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个人房屋质押借款合同大全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实用个人房屋质押借款合同,欢迎大家来参考哦。
实用个人房屋质押借款合同1
本合同缔约人:
借 款 人: 地 址:
电 话: 身份证号:
贷 款 人: 地 址:
电 话:
抵 押 人: 地 址:
电 话: 身份证号:
本合同各缔约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等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为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借款金额: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 际还款日相应顺延。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当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贷款利率、计息和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百分之 ,即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总额为 元整(大写: )。
利息支付(任选一种方式):
1、第一期还息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期还息于本合同实际还款日连本偿清。
2、每月的 日之前支付本月利息 元 。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5天通知贷款人,并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展期:借款人若申请展期还款的,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5日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缴付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付的其他款项;
3、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4、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融资顾问;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资信、借款用途及个人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九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对借款人按时发放贷款。
4、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清本合同规定之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并同时已遵守和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贷款人应约定立即解除抵押物的抵押。
第十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
3、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4、借款人连续两期未偿还贷款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一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全面、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独立所有并拥有处分权的位于 市 区 路 号 单元 户,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 )的合法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抵押物为共同共有的,已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根据房屋现状结合市场价值,抵押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定上述房屋价值为人民币 元整(大 写: ),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
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的当日,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抵押登记完成后,他项权证与房地产权证由贷款人领取并保管。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或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 抵押权实现:如借款人不能全面、及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将抵押房产折价实现抵押权;如双方未就上述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直接实现抵押权。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或者变更,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特 别 约 定
第二十二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缔约人签字、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后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抵押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3、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超过15日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贷款人款项的,应向贷款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个月利息额。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按上列约定处理:
本合同借款期限在1个月或1个月内的,应支付1个月利息,不再承担违约金;借款期限3个月内的,除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外,应承担10天利息的违约金,但实际履行期限不足1个月,应按1个月计息。借款期限3个月以上,除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外,应承担15天利息的违约金,但在最后一个月内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到本合同期满为止,不再承担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期满(指实际还款日)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本金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
6、本合同期满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应向贷款人支付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责任承担:抵押人与借款人对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可能产生的抵押物的估价费、鉴定费、过户费、执行费、交通费、差旅费、贷款人的律师费、拍卖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七条 附件效力:合同项下所有与本合同利害关系人签署的附件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共 页,借款人、贷款人、房地产抵押登记机构、咨询服务商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借款人与抵押人不属同一人时,抵押人与借款人同意共执一份,由借款人领取并保管)。
第三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 缔约人的意思表示:缔约人对本合同的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抵押人: 身份证号:
贷款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订立
实用个人房屋质押借款合同2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 第_______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
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 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 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
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实用个人房屋质押借款合同3
抵 押 人(甲方)
代 表 人:
抵押权人(乙方)
代 表 人: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 ,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条 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 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八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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