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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释放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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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在进步,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解除担保申请书,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担保释放的申请书

担保释放的申请书【篇1】

申请人:

地址:

电话:138__。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__年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__)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__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年5月29日

担保释放的申请书【篇2】

申请人: __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担保释放的申请书【篇3】

徐汇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__诉被告上海__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提供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855弄18号202室房产作为担保。贵院于20__年3月26日作出(20__)徐民二(商)初字612号裁定,冻结被告上海裕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人民币528000元。现申请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愿意用座落于落于____ 的房产向你院提供反担保。因此,特申请贵院裁定解除对被告上海裕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8000元的.冻结。

特此申请!

申请人(被告):

上海__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__年X月__日

担保释放的申请书【篇4】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__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担保释放的申请书【篇5】

申请人:__X,联系电话1582762____。

担保人:__X

申请事项:请求对担保人杨WPIAG292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解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高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业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人用其拥有的型号为WPIAG292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20__年3月31日,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__)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高燕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364,000元及利息义务,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义务。为此,特请求法院对担保人杨WPIAG292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解封。若在执行过程中确有提供担保的必要,申请人愿意用其它财产另行担保。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担保人:__X

日期:20__年X月__日

担保释放的申请书【篇6】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 房屋查封冻结。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贵院调解下达成民事调解书【(20__)闵民一(民)初字第 号】,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担保释放的申请书【篇7】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__X。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存款__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账号;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申请人:__X

__年__X月__X日

担保释放的申请书【篇8】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院因李建国、胡卫军及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民事纠纷裁定查封申请人开发的“凯特国际”部分房屋。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李建国及胡卫军申请保全的1-1006、1-1102、1-1205、1-1206、1-1403、1-1604、1-1301、1-1302、1-1501、1-1504共10套房屋按评估价格(上述房屋均由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轮候查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凯特国际”2-201(2楼整层)门面为解冻财产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执行。因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超出保全财产等价值的门面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年x月x日

    1983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