申请书>

关于索赔申请书参考2020

周国分享

索赔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索赔的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索赔申请书1

申请人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__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__,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__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__,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__县税务稽查局于__x年6月22日作出了(__x)宝国税处字第012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__x年11月24日,河南省__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32917.19元、滞纳金 22082.81元。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__x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__x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38759822.84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345585.00元为 38414237.84元,依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271143.31 元,__x年度应提为112999.07元,实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税前已自行调整54670.94元,实际少提 13250.01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99749.06元,决定书所写的70612.78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65834.38 元,但没有变更税务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32917.19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22082.81元。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__x市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__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索赔申请书2

__x保险公司:  今委托被保险人__×的母亲__×,女,系__县__×镇__×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办理被保险人__×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__×

关于索赔申请书3

赔偿请求人:李__  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潘__  请求事项:  一 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0)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决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事实根据与理由:  石家庄市法院,2009年12月28日立案审理,2010年3月19日,送达(2010)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开庭审理,是在钱仁冬的办公室(东楼302)进行,并由他一人主持,基于晋州市法院(赵永定主办)主动向本市电视台提供新闻材料,致使赔偿请求人李振刚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之情节:  钱仁冬问:赔偿义务机关,对电视台向社会公开宣传的事实,有无异议?  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张宏生答:无异议;  钱问:对诉求的赔偿数额,有无异议?  张答:电视台的宣传后果,与法院无关,赔偿数额,他要50万,您全判给他,我没异议。您不判给他,我也没意见。我还是坚持,我们法院对他实使拘留,没错(庭审笔录未准许复制)。  晋州市人民法院,2007年11月5日,以李振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由,作出(2007)晋法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并实使执行。  经石家庄市法院复议,2008年11月5日,向李振刚送达(2008)石立民终字第00339号复议决定书,结论为: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07年11月5日(2007)晋法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6日 法释(1996)15号】第二条“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拘留、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侵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  一 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0)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决定书;  二 对晋州市人民法院侵害李振刚人身权、名誉权、及由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各项损害后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出给予国家赔偿的决定;  (一)事实拘留  (1)拘留15天X111.99元/08年国家职工平均日工资=1679.85元  (2)拘留期间,拘留所伙食费300元  (二)晋州市人民法院,2007年11月7日,由赵永定负责主办,带有法警、采访人到本市拘留所,进行讯问李振刚,及采访后,主动向本市电视台提供新闻材料,致使李振刚被电视台,在《晋州新闻》栏目中,以其三个儿子李X(未成年)、李X(未成年)、李__被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不服,在晋州市法院闹事儿,被法院依法实施拘留为题,向社会滚动播出。经石市中院复议,对晋州市院的职权行为和法律文书,作出公开纠正。而晋州市法院,拒不向电视台提出播放被纠正的法律文书和更正其报道失实的行为,电视台又不向赔偿请求人作出播放证明造成的:  (1)李振刚个人名誉侵害300000元  (2)家庭名誉侵害150000元  (3)李振刚及家庭成员精神损失5000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6号】  六问: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  答: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误,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一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线索,致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申请复议及申请国家赔偿期间,晋州市院又造成:  (1)2008年3月13日,王占世代表晋州市法院,吴英正代表晋州市检察院,()牛伟代表晋州市公安局,纪朝强代表晋州镇,参与四机关联合在晋州镇政府院内,限制李振刚人身自由的后果7天X111.99元=783.93元  (2)2008年7月10日至9月20日,因涉及法院上访,又在晋州镇院内实使限制李振刚人身自由的后果73天X111.99元=8175.27元  (3)2009年8月21日至10月10日,因涉及法院上访,又在晋州镇院内实使限制李振刚人身自由的后果51天X111.99元=5711.49元  (4)交通费 以车票为证共511元  (5)误工费 天数以车票+提起复议、国家赔偿、取生效结论共55天X11199元=6159。45元  共计523320.99元 大写伍拾贰万叁仟叁佰贰拾元零玖角玖分整  附:车票复印件4页,晋州镇全天24小时严盯死守证据1页,晋州市委矛盾隐患包案领导及主管责任人分工证据1页,晋州市法院2008年信访隐患一览表1页。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李振刚  __年__月__日笔迹鉴定申请书调薪申请书

关于索赔申请书4

工程名称:  致:(监理单位)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条的规定,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我方要求索赔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予以批准。  索赔的详细理由及经过:  索赔金额的计算:  附:证明材料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关于索赔申请书参考2020相关文章

    上一篇:学生转学申请书最新

    下一篇:索赔申请书范文5篇最新参考

    75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