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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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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暴工作是妇联维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希望对你有用!

  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篇1

  家,对于我们所有人来说,都是一个温馨的字眼。而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家庭的和谐与文明也在日渐形成,但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而且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公害,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每个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人从事妇联工作以来,经常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案子,我从所接触的家庭暴力案例进行综合的分析,对当前的家庭暴力基本现状、产生原因和主要对策等方面也进行客观的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妇联余2016年9月在所辖社区开展了家庭暴力调研,发放调研问卷50份,全部收回,合格率为90%。

  (一)家庭暴力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研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3)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4)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从2016年以来我区妇联信访案件有50余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有17件次。

  1、从投诉群体来看,以无业妇女、外来妇女为多。而一般在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大工程企业单位工作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是极少出现。

  2、从年龄结构上来看,以35-55岁年龄段的妇女人群为多。其实这个年龄段的家庭也是正好处于婚姻的动荡期,很多因素造成家庭的不稳定。

  3、从文化层次上来看,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学历在高中以下占81%。由于自身的修养低在家庭中处于劣势,又因为自身学历低,在处理家庭纠纷矛盾过程中缺乏一种合理的方式方法。

  4、从家庭暴力情节上来看,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较大。今年4月---9月妇联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中,**社区高焕如女士丈夫酗酒后经常遭到毒打,遍体鳞伤,严重时用菜刀将头部砍伤,缝了30多针,介入调解后丈夫总是老一套,写保证书--和好--打妻儿,反复无常。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我们看到多数施暴者轻者出言不逊、拳打脚踢,重者棍棒铁器相加,特别是男性在酒后出手更是没轻没重,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日常接访中发现,每年都有100%的家庭暴力造成了轻微伤,而造成了轻伤害的10年2例、11年4例、12年3例;造成了重伤害的10年1例、11年1例、12年3例。但因家庭暴力一般持续时间较长,造成的伤害也是多年持续不断的。

  5、从参与者上来看,家庭暴力施暴者更宽泛,大多文化素质较低,76%只有高中以下文化水平,以个体经营者、工人居多,其中不乏无固定职业人员;但近年来高学历层次家庭中的家庭暴力也时有发生,文化素质、知识水平都较高,国家干部、公司管理人员,这些人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近三年的接访情况看,在虐妻的丈夫中,受过大专以上高等教育的占到了18%。

  6、从影响上来看,家庭暴力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以致兴趣减弱、胆小怕事、学习和工作能力下降,同时给孩子许多负面影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进而影响整个家庭的和谐稳定,成为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2、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只有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综合的分析与判断,才能够为这些受家庭暴力所害的家庭成员提供各方面的帮助。

  1、历史原因

  受传统的文化因素影响。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文化对当今的家庭观念还是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2、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妇联寻求帮助,处理方法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65%的妇女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经济原因

  从调研的情况看,74.5%的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4、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宣传教育

  1、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我们必须注重改变传统观念、提高社会性别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长期开展普法学习和培训,举办"家庭学法"知识竞赛等系列活动,面向妇女、面向家庭、面向社会,广泛宣传;通过定期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利用社区家长等教育平台以案说法,教育社区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不断增强反家暴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通过"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5.15国际家庭日"等节日即时进行聚焦宣传,组织文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横幅、标语等,进行反家庭暴力法律咨询,较好地形成反对家庭暴力、鄙视施暴者的良好氛围。

  2、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我们要把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社区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平安家庭"、"文明家庭"等家庭美德和"和谐家庭"创建工作紧密结合,并融入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强化对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恋观,提高家庭成员的文明素质,约束引发家庭暴力的不良行为。

  (二)救助援助服务

  1、法律援助。依托各社区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成立维权志愿者队伍,组建妇女维权法律顾问团,开通妇女维权热线,义务宣传法律知识,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使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让受侵害妇女群众"咨询有指导,投诉有渠道,求助有人帮"。

  2、经济救助。针对经济不独立的妇女选择远离家庭暴力的同时要面临就业、住所等生存问题的挑战,我们要加强对这些妇女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鼓励妇女自立自强。使这些妇女能够更好地应对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提高自我生存能力。

  3、心理疏导。一方面要注重发挥社区(村)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矛盾方面的调解和心理疏导作用,做到工作入家入户,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突出的家庭,特别予以关注,发现矛盾及时化解,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我们要通过心理咨询服务等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服务,从而为引导阳光情绪送上心灵鸡汤。

  (三)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内涵

  1、要着力提升妇女法制观念。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切实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要通过社区的妇女学校,每年组织妇女维权知识培训班,使更多的妇女能够接受法律维权知识培训,切实提高维权意识。

  2、要着力提升妇女平等地位。尽管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全职太太"现象,但我们仍不能忽视经济收益对妇女家庭地位的主导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社区及农村闲散妇女就业及劳动力转移,增加家庭经济收入,推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我们要引导中青年妇女实现自我就业和创业。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劳动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妇女的劳动技能,并要多方协调企业和相关部门,为妇女就业创业牵线搭桥。

  3、要着力提升妇女综合技能。家庭暴力有时因女方素质不高引起,因此提升妇女的综合素质,确立新时期家庭主妇的良好形象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对妇女现代文明知识、文化基础知识、家庭教育方法、生活实用科技、健康卫生等众多领域的培训。与此同时,我们要高度关注外来妇女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外来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家庭关系处理能力,切实增强外来家庭的稳定性。

  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篇2

  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恶性案件也屡见不鲜,使家庭暴力成为全球关注的社会问题,常州市妇联一直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作为妇女维权中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并在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2014年4月,常州市妇联与常州市社科联将《反家暴综合干预策略研究》确立为2014年常州市社科攻关课题,希望通过开展课题的调研研究来思考和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市反家暴综合干预体系的建设。为进一步了解我市家暴的现状以及反家暴的具体情况,课题组在2014年5月-2014年7月,深入全市各级妇联、公安、法院、民政局救助站、德安医院等单位,并在此基础上,选取了新北区的新桥镇以及龙虎塘街道作为试验点,在当地妇联、社区的协助下,进行了社区居民反家暴意识的问卷调研活动,并结合新北区妇联推动的反家暴志愿者培训活动,开展了关于反家暴志愿者培训的调研。

  一、 常州市反家暴情况的调研结果

  (一) 各级妇联反家暴调研结果

  1. 家庭暴力普遍存在,且是妇联接访工作中的重要案由。

  从最近三年我市妇联层面接访情况统计来看,2011年常州市妇联接访1259起,其中家庭暴力事件205起;2012年接访893起,其中家庭暴力117起;2013年接访844起,其中家庭暴力169起;2014年1月-6月接访455起,其中家庭暴力67起。由于有些信访事件中为多事由的家庭纠纷,有些含家庭暴力情况的事件登记到婚姻家庭纠纷的其他事由下,所以实际的家庭暴力接访数字应当更高。天宁区妇联2011年接访33起,其中家暴5起,2012年接访28起,其中家暴4起,2013年接访38起,其中家暴8起,2014年1月-5月,接访15起,其中家暴4起。金坛妇联2011年接访109起,其中家暴22起,2012年接访81起,家暴26起,2013年接访75起,家暴15起;三年来镇区妇联共接访156起,其中家暴共63起,占40.4%。戚墅堰区妇联2012年以来共接访25起,其中家暴9起,其中6起为丈夫对妻子施暴,1起受家暴者为儿童,2起受家暴者为老人。

  2. 我市已在妇联的推动和牵头下,初步建立了反家暴系统。

  我市妇联一直都高度重视家暴问题,在全省率先成立常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家庭暴力的制止和救济为目标的妇女儿童维权中心、110接警中心、伤情鉴定中心以及庇护中心,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在妇联的牵头下,在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协作与配合下,我市已初步建立了反家暴系统。

  3. 家庭暴力的接访程序仍需进一步规范

  从课题组调研各级妇联家暴事件接访情况来看,市妇联、区以及辖市区妇联的接访统计都能录入电脑系统,建立了台账资料,但在回访情况登记方面未能全部显示回访情况。而街道、镇这一级妇联在接访登记方面不够统一和规范,无法提供近几年的家庭暴力接访统计数据,回访情况也无台账可查。

  4.家庭暴力多发多样,在特定家庭中表现更为突出

  在调研中发现,家庭暴力多发且多样,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存在家庭暴力。甚至一些知识分子、公务员中,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当然,一些特定家庭中此类问题更为突出,接访中显示再婚家庭、“闪婚”家庭的家庭暴力较为多发。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也较为多样,捆绑、殴打、性侵、泼硫酸、淋开水、纵火、机动车碾压等形式都存在,冷暴力形式在个别接访案例中也有显示。

  5.受家暴对象中妇女占绝大多数,儿童受家暴现象值得关注

  在接访统计结果中,来访的大部分为受家暴妇女,也存在老人、儿童等其他家庭成员受家暴而在其他亲属陪同下来访的情况,其中女性受害率达90%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儿童受家暴在妇联接访中虽然较为少见,但这主要和儿童缺乏求助能力以及社会普遍认为打孩子是家务事的观念有关,从仅有的几起案例来看,其情节之恶劣,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长期受家暴的未成年人,身心的双重受创,不仅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且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关注儿童受家暴问题刻不容缓。

  (二)公安部门反家暴调研结果

  1.公安110接警中家暴警情多发,报警数量呈上升趋势

  根据常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提供的接警数据,常州市市区2011年家庭暴力(含家庭纠纷)报警1197起,2012年1145起,2013年1996起,2014年1月-5月1013起,报警总数呈上升趋势。其中绝大部分为夫妻间家庭暴力或纠纷警情,也有少数未成年人报警情况。溧阳市公安局提供的家庭暴力(含家庭纠纷)报警数为2011年6月24日-2014年6月24日,共接获家庭暴力报警829起,而前三年(2008年6月24日-2011年6月23日)的家庭暴力报警数为271起,呈较明显上升趋势。其中,城区报警数为517起,占报警总数的62.36%,农村312起,占报警总数的37.64%。金坛市公安局提供的家庭暴力(含家庭纠纷)报警数中,2012年家暴(含夫妻打架)数为60起,2013年家暴(含夫妻打架)为47起,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23日的报警数为35起。但是,110指挥中心接报警接报家庭暴力(含家庭纠纷)警情数来看,仅占年接报警总数的0.2%。

  2.对于家暴警情能做到100%出警,多以调解处理

  在对市公安局、辖市区公安局调研过程中得知,对于接到的家庭暴力警情,公安机关能做到100%无条件出警,接警民警按规定尽快赶到现场,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接处警执法标准化管理手册(试行)》中关于家庭纠纷的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全程录音录像,在家庭暴力警情的处理中,大部分是情节较轻微的,多以调解处理,部分警情公安部门会建议当事人寻求妇联帮助。以溧阳市提供的数据为例,2011年6月24日-2014年6月24日所接获的829起家庭暴力(含家庭纠纷)警情中,以调解处理的813起,达到立案标准查出的仅16起,其中构成刑事案件,以故意伤害罪移交检察机关的共2起。

  3.《家庭暴力告诫书》的知晓度和开具情况不一

  2013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妇女联合会四部门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11月,常州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和市妇联,共同制定了《常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学习。据统计,我市至今已发出112份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是这个数量与家庭暴力的报警数差距较大,且大多为口头告诫。当然,这与许多报警妇女自己的意愿也有关。另外,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各派出所对于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规定知晓情况不一,有些派出所已经不止一次发出过家庭暴力告诫书,而部分派出所民警对此项制度还并不了解。

  (三)人民法院反家暴调研结果

  1. 法院已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尝试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首次引入了民事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011年12月10日,天宁区法院少年庭就原告李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全市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钱某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自由或作出其他可能给原告的身体、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且在实践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随后,天宁区法院与区公安分局、区妇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在婚姻家庭纠纷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对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案件范围、申请和审查程序、效力及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对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涉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2. 离婚诉讼中涉及家暴的数量较少且统计困难

  在针对基层法院与常州市中院调研过程中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并非独立案由,通常只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要求离婚或者要求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而基层法院每年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较多,平均每个基层法院年审理离婚案在300-400起左右,因此对于涉及家暴的离婚诉讼统计上存在一定困难,在访谈有关法官时得到的答复是离婚诉讼中以家暴为事由的案件数量不多,每个基层法院每年基本不超过10个。

  3. 法院在此类案件中认定困难且操作未能统一

  在调研访谈中发现,法官对于涉家暴离婚案件普遍反映的问题在于证据认定困难,基于家暴而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诉求,法院判决在实践中能够认定家暴并以此作为离婚事由的案件较少,且认定标准不一,判决因家暴而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在实践中存在尺度不一的情况,但赔偿数额大多为数千元。

  4. 法院已准备采取一些针对性措施

  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与市妇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沟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并在后续工作中拟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拟尝试在离婚诉讼中采取要素式审判,将家庭暴力列为其中一个要素;拟在法院系统内部开展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调研,从中总结经验并拟在我市法院层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相对统一尺度。

  (四)家庭暴力庇护中心调研结果

  1. 依托民政部门救助站成立,环境与设施较好

  2004年,我市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依托民政局救护站,由市妇联和民政局共同成立。根据课题组实际走访,庇护所占据了救护站的整整一层楼面,可同时接待16位需要救助的人士。环境整洁,有空调、电视、婴儿床等配套设施,具备了较好的接待家暴受害者的硬件环境。对于有外伤或生病的受家暴者,庇护中心可提供医疗救治,受暴人士可以在这里接受最长10天的临时救助,对于有困难的受家暴者,可以免费救助。

  2. 入住率低,庇护中心功能有待提升

  与国内大多数反家暴庇护中心面临的问题相似,我市反家暴庇护中心也遭遇了乏人问津的尴尬。据统计,2013年至今,我市反家暴庇护中心共救助家暴受害者7名,均为女性,包括未成人1名,老年人1名。在这7名受害者中,本地人口1名,外地人口6名,后 2名由庇护中心帮助其购票返乡,2名由庇护中心联系其家人接回,1名由庇护中心人员护送其返乡,2名自行离开。据庇护中心反映,他们所能提供的主要是食宿、简单医疗等帮助和服务,而针对家暴的法律、心理等方面的服务目前庇护中心缺乏专业人员来进行。如何完善庇护中心的功能,使其进一步发挥实效,必须深入研究和探索。

  (五)家庭暴力鉴定中心调研结果

  1. 伤情鉴定数量呈下降趋势,鉴定结果中损伤程度大多为轻微伤

  我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成立于2004年7月,经常州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主要负责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伤情检查、损伤程度鉴定。根据近3年家暴伤情鉴定统计结果,2011年共30起,其中构成轻伤的6起,构成轻微伤的24起;2012年19起,其中构成轻伤的3起,其余16起构成轻微伤;2013年20起,其中构成轻伤的3起,其余17起构成轻微伤;2014年至今共9起,其中构成轻微伤的8起,不构成轻微伤的1起。伤情鉴定从数量上来说,总体呈下降趋势,而构成轻伤的,只占总数的15.38%。

  2. 鉴定委托方市妇联占一半以上

  我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的委托方是各级妇联,在2011年30起伤情鉴定中,其中20起来自于常州市妇联委托,2012年的19起伤情鉴定中,7起来自于常州市妇联,2013年的20起伤情鉴定中,14起来自于常州市妇联委托,2014年至今的9起伤情鉴定中,6起来自于常州市妇联委托。课题组在金坛、溧阳妇联的调研访谈中发现,因为路途较为遥远,受家暴妇女往往不愿意去我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鉴定,而自2011年以来的伤情鉴定中,委托方为金坛妇联的共1起(2012年开始未有1起),委托方为溧阳妇联的共6起(2013年开始未有1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问题。

  (六) 新北区反家暴行动试点调研结果

  在过去几年的接访及报警情况中显示,新北区的家暴问题相对突出,在市妇联的领导下,新北区妇联在反家暴方面采取了一些创新举措,开展了反家暴的行动实验,以期能进一步进行实践探索,形成有益经验,并用于后期推广。

  1.反家暴协会已成立,其工作机制仍有待探索

  2014年6月,新北区妇联以依法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推动“平安新北”建设为目标,成立新北区反家暴协会。该协会由区妇联主席担任会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以及市心理卫生协会理事长担任副会长,17位理事中,包含了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卫生局的相关领导,也吸收了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并以新北区下辖的9个街道(镇)妇联主席为骨干力量,形成了一个目的明确、针对性强的反家暴组织,其成员结构基本囊括了反家暴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结构比较合理,这项举措也极富创新性。然而,正因为这样的组织是具有创新性的,也意味着可以借鉴的经验较为缺乏,且成立时间较短,因此,其具体的工作机制仍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2.社区居民的反家暴意识仍有待提高

  2014年6月底,课题组设计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问卷》,抽取新北区新桥镇和龙虎塘街道的社区居民,开展入户调研,共回收问卷393份,其中有效问卷331份。男女比为176:155,该问卷反映结果如下:

  (1)居民对家暴的认识已经有所提高,但仍需加强

  在调研中显示,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有261人,占78.85%,但仍有9人认为该行为的性质不违法,28人认为属于家务事,3人认为属于正常现象,而表示说不清的有38人;此外,对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除308人认为殴打属于家暴以外,也有152人认为长期不理睬对方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136人认为强迫过性生活属于家庭暴力表现形式,有62人认为经济控制和制裁也属于家暴。以上数据都说明,大部分居民都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相当一部分居民认识到家庭暴力除殴打以外,也包括其他的表现形式,但是,仍然存在对家庭暴力行为性质认识不清、忽视了家庭暴力中除殴打以外的其他表现形式等问题。

  (2)大部分存在家暴的家庭为经常性家暴,且原因多样化

  被调研的331人中,有41人表示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占12.39%。其中,表示经常有家庭暴力的有21人,占51.22%,表示家庭暴力的几率为偶尔的有18人,仅1次家庭暴力的2人,说明在大部分存在家暴的家庭中,家暴是经常性的。此外,对于家暴原因的调研,选择因为家庭琐事、感情问题、经济问题、生活习惯或者一方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人数比较平均,可见产生家暴的原因是多样化的。

  (3)受家暴者大多不愿意告诉他人,对于依靠公安和妇联解决家暴的期待性最高

  对于如果遭受家暴,是否愿意告诉他人这一问题,有171人回答不愿意,占总人数的51.66%;而对于如果遭受家暴,选择报警的人数最多,有206人,占总数的62.24%,但仍有24人选择忍受;此外,对于由哪个部门出面解决家暴最有效的调研中显示,选择公安和妇联的人数最多,分别达到55.89%和42.60%,显示出关于家暴的解决,公众对于公安和妇联的期待值最高,特别是公安,因为其具有直接执法的能力,成为受家暴者的第一选择。

  3. 反家暴社工团队已初步形成,但团队建设尚有待加强

  新北区妇联在成立反家暴协会的同时,开展了“反对家庭暴力文明引导行动”,建立了一支反家暴志愿者队伍,对于反家暴志愿者开展集中培训,以期能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展开更有效的指导和服务。课题组对于反家暴志愿者通过问卷方式进行了调研,了解队伍的构成以及培训的需求和反馈情况。

  (1) 反家暴志愿者的来源及结构

  来自新桥镇和龙虎塘街道的32名反家暴志愿者中, 21岁-35岁有20名,36-50岁的有10名,50岁以上的有2名;男女性别比为6:26;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1名,高中学历的8名,大专学历的7名,大学以上学历的16名;含街道及社区妇女干部15名,社区其他工作人员15名,社区热心居民1名,法检系统或律师1名。此外,23名志愿者表示过去曾经参加过志愿者活动,5名志愿者表示过去没有参加过志愿者活动,另有4名表示有热情但不知道怎样活动;15名表示过去曾经参与过家暴纠纷的调解,17名表示没有参与过家暴纠纷的调解。

  (2) 反家暴志愿者的培训需求及反馈意见

  在调研中显示,志愿者认为自己最需要补充的知识依次为:沟通技巧(25人选择此项)、法律知识(16人选择此项)、心理学知识(15人选择此项)和婚姻关系中相处之道(6人选择此项);而针对志愿者喜欢的培训方式的调研结果显示依次为:个案分析(20人)、讲座(9人)、沙龙讨论活动(8人),情景剧(6人);对于开展的培训活动,23人表示收获挺大的,7人表示一般,还有2人表示说不清,满意度还有提高的空间。这个调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反家暴志愿者的培训需求,可以为今后的培训工作提供参考。

  二、 常州市反家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综合以上调研结果,我们可以看到,我市妇联对于反家暴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实践中也积极思考和探索,并在工作中时有创新举措,因此,在常州市各级妇联的努力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协作下,我市已初步建立起反家暴综合干预网络,且在反家暴工作中已经显示出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当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分析如下:

  (一) 真正意义上多部门联动机制的缺失是反家暴工作中的机制困境

  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于其干预需要多部门联动协作,才能起到较好的效果。妇联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常与公安、法院、民政等相关部门积极联系,比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出台就是反家暴中多部门联动协作的成果。然而,我们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多部门联动机制应当是职责明确、衔接良好、程序规范、运作顺畅的协作,而目前尚未形成这样的运作机制。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为例,部分派出所民警对此制度不够了解,有部分派出所知晓这项制度,但是还没有发出过家庭暴力告诫书。再以与民政部门救助站合作的反家暴庇护中心为例,妇联和民政部门在此庇护中心的职责和归属问题上并不明确,具体救助工作究竟应由谁承担,值得思考和商榷。此外,妇联作为委托方的家暴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也应及时反馈给妇联,以便帮助妇女在后期更好地维权,但是实践中往往忽视了这一问题而造成某些工作的脱节。另外,和媒体的合作可以帮助提高全民反家暴意识,并为反家暴工作获得一定的资金和外联组织资源,但是目前这方面的合作并不充分。一说起反家暴,往往将此归结为妇联的职责,其它部门某种程度上感觉是应妇联的要求在配合从事此项工作,一旦有受家暴妇女报警或者投诉,其他部门往往将之转介往妇联就不再作为,缺乏责任意识。因此,在职责未能明确、程序未能规范的情况下,多部门联动尚未真正意义上形成,这是当前反家暴工作中面临的机制困境。

  (二) 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相关知识的匮乏是反家暴工作中的意识桎梏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与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不少妇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选择默默忍受,也不乏一些因家暴而发生的恶性刑事案件,更有部分妇女想维权却因缺乏相关证据和维权能力而让有关部门爱莫能助。究其深层次原因,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相关知识的匮乏是目前反家暴工作中的意识桎梏。家庭暴力的产生不仅仅是因为特定个人、特定家庭的原因,而是有其深厚的社会文化传统的原因,这个原因从社会性别视角来看,就是一个由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所制造出来的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的存在。受此观念的影响,许多丈夫认为“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许多妇女也选择了逆来顺受,这样,丈夫的施暴成本越低,就越容易形成长期的家庭暴力。当然,国人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也造成了部分妇女遭受暴力却不愿意报警或者寻求其他帮助的情况;而“不管他人家务事”以及“劝和不劝离”的观念,也造成了家庭暴力中邻居等相关人员往往不愿意作证的局面。这种基于社会性别视角而产生的观念也影响了施暴家庭以外的其他人员,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也受此影响,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家务事而往往口头告诫几句了结。此外,部分妇女缺乏维权意识和相关知识,不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更有甚者,对家庭重要财产关注程度不够,留给施暴方以转移财产的的机会,当这些妇女忍无可忍,寻求妇联、公安甚至法院帮助时,也往往因缺乏证据等原因而无法获得有力支持。而对于儿童,中国传统的“棍棒下出孝子”的观念,使施暴者将打孩子作为正常的教育方式,而“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观念,也使不少父母将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物,甚至遭遇家庭矛盾或其他问题时以打孩子来出气,并以此为天经地义,更使许多周围邻居甚至执法人员也觉得不便出面干涉。

  (三) 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是反家暴工作中的制度短板

  1.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尚不完整

  当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主要散见于《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缺乏统一的家庭暴力立法,造成了一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由于立法主体的多元性,不同的立法主体往往站在不同立场上进行立法。如《婚姻法》主要是从婚姻的维系和解除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主要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规制家庭暴力,法条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体例不够系统、规范,内容不够周延、完整,甚至出现不同法条相互“打架”的现象。另一方面,无法建立责任主体间的有效联动,有各自为政之嫌。以分部门规定条款的方式割裂了责任主体间的联系,将原本属于共同责任的内容限定在某一个主体上,影响了实际效果。

  2.国家层面立法的缺失

  (1)家庭暴力界定过于严格。《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强调“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才构成家庭暴力,对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暴力行为,以及侮辱、诽谤、漫骂等行为,不以家庭暴力论处,这种司法认知将会使暴力逐步升级,也可能诱发受害人“以暴制暴”。司法解释还规定,家庭暴力的发生仅限于夫妻及家庭成员之间,忽视了非婚同居者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问题。

  (2)各有关机构的职能、分工规定不明确。国家级立法未明确规定各相关机构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能和权限,容易使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由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特别是公安系统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或举报后,若够不上刑事、治安处罚,处理家庭暴力事件多为取证、调解,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挫伤了受害人寻求公力救助的积极性和自尊心。

  (3)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救济途径。国家现行法律比较原则性,更侧重于对施暴者的事后制裁,缺乏对正在发生中的家庭暴力或者明显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之干预措施,对已经遭受、正在遭受或者遭受到明显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伤害的受害人缺乏有效救济的途径,使施暴者从家暴中“获益”,并固化了其施暴的行为方式。特别是对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未作明确规定。而在现实中老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思维不清、缺乏行为能力等因素,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无法及时,甚至不能向有关部门请求给予救济。

  (4)家庭暴力取证难、认定难。国家立法未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通常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处理。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证人,仅凭受害人陈述无法定案。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观念大多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多数人不理解妻子控告丈夫、儿童控告父母的行为。这就使得相关机关或律师向受害人的亲朋邻居收集证人证言,或向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调取调解笔录等证据时,遭到拒绝或含糊其词。不少受害人出于观念、顾虑及其他各种原因不愿求助于社会和法律,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不愿做伤情鉴定,或不及时申请伤情鉴定。

  (5)公权力干预力度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家庭成员间的轻微伤和轻伤案件及虐待案,均“告诉”才处理,公权力干预力度太小。有些受害人之所以没有“告诉”,是受到施暴者胁迫,不得不向外人隐瞒真相。

  3.地方层面立法的不足

  以江苏为例,目前关于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主要是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文的《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此外尚有《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常州市也于2013年出台了《常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

  (1)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目前江苏关于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主要是地方性规章,而缺乏统一层面的地方性法规,且位阶较低,在国家层面的家庭暴力统一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亟需出台地方层面的法规,以解决家庭暴力的实际操作层面的认定、各部门的介入干预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从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等方面,解决原有规定过于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2)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有待完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但是,如何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刑法中对于此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规定,使得公安机关很难主动介入去制止家庭暴力。而对于应当进行书面告诫的情况,虽然办法中已进行了规定,但是部分规定仍然比较模糊,比如“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中的多次具体是以什么为标准?此外,办法中规定了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但是口头告诫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如果书面告诫书当时被施暴者撕毁,如何补充此项证据?这方面缺乏明文规定。正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再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且受害人往往有反复,所以目前开出的告诫书并不多,希望通过告诫制度来实现事前防范制止,教育震慑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的美好愿望并没有完全实现。

  (四) 专业化团队的缺乏是反家暴工作中的人才瓶颈

  反家暴工作中涉及心理疏导、当事人沟通与调解、法律咨询等内容,需要专业人员来开展此项工作。对于妇联、公安、民政救助站甚至法院工作人员,要做好这项工作也应查漏补缺,在有关指导理念、工作要求与流程、相关知识与技巧等方面等方面进行完善与提升。反家暴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人,妇联特别是基层妇联人手紧张,工作繁重,街道、社区妇联干部往往身兼多职,而警力不足也是公安干警在反家暴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此外,民政、法院等部门也都面临类似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转变思路,理顺工作程序,吸纳相关人员,组建反家暴团队就变得十分重要。目前来自于社区的妇女干部、楼道长或者社区其他热心人士组成的反家暴志愿者队伍,距离开展此项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素质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跟发达城市相比,深圳有著名的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北京有影响力较大的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我市目前还没有此类专业的社会组织可以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服务,造成了当前我市反家暴工作中的人才瓶颈。

  三、 常州市反家暴综合干预策略思考

  通过对我市反家暴情况的调研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反家暴工作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由妇联、公安、司法、民政、社区、医疗机构、媒体等多方主体参与,通过行政、司法、社会等多种手段,运用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多种方式,从事先预防、事中制止、事后救济与修复等方面进行综合干预。而当前在我市要进一步推动反家暴综合干预体系建设,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联动配合,构建反家暴综合干预网络

  1. 首问负责,明确反家暴网络中各部门职责

  要建立反家暴的综合干预网络,首先应构建组织,建立横向与纵向网络,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避免将反家暴工作的部门责任妇联化。建议成立包括市委政法委、市妇联、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等单位领导在内的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这些部门共同合作,建立反家暴横向网络。工作中应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接待,做好记录,并予以有效的制止和劝阻,以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此外,应明确各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各自职责,明确预防和制止家暴是各部门的共同工作,而非配合妇联工作。此外,各单位也应在各自系统内部明确反家暴工作的具体职责,形成反家暴纵向网络。如此,各级各部门相互协作,纵横交错,才能真正构建反家暴综合干预网络。

  2. 理顺流程,确立各部门工作程序

  在多机构合作反家暴工作中,理顺工作流程,形成一套相互配合的工作程序尤为重要。公安部门接警后,除了及时出警,调研取证以外,应明确出警民警必须联系家暴当事人所在社区妇委会。此外,对发出告诫书的,也应及时抄送当地妇联。妇联在家庭暴力接访中,应根据情况,联系派出所、司法所、伤情鉴定部门、庇护中心等单位,及时启动多机构网络联动。而民政部门救助站工作中,对于非妇联转介前来的受家暴妇女(比如自行前来或公安部门介绍前来),应及时联系妇联,以便妇联根据情况采取后续心理疏导、法律帮助等措施。

  3. 重视回访,建立社区家暴档案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反家暴工作中的回访非常重要,对于所有家暴情况,都应登记建档,并于7天内回访一次,此后进行不定期回访,持续开展工作。上级妇联也应及时跟进,定期要求下级妇联汇报,并不定期检查监督。此外,建议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家庭暴力档案,便于掌握重点家庭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工作,并可在与公安或其他部门的联动工作中提供帮助。派出所在家暴报警出警后,也应建立相应档案,一是让施暴人知晓这一事实,从而产生一定震慑效果,二是可以为被家暴者进一步的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4. 创新举措,充分考虑受暴者需求

  在反家暴工作的开展中,应充分考虑受暴者的需求,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思考,敢于创新,提高实效。比如家庭暴力的伤情鉴定,特别是距离德安医院较远的金坛、溧阳等地,考虑受暴者的实际需求,建议可以与公安等部门合作,去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有些妇女被家暴后没有选择报警或去妇联求助,可以借鉴某些地区的做法,尝试与卫生部门合作,建立家庭暴力门诊,外科门诊中对家暴受害人进行详细诊断并做好记录,以备将来维权时的需要,针对某些经济困难的家暴受害人,建议提供家庭暴力医疗援助;针对当前庇护中心普遍入住率较低的现状,分析其原因,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展开创新性实践,比如考虑受家暴妇女的心理需求和安全考虑,拓展一些私密性强,一般人不知道的庇护所(丹麦、香港等地都采取这种做法),在与民政救助站合作的庇护所中,制定专门的服务规范,同时尝试与其他部门在这方面开展更多的联动合作,比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时,也可尝试与受家暴妇女的庇护联系起来,人民警察在开展反家暴工作时,也可以与庇护所联动合作。在思考中创新,在实践中检验成效,探索出适合我国受家暴者需求的模式。

  5. 定期交流,联席会议常态化

  在多机构反家暴的合作中,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对各自部门反家暴的工作情况进行交流,汇总数据和情况,沟通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共同探讨解决方案,在这样的会议中不断加深了解,加强合作。而且,这样的联系会议必须真正形成制度,使其常态化,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巩固反家暴综合干预网络。

  (二) 宣传引导,提高全民反家暴意识

  1. 预防为先,加强源头遏制

  家庭暴力作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因其隐蔽性与内部性等特点,预防应放在首位。而在调研中反映,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缺乏沟通或者沟通方式不恰当、一方有酗酒、赌博等恶习等等,这样的家庭少一些,家庭暴力就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所以应以预防家庭暴力为目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建议针对适龄未婚男女开展的婚恋观教育,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选择婚姻对象,可尝试在部分高校高年级学生中开展此类教育活动,根据实施反馈情况考虑逐步铺开;建议开展婚姻危机处理、家庭沟通技巧等内容的教育活动,在“家长课堂”中融入相关教育内容,通过这些教育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家庭暴力的产生,对家庭暴力起到预防作用。

  2. 多种方式,宣传反家暴意识

  家庭暴力之所以发现难、取证难、维权难,社会的反家暴意识是关键。目前虽然大多数人从理性上已经认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的,但是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仍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不少人,甚至一些执法人员也存在这样的认识,因而对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违法程度认识不够,对家庭暴力的举报和劝止积极性不高,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和制裁力度不够。意识的提高和观念的转变需要宣传和引导,建议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反家暴意识。除传统的讲座等方式外,可以考虑通过发放折页宣传册、反家暴签名活动、网络宣传活动、反家暴情景剧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建议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合作,拍摄反家暴宣传片,在电视台播放,因为这种方式直观而冲击力强,且受众面广,宣传效果更为突出。

  3. 教育引导,传授维权知识

  基于许多受家暴者因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知识,长期遭受家暴却维权难的现实,将教育和传授维权知识作为反家暴工作的一部分十分必要。通过开展讲座、法律咨询、沙龙活动或者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将婚姻家庭财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如何搜集证据等知识传授给受家暴者,一定程度上也可为受暴者维权打下基础,使施暴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其施暴成本,从而相应减少暴力行为。特别是文化程度不高、外来妇女等群体,尤其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教育。而对于儿童,应培养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灌输自我保护的思想。建议有关部门发动学校,把自我保护教育当作素质教育中的重要环节,用一些生动的例子教育儿童如何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让他们知道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样做,并教育儿童警惕、识别、躲避可能发生的性侵犯。

  (三) 完善法律,建立反家暴法制保障

  1.建立科学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架构。世界上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相比而言,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只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并且有较多的漏洞和缺失,不利于司法操作。因此,制定统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实现相关法条的衔接,建立较为完善科学的法律救济框架,保证各法律部门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协调和统一,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

  2.进一步界定家庭暴力内涵。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冲突的表现形式,是指家庭中发生的以暴力、胁迫、懈怠等手段侵犯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足以致其肉体、精神和财产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行为。从构成要件上看,主体是合法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的成员,侵害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从行为方式上看,家庭暴力既包括了使用暴力、胁迫等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包括了懈怠等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从侵害对象上看,家庭暴力侵害的是弱势群体的人身权益,以妇女、儿童、老人为主;在暴力范围上看,包括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等形式;从暴力伤害程度上看,应以“足以造成对家庭弱势群体的危害或损害”即可构成家庭暴力。

  3.建立司法分居及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司法分居是指“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和施暴人暂时分开居住的一项制度”,它是经过法院判决或裁决强制性的分居,分居后,同居义务终止,但婚姻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保留。明确家庭暴力发生后夫妻双方分居的法律效力,建立司法分居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者,是家庭暴力的事前防范措施。而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害赔偿三个方面的内容,并且不能够以加害人承担该种民事责任影响其应有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参照民事侵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借鉴国外公权力主动干预机制。国外干预和控制家庭暴力的立法例中, 对于公权力主动干预家庭暴力的要求较高,法律明确规定,公权力在防治家庭暴力事件中,应承担相应责任,警察在认为家庭暴力事件比较严重已经上升到犯罪性质时可主动介入。建议我国借鉴这种主动干预机制,明确相关机构主动介入的职责。

  5.增设家庭暴力罪,并改变原有的告诉才处理的情况。建议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该罪名的定罪与量刑,可参照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等罪名的有关规定,结合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进行规定。此外,建议该罪不要完全采用告诉才处理的方式,而是将家庭暴力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即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家庭暴力犯罪均可采取公诉和自诉两条途径,国家机关接到任何人举报都应及时受理,必要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甚至执行逮捕以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对于伴侣间性侵犯应为亲告罪,因为夫妻间性侵犯与隐私权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采用自诉处理的方式是对隐私权和性自主权的合理平衡。

  6.完善证据规则,适当调整证据责任分配。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经常性,传统证据难以收集,再则,因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无法用外界物来做载体,所以传统证据不太适用于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包括:第一,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使用“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可以解决精神暴力、性暴力证据收集上的尴尬。当然,“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的获得必须经历严谨的程序,应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配备专门的认证人员,能够对受虐妇女的遭受暴力的行为进行认定,在专家认定后作出“专家证词”,受害者才可将此“专家证词”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是指上次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可以证明暴力行为证据。在此次暴力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在此次暴力行为中没有收集到有力证据证明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的证据。另外,建议适当调整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不要求原告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只要求原告证明加害人极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如果加害人不能合理解释或证明受害人致害缘由,就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并不是指全部举证责任的转移,原告同样应就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实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至于如何和分担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则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7. 立法时应考虑未成年人受家暴的预防与救济。首先,需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权利个体,确立对未成年受害人优先和特殊保护的原则,以实现反家暴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其次,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增加列举对儿童家庭暴力的特有形式,例如,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体罚、其他残忍的或有辱人格的惩罚;监护人等其他近亲属对儿童的性侵害与忽视等。再次,在有关家庭教育的倡导性条款中,可规定鼓励父母采取积极的、非暴力的、参与性的抚育子女方式,并且通过父母培训等方式,宣传非暴力的价值观,以突出反家暴中“预防为先”的理念。最后,规定有效的对未成年受害人的救助与服务措施,如强制报告制度、设立紧急救助和庇护场所、开展多专业的社会服务,帮助受害儿童康复,设立专项救助基金,等等。

  8.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由于目前江苏关于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主要是地方性规章,在效力位阶上以及系统性方面不足,可操作性也有待加强,因此实践中很难进一步有效发挥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在国家层面的家庭暴力统一立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在家庭暴力仍然较为普遍存在且防治难的问题面前,制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刻不容缓。建议在地方法规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取证、政府设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等细节作出实质性的规定,并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以及救济途径进行明确规定。而针对现有的一些规章制度,建议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以完善。比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中,对于应当进行告诫的具体情形进一步进行细化,明确书面以及口头告诫的证据效力,无论作出书面还是口头告诫的,都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若告诫书被撕毁或遗失而受害人需要在诉讼中使用的,应允许相关律师调取材料。此外,应明确公安机关在当场处理时有告知受害人申请鉴定等权利的义务,并赋予一定情况下公安机关主动介入调研取证的职责。

  (四) 培育发展,建设反家暴专业团队

  1. 专项资金,保障工作开展

  任何工作的开展都需要物质基础的保障,反家暴社工介入工作纷繁复杂,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需要学习相关专业知识,这支团队的建设具有前瞻性与创新性,但是要能保证团队的专业化水平,保证这支团队能持续地投入和发挥作用,光有工作热情是不够的。反家暴团队应由社工和志愿者两个部分构成,社工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助服务对象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主要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而志愿者是指基于社会责任和义务,为促进社会的改善和发展,自愿无偿地贡献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基于反家暴团队专业化建设的需要,建议设立专项资金,以保障团队建设和工作的开展。

  2. 招募吸纳,组建反家暴团队

  反家暴团队的组建,需要通过招募和吸纳志愿者来完成,这些志愿者可以来自心理咨询师队伍、法官、警察队伍、律师队伍,也可以是来自基层妇联或者社区妇女干部、社区其他工作人员或者楼道长、具有工作热情的社区居民。建议吸纳志愿者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志愿者的吸纳应本着自愿原则,只有真正愿意投入这项事业的,才能将工作做好;(2)队伍中应吸纳一定数量的男性。反家暴工作常被人和妇女工作划上等号,因此加入团队的人员必然是女性较多,但是反家暴的社工介入,有时也需要与施暴者进行深层次交流与沟通,需要站在施暴者的角度换位思考来开展工作,因此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男性成员;(3)志愿者必须有相应的时间、精力来从事此项活动。

  3. 培训考核,提升专业化水平

  反家暴工作对团队人员的专业化要求较高,如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工作中势必事倍功半或者与原定工作目标背道而驰。所以无论是反家暴团队中的专业社工还是志愿者,均应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包含助人自助的基本职业道德、尊重和保密的工作准则,心理学、法律知识、社会学、沟通技巧等。当然,对于社工和志愿者的培训和考核要求应有所区别。在反家暴工作中,还应进行社会性别角色理论的培训,使社工和志愿者能从这个理论出发,理解家暴产生的原因、背景,并以社会性别平等为目标开展工作。培训建议以参与式培训方法为主,结合传统的培训方法,提升被培训者在反家暴活动中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的能力。

  4. 培育孵化,发展反家暴社会组织

  在当前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过程中,很多领域中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凸显,而在反家暴这个领域里,也有一些城市的社会组织发挥着较为明显的作用,如深圳的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北京的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等,政府部门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与这些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鉴于我市目前还没有反家暴的专业化社会组织,建议妇联与民政部门合作,孵化和培育此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提供硬件设施,降低其日常运行成本;提供项目策划、申报项目等方面辅导与协助,提供经费支持与财务托管、组织自身能力建设、项目评估等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效果;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册登记,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方式,最终使此类社会组织形成一定的筹资渠道,在实践中创建品牌,产生社会影响力。当然,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也应对社会组织加强监督,进行评估,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我市反家暴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5. 项目化运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项目化运作,是指将工作任务和目标变成一个个项目,而后通过项目管理的思路来进行运作,这种运作方式,可以更充分地发挥社工人才的专业特长,提高社工人才专业化服务的实效。反家暴领域中同样应推动项目化运作,通过设计主题、分解任务目标和确定方案,由妇联、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部门或组织合作,一方面可以从不同渠道筹措资金,整合资源,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反家暴社工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甚至打造品牌项目,扩大社会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家庭暴力作为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市仍然较为普遍存在,部分恶性案件的影响十分恶劣,其防治需要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结合行政和社会多方面力量,以行政力量为主导,同社会民间组织通力合作构建多机构的合作干预网络,而联动机制的建立、法律制度的完善、思想观念的引导以及人才队伍的建设这几个方面,应成为我市推动反家暴综合干预体系建设中的抓手。相信在常州市妇联的牵头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我市反家庭暴力工作将取得更好的成效。

  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篇3

  反家暴工作是妇联维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家庭和谐、社会稳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如一束强光,为现阶段的反家暴工作带来了希望。华亭县妇联积极探索新思路,寻求新方法,反家暴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工作对象的多元化和工作环境的多变化,反家暴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反而呈上升趋势。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反家庭暴力状况,近期,县妇联采取发放调研问卷、访谈与入户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在安口镇、东华镇、西华镇、山寨乡4个乡镇开展了反家庭暴力专项调研。此次调研共发放问卷980份,回收790份,回收率达80%以上,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积极。

  一、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调研对象以女性为主,男性只发放问卷200人,年龄段相对集中,主要针对26岁以上的成年人,其中26-35岁的213人,36-55 岁之间的389人,55岁以上137人,其余51人为26岁以下。调研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学历占总数的7%, 高中或中专文化占21%,初中文化占43%,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29%。在职业分布上干部占5.5%,个体私营业者11%,无业人员占36.5%,农民38%,公司职员占9%。从调研情况来看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程度大多不高。从年龄结构看,30岁-50岁年龄段的占多数,达75.1%;从文化层次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多数,达89.3%;从职业分布情况看,工人、农民、下岗、单干及无业者占多数,达88%以上。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总体实施情况与困难问题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总体实施情况。

  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县公安机关共接报“家庭暴力”警情18起,调处家庭矛盾纠纷16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份,办理涉“家暴”刑事案件2起;县司法局共办理妇女法律援助案件6件,获得法律援助妇女人数123人;县妇联接待处理与家庭暴力相关上访案件16件。

  (二)《反家庭暴力法》在实施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犯罪事实难以发现。家庭暴力犯罪均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道,且被害人的亲属、邻居即使知道,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认为两口子打架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也有些妇女迫于丈夫拳头的压力,怕招来更大的伤害而不敢寻求帮助,不敢或者不想报案,导致公安、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对妇女的伤害却极为严重,使她们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惊吓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

  2.诉讼程序难以启动。根据“故意伤害罪”的要求,最低伤势是轻伤,轻微伤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家庭暴力犯罪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下子造成他人轻伤的情况比较少,所以很多家庭暴力行为都只是实施了治安处罚。

  3.定罪标准不够明确。依照目前刑法的规定,虐待罪、遗弃罪均要求“情节恶劣”才能构成,但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给准确定罪处罚带来困难。

  三、主要做法

  今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23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16件,占比达69.56 %。调研中我们发现,家暴事件多发生在农村,施暴者多为文化不高、素质低下,而且年轻化。为此,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宣传引导,努力提升妇女的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途径,家庭成员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每年利用“三八”维权周、“11·25”国际反家暴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各种宣传活动日契机,把《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借助网络、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媒体,积极打造普法宣传新平台,提高妇女远离暴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每年邀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县法院法官为妇联干部、维权志愿者和妇女群众代表开展“反家暴”专题讲座、法律法规培训8场,在讲解法律条文的同时,重点讲解妇女受暴后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保护人身安全等。

  (二)加强协作联动,努力提升服务工作水平。一是妇联主动维权。对涉及家暴的案件,妇联高度关注,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调解,对生活困难的给予援助,对涉及法律程序的为其提供指导,竭尽全力让每个受暴者受到最大化的保护。二是部门联动维权。公安机关建立了预防家暴的110报警中心、基层派出所建立了“家暴投诉站”,实现早预防、早介入和及时调处矛盾,确保受害者投诉有门;联合县司法局依托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华亭分所建立了华亭县家暴损伤鉴定中心,为受害的妇女儿童进行及时准确公正的伤情鉴定;法院建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对婚姻家庭案件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2名妇联干部被聘为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介入家暴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好地维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受家暴人群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服务;县、乡(镇)两级妇联均建立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及时为妇女提供规划化、专业化的调解服务,组建妇女维权志愿者队伍,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法律帮助和咨询服务。三是司法干预维权。联合法院加大对人身保护令的使用与宣传,对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及时作出裁定,及时给受害人予以人身保护。对经济困难的受害人,法院给予减、缓、免收受理费。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当事人,及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切实维护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三)深化美德教育,努力提升群众的文明程度。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家庭暴力问题,我们注重把消除暴力行为与提倡家庭美德结合起来,不断增加 “最美家庭”活动密度,将宣传、评选、争做“最美家庭”、“平安家庭”、“好婆婆、好媳妇”贯穿全年,以丰富多彩的活动凝聚家庭,以文明健康的理念影响家庭,增强了家庭成员的懂法守法意识、和睦相处意识、男女平等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以家庭的平安文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引领妇女增收致富,提高妇女经济地位。以“双学双比”为抓手,以“巾帼示范村”创建为契机,以提高农村妇女整体素质和致富能力为重点,以促进妇女增收为目标,抓培训、建基地、强服务、树典型。年内、在全县各乡镇举办“陇原巧手”培训班8期,其中:培训建档立卡贫困妇女321人,实现就业24人;举办种养殖培训班20期4800人(次),积极稳妥实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贫困妇女发展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民俗旅游、农家乐等特色产业,以积极的行动提高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赢得丈夫和家人的尊重,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强者,从而免受外界的伤害。

  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宣传不广。法律宣传的对象单一,真正的施暴主体――男性很少参加此类活动。维权培训的主体单一,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执法者很少涉足此类的培训。二是联得不紧。反家暴工作很大程度上依靠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虽然各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鉴定、立案标准高,对于家暴中的伤情鉴定90%为轻伤害,一些伤势不明显的很难鉴定,公安机关很难给予立案;受暴妇女也有“家丑不外扬”思想作祟。三是调解不易。对无固定职业的施暴者处理难,他们文化素质低,且无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取证难,夫妻间的家暴常常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调解方难以认定事实。反复性家暴案件调解难,有些家暴案件反复发生,形成恶性循环,让人束手无策。四是证据不足。大部分家暴受害者证据保留意识缺乏,公安机关也难以收集,尤其是语言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等隐性暴力。家暴的目击者、亲友往往不愿做证,因家暴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案件指定监护人难。

  五、对策建议

  1.立足根本,推动反家暴工作源头化。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三八”维权周、国际反家暴日等各种活动,宣传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注重借助网站、微信等新媒体,打造维权新平台。要善于借力借势,将反家暴的知识宣传穿插到各个部门的活动中,通过张贴宣传漫画、举办知识竞赛等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倡导反家暴理念。二是要加快对现行法律的普及。新的《反家庭暴力法》虽已出台,但除了业内人员认真研读外,群众还未能全面深入了解。因此,要将现行的反家暴法普及运用到方方面面,各种人群。重点对主要施暴者——男性进行普法,经常到男性居多的大型企业开展宣传,同时将反家暴教育纳入家庭教育的范畴,生长在父母有家庭暴力环境中的孩子,往往有家暴的倾向,要让孩子们在人格完全形成之前,从思想上认识到家暴是违法的,并能在家庭中发挥引导、劝阻、制止的作用。三是加大对执法者的培训。举办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调解员、妇联干部反家暴培训研讨班,提高反家暴工作者的反家暴意识和工作能力,实现家庭暴力零容忍。

  2.整合资源,推动反家暴工作社会化。反家暴工作必须建立社会化的维权机制。要借助部门的力量,成立反家暴联盟,研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借助民政的力量,建好、用好庇护所,让其真正发挥作用;借助维权志愿者的力量,扩建调解室,更好地为家暴案件开展矛盾调解;借助公安的力量,为家暴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给予立案;借助法院和人民陪审员力量,在审判中维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借助媒体的力量,及时对妇女维权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舆论氛围。

  3.创新理念,推动反家暴工作实事化。一是建议建立“关爱受暴妇女儿童基金”,为受害者提供帮助。比如提供暂时生活费,为那些不愿意入住庇护所而又无处可去的妇女暂时性地解决食宿,躲避伤害。二是开展婚前反家暴宣誓活动,在婚姻登记宣誓程序中增加反家暴的内容,也可以在领证前签订《婚姻承诺书》。三是推进“两新”组织中“妇女之家”的建立,将“妇女之家”作为开展家庭美德、妇女维权的新平台、新抓手。四是承接、开发妇女维权公益项目。在承接政府公益项目的同时,建议上级妇联自主开发、打造一批为妇女儿童服务的项目,让项目运作成为推进维权工作实事化的有力抓手。

  4.规范运作,推动反家暴工作司法化。一是设立“反家暴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由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善于心理疏导和情感沟通、有一定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组成专业的家庭暴力审判团队,高压震慑家暴施行者。二是延伸司法服务,构建涉家暴案件矛盾化解联动机制。一方面,法院对于涉家暴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并形成合力。从妇联、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推荐的人员中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家暴案件审理工作,邀请当事人亲友、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发挥亲情、友情、民意的独特作用;在审判过程中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导护、对加害人予以心理矫正,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三是加大人身保护令的运用,建议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加大案件审理中调解力度,妥善化解或处理家庭矛盾。如果人身保护令运用得当,不但可以有效制止家暴,还可以促进案件的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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