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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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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总有人是欠钱不还的,恶劣的行为还有撕毁借条的,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供你参考。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案例

  [案情]2003年7月23日,史某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向王某借款50000元,当日,史某出具借条后,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次年2月,王某向史某催问借款,史某以忘记借款利率为由要求王某出示借条,然后趁王某不备将借条抢到手中撕毁。王某随机抓住史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史某抢夺并撕毁的借条本身毫无经济价值,史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史某趁王某不备,公然夺取王某的借条,非法占有王某的私有财产,王某的行为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构成。史某抢过王某的借条撕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史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侵占罪进行处罚。

  一、史某撕毁的借条是载明史某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王某有权凭此借条向史某要还借款。然而史某为了赖帐,趁王某不备夺过借条撕毁,使得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实际上是造成了王某财产损失、减少,而史某却因此将本应偿还给王某的借款非法占为己有,获得了财产上的不法利益。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符合的构成要件。因此,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抢夺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对象都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侵占罪中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或暂时的使用权,但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 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最大特征。本案中史某通过借贷的方式占有王某50000元借款,史某可以对这笔借款进行使用和收益,但这50000元借款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王某的。王某对史某享有的债权实际上就是享有要求史某在借款到期后将50000元借款的占有权转移给己方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载体就是史某出具的借条。史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撕毁借条,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尽管史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但这仅仅是史某占有王某财产所采取的一种方式,史某夺取的借条本身并没有价值,即使作为纸片来看,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借条本身并不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以单纯从史某的抢夺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只有当史某撕毁借条以后,才达到了消灭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达到了非法占有50000元借款的目的。综上所述,本案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更为妥当。

  延伸阅读

  哪些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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