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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班会方案学生法制教育方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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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举办法制教育主题班会,使学生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能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加深学生对学法重要性的认识。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方案,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主题班会方案1

  一、 主题大学安全法制教育

  二、 时间:20__年_月_日 晚上7点30分

  三、 地点:

  四、 出席人员:辅导员和___班全体学生

  五、 主持人:班安全委员

  六、 班会开展方式:PPT形式

  七、 班会议程简要:

  1、主题班会背景

  法制安全教育作为在校学生,安全问题与我们的生活、学习、成长息息相关。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提高防范能力,是学生自身的重要使命。

  安全防范是一种意识,更是个人的生存技能。做好个人安全防范是人生的一门“必修课”。每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学生首先必须了解自己所处的环境安全。

  2、班会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能力,限度消除学校安全事故隐患,使学生懂得在校园中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并能做到时时处处注意安全。

  3、班会活动准备

  1、让同学们讨论对安全法制的认识。

  2、请同学举例身边的真实例子。

  (1)你亲身经历的有哪些?

  (2)你知道的诈骗类型有哪些?

  (3)你认为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时的心理是什么?

  4、活动过程

  A、首先播放查找到的一些关于大学生安全法制教育的视频。

  B、让学生自由讨论发言,谈谈自己的认识,和今后应该做到哪几点。

  5、由PPT介绍学生应该注意的一些安全常识:

  每位同学必须牢记如下行走安全常识:

  ①、学生必须具备的安全防范技能

  (防范宿舍火灾;防范乘车安全等)

  ②、使用ATM机注意事项

  (在输入密码时注意旁边是否有人在偷窥;取款凭条要放好,不能随手一丢泄漏卡号等)

  ③、诈骗的预防

  (假冒大学生诈骗;谎称意外要求汇款诈骗等)

  ④、防火及安全逃生

  (逃生预演,临危不乱,熟悉环境,暗记出口等)

  ⑤、公交车上如何识别扒窃

  ⑥、防止掉进 陷阱

  ⑦、谎称意外要求汇款诈骗

  ⑧、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自己利益

  6、就本次班会全体学生畅谈体会。(时间大约15分钟)

  7、辅导员点评。

  八、总结发言

  通过今天的安全教育主题班会的开展,使大家深刻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作为在校学生,安全问题与我们的生活、学习、成长息息相关。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提高防范能力,是学生自身的重要使命。

  改革开放后的大学校园,已从昔日遗世独立的“象牙塔”俨然变成开放型的“小社会”。可相对于社会人,大学生群体仍然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接受安全法制教育,不仅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适应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更是大学生自我完善和提高综合素质的需要。每位在校生都必须牢固树立以“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为核心的校园安全文化观念,积极主动地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防卫能力和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应变能力,以及抵御违法犯罪的能力,保证自己身心健康地完成学业,并能成功地就业、创业。

  主题班会方案2

  一、活动主题:

  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教育

  二、活动目的:

  通过案例剖析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教会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曾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

  大学生法制教育主题班会。

  三、活动过程: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我们的考试刚刚结束,我首先在此祝愿各位同学取得好的成绩。希望大家在新的学习任务开始之前调整好的状态,迎接下一次的挑战。我们大家都知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在一天天的发生着改变,我们身边也随之出现了形形色色的不同群体或个人,并且他们的行为有时会侵犯到我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懂法我们也可以能侵犯到他们的权利,为了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能力,为此我为大家准备了这次“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教育”的主题班会,希望通过这次班会使同学们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常识,从而使我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盗窃罪)

  2009年10月14日18时许15号公寓楼238宿舍李某向派出所报案称本宿舍俩台笔记本电脑被盗。现场没有发现任何被撬痕迹。民警经过细致询问后,得知该宿舍张某作案嫌疑,随即对张某的行踪进行了调查。经过多方努力,民警在该学校东门城中村一招待所抓获。据张某交代,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已经销售,另外一台藏在另一招待所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张某犯有盗窃罪,且两台笔记本电脑折合人民币八千余元,属数额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点评:据了解张某系该学校新闻专业学生,该生家庭条件很好,其爷爷是一个高级干部,父亲自己开一个公司,产业也很大。应该说经济条件很好的,但是张某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后据张某交代,该生来校以后交了女朋友,经济花销比较大,家里给的生活费不够自己在女朋友面前“显摆”。国庆节回家后父母给他买了一个价值8000元的电脑,该生由于没有生活费在火车上以3400元将其处理。收假后没有几天就把这些钱挥霍完了,为了在女朋友面前能有“面子”,一时冲动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事后张某后悔莫及,但是法律神是圣不可侵犯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待张某的只能牢狱之苦。可谓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盗窃罪的量刑:

  1、盗窃金额500-2000以上为较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盗窃金额5000-2万以上的为巨大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金额3万-10万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罚金

  案例二:(抢劫罪)

  刘某、崔某、郑某、程某、陈某5人,是某高校02级法律专业的二年级学生。2003年12月11日,5人在一起喝酒、吃饭后,于当晚12时许携带菜刀、木棍等凶器,窜至西安市友谊西路,拦路抢劫西安仪表厂职工张某和其妹。其中一人勒住张某之妹的脖子,另3人则围住张某,并用木棍将张左肋骨打骨折,抢走现金1780元。期间,程某在一旁望风。作案次日,程某和陈某到校保卫处投案。另3人依次被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5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点评:据了解几个学生家庭条件都可以,就是因为一种好奇心最后酿成大祸。我们现在很多大学生进去大学以后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加之离开家庭,自认为走上了社会,便逐渐滋生了好逸恶劳、学习松弛、自私自利、害怕艰苦、贪图享乐、爱慕虚荣等不良习性。而一旦面对犯罪的诱因,在不能正确辩别是非的情况下,就以身试法。最终酿成苦果。

  案例三:(故意伤害罪)

  2009年圣诞节晚上9时某高校某班级圣诞节晚会结束,班上同学张某与王某到商业街归还所租用音响设备,因器材有所损坏牵扯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情绪激动大打出手,张某给其辅导员打电话告知此事,辅导员随带领班上10余名学生赶到现场,现场秩序一度混乱,无法控制,其中一同学孙某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租音响的老板,店老板心脏左下方被刺伤,当即倒地不起,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此案件中,孙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店老板刺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家属也赔偿受害者医疗各项费用数十万元。

  案例四:(故意伤害罪)

  某天夜里公寓楼内,同学舒某和同住一室的陈某在熄灯后还在大声交谈,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满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但后来出门时因要换鞋,随手又将刀递给与他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刀,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二人在对打,当时他那把刀就抓在手上,陈某被打得在后退时,也许是出于“拔刀相助”这个成语的熏陶吧,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舒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舒某只有14周岁,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点评:友谊是人生的美酒,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但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时期,一定要谨慎择友,择良友。和好的朋友在一起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不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反而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所以我在这里劝诫大家交朋友一定要擦亮眼睛。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是做人的美德,但是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最周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面对他人或者朋友的要求,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以道德和法律的标尺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迁就,否则就会酿成大祸。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案例五:(聚众斗殴罪)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也是象你们一样的两个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其中一位同学杨某对与他发生过矛盾的张某同学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某、王某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然后尾随杨某,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某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睬,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方的一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

  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是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者,就应按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故意伤害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起案件中有三人因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点评:而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与他人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人生活在社会中,难免相互之间有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 ,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多管闲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案例六:(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

  2009年9月21日,安康市汉滨区某校大二学生一时无聊竟然拿“针扎”事件开玩笑,在互联网上一个“安康论坛”发布“安康发生针扎事件”等信息,引来大量人员跟帖,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经过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于9月23日在安康巴山路泓星网吧内将发布虚假信息人周某抓获。据周某交待,出于对新疆发生的“针扎”事件好奇,便在网上发布了听说安康发现针扎事件的虚假信息。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当周某知道因为自己一时的好奇和无聊换来了10天拘留时后悔莫及。

  2011年3月15日上午10点多,在自家电脑上敲下一段不到50个字的消息,发在了几个群上。超乎他想象的是,在此后的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这条消息夹杂着人们对辐射的恐慌不胫而走。 一天以后,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发生食盐抢购现象。据官方分析,造成食盐抢购的原因一方面是日本地震海啸造成 ,民间盛传含碘物品可以预防核辐射,造成部分民众盲目抢购囤积碘盐;另一方面,民众担心海水受到污染,以后买不到没有污染的食盐了,所以疯狂抢购囤积,一些不法商家甚至趁机提价牟取暴利。

  2011年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发布消息称,已查到“谣盐”信息源头,并对始作俑者“渔翁”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近日网上出现一条“陕西兴平将于6月13日发生强烈地震,震级为7-8级左右,此后还会有六百多次余震,震级均不等”的传言,引发部分网友恐慌。经经过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该谣言出自陕西咸阳两名学生之手,目前这两名学生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点评: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利用国际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总 结

  通过以上的案例的教训,我们同学们应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懂得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因此,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最近几年,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非法集会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都是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守法意识的淡薄和一时的年轻冲动所造成的。

  同学们,你们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心理都不十分成熟,加上社会阅历浅,所以是非观念较差,容易去模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被人利用。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我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我们是否想过我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相信我们的辅导员老师对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法纪安全教育已经讲过很多次。今天我和同学们分享以上这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故事,现实存在的案例,希望同学们能从这些案例里或多或少的受到一点点启示。

  主题班会方案3

  教学课题:法制教育(自护、自救安全教育)

  教学内容:学习一些家居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知识。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有关安全知识,使学生树立自护、自救观念,形成自护、自救的意识,使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重点难点:学会如何实施自我保护。

  教学方法:例举法,讨论法。

  教学过程:

  一、谈话引入:

  同学们生活在幸福、温暖的家庭里,受到父母和家人的关心、爱护,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险。但是,家庭生活中仍然有许多事情需要备加注意和小心对待,否则很容易发生危险,酿成事故。下面就谈谈家居安全要注意什么:

  二、交通安全

  案例|一、3月31日11时55分,河南省潢川县小学生杨明亮(男,8岁),在丰台区富丰桥东韩庄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李元元(女,24岁,北京市公交总公司603车队)驾驶的大公共汽车当场轧死。

  案例二、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新开(女,7岁)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建中(男,19岁)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1、分组讨论、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要靠路边行走。

  (2)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

  (3)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4)穿越马路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2、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骑自行车在公路上行驶。

  三、防溺水安全教育。下面给大家讲几个游泳所带了的惨剧。

  (1)2016年4月23日下午,廉江市安铺镇3男孩结伴下河捞蚬不幸溺水,导致2死1失踪。

  (2)2016年1月8日,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郝家庄上郝村西塘处,因开发商挖沙导致地面出现大坑,聚集河水后结冰,4名小学生和1名幼儿在冰上溜冰时不慎落入坑中溺水死亡。

  (3)2016年3月3日,海南乐东中学2名初三学生到河边钓鱼,不慎落水身亡。

  (4)2016年武汉一所中学6名初中生结伴到长江游泳,其中5人被浪卷的远离岸边,3人被群众所救,2人不幸失踪

  (5)2016年6月9日,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杨庄中学7名初三学生结伴在莱芜汇河下游游泳时溺水身亡。

  (6)2016年6月9日,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文昌村5名小学生在桃洪镇竹塘村向家山塘游泳时溺水身亡。

  (7)2016年1月1日下午两点左右,广东汕尾陆丰市湖东镇南四坑水库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4名小学生死亡。

  (8)2016年1月7日,河南信阳光山县南向店乡天灯小学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4名儿童溺亡。(9)2016年4月21日,广东珠海中大珠海校区一名2016级本科生凌某,在校园内沕水湖意外溺水身亡。

  (10)2016年5月5日,北京市吉利大学一名大二学生在十三陵水库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

  以上仅仅是游泳所带来惨剧的冰山一角,但也并非是因为游泳可能会溺水而就因噎废食,而不去游泳,只有清楚了原因,知道怎样预防,在保证我们安全的条件下,就可以开心的游

  游泳时要注意安全

  1、饱食或者饥饿时,剧烈运动和繁重劳动以后不要游泳。

  2、发现有人溺水,不要贸然下水救,应大声呼唤成年人相助。

  3、水下情况不明时,不要跳水。

  四、用电安全。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中用电的地方

  越来越多了。因此,我们有必要掌握一些基本的用电常识。

  (1)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电源。

  (2)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拭电器。

  (3)电器使用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

  (4)使用中发现电器有冒烟、冒火花、发出焦糊的异味等情况,应立即关掉电源开关,停止使用。

  (5)发现有人触电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棍等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不要用手直接救人。

  五、安全使用煤气

  (1)燃气器具在工作时,人不能长时间离开,以防被风吹灭或被锅中溢出的水浇灭,造成煤气大量泄露而发生火灾。

  (2)使用燃气器具(如煤气炉、燃气热水器等),应充分保证室内的通风,保持足够的氧气,防止煤气中毒。

  六、食品安全教育。

  主持人:喜欢零食是孩子的天性,但往往在吃得高兴的同时却忘记要看看食品是否过期,是否变质,因此就存在一个很大的安全隐患。请同学们在享受零食时记住要吃安全放心的食品。

  1、预防食物中毒,首先要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洗衣服、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床单和被盖(一月一次)。

  2、保持教室、宿舍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养成饭前便后洗手、不暴饮暴食的良好习惯。

  3、做到\"六不吃",不吃生冷食物、不吃不洁瓜果、不吃腐败变质食物、不吃未经高温处理的饭菜、不喝生水、不吃零食。

  4、要从食品标签上注意识别食品质量,选择安全的食品是把装病从口入”的第一关。

  5、不吃三无产品食物,不吃发霉、变质的食物。

  6、不乱吃野果,更不要捡路边的果吃,以免中毒。

  七、防拐骗。

  1、案例:某日晚10点,由山东省某县某村13岁女学生杨某从叔父家吃过晚饭后徒步回家。天色已黑,路途又远,她在途中碰到一个骑摩托车的男青年,男青年用骑车

  带她回家等花言巧语骗取了杨某对他的信任,上了他的摩托车。半路上,他企图_杨某,却被杨某狠狠地咬断一截舌头。歹徒惨叫着逃走了,但他因落下伤残,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捕获。

  2.讨论案例: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小组展开讨论。谈谈自己的感受。前者不但勇敢而且机智,因为她不但保护了自己,而且打击了歹徒。而后者的胆孝恐惧不但助长了歹徒的气焰,还使自身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因此,面对不法侵害,特别是严重的不法侵害,首先要勇敢。因为勇气能给人以信心,给人以力量,相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1)、不吃陌生人的东西。

  (2)、不听陌生人的话。

  (3)、不跟陌生人走。

  (4)、不和陌生人讲话。

  八、教师小结:只要我们处处小心,注意安全,掌握自救、自护的知识,锻炼自己自护自救的能力,机智勇敢的处理遇到的各种异常的情况或危险,就能健康。

  主题班会方案4

  目的:

  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方法: 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过程:

  一、导入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中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一)你对法律知多少:

  1、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请你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旷课、夜不归宿,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等等。

  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做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中学生不应当违反这些规定。要自觉做到:不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吸毒,不弃学经商、从工,不进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看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书刊、录象,不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知识检测

  A、判断题

  (1)保护在学校中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只是学校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用专门法律保护青少年的正当权益,约束青少年的行为。(√)

  (3)社会保护归根结底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学校和家庭环境。(×)

  (4)国家专门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全社会共同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可见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责任,与我们未成年学生无关。(×)

  (5)未成年人除了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外,还需要社会保护。(√)

  (6)有违法行为的我国未成年人,不属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

  B、单项选择题

  (1)这幅漫画中父亲的行为是(A)

  A.不依法履行家庭保护的义务

  B.要求儿子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C.确保儿子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D.在履行对儿子的教育义务

  (2)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B)

  A、未满16周岁的我国公民

  B、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

  C、未满20周岁的我国公民

  D、未满22周岁的我国公民

  (3)有的家长规定,儿子可以上学,女儿不给读书,帮做家务。这种做法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A)

  A、 家庭保护 B、 学校保护 C、 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4)未成年人要依法自律,是指(C)

  A、法律提倡做的事情尝试着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一般不要去 做

  B、法律提倡做的事情尝试着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

  C、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着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

  D、自觉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禁止性规定,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

  (5)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需要法律给予(A)

  A、特殊保护 B、 特殊关注 C、 特殊照顾 D、特殊援助

  C、多项选择题

  (1)据报载,洛阳市3名小学生在金某违法经营的电脑游戏厅打游戏机时,因欠交2.5元,竟被金某用刀杀害。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金某死刑。这一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有(ABC)

  A、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B、未成年人既要依法自律,又要学会自我保护

  C、我国刑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D、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特殊保护

  (2) 据报载,某乡政府将两位不让子女上初中的家长推上了被告席。对这一案例的正确说法是(BD)

  A、子女上学与否是家长的权利

  B、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C、乡政府不应该干涉家庭关系

  D、国家保护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3)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表现在(AC)

  A 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特殊保护

  B 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时期

  C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

  D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许多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

  (4) 下列事例中属于违反学校保护规定的有(AC)

  A 某小学教师为提高学生成绩,对成绩差的学生在其课上摆上“差生”的标牌

  B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C 某校校长仍坚持让学生在已是“危房”的教室中上课

  D 某校校长规定每学期要给学生进行一次体检

  (5)广西某彩灯厂私人老板多次派专人到农村招募未成年人做工,数十名未成年人离开父母、家庭,挤住在脏乱的工棚中,每天工作16-17小时,他们中最小的只有8岁。此案(AB)

  A 彩灯厂老板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社会保护的规定

  B 这些童工的父母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的规定

  C 这些未成年童工都是自愿的。老板付给他们工资,说不上老板违法

  D 有的童工的父母说,家里穷,让孩子自己出去闯生活不是什么坏事

  (6)在加强来自社会的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中学生(ABCD)

  A 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B 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C 要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D 要依法自律

  (7)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打骂,是(ABC)

  A 违法行为

  B 不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C 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D 严格要求,不违法

  (二)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逐渐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的意识是很可贵的,有些未成年学生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认为父母“赶不上潮流”,对父母的话听不进去,甚至动不动就与父母顶撞,耍态度,发脾气;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很反感,认为是和自己过意不去。如果连教师、家长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那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观看一个动画,主要内容是:一个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因为害怕第二天的家长会很晚才回到家。回家之后父亲知道他成绩很差就辱骂他,逼得他与父亲顶撞之后离家出走。

  请大家思考:你是怎样看待故事中的父子俩的做法的?(讨论)

  (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案例一:小陈是一个农村姑娘,9岁时由父母做主,同一个21岁的男青年订立了婚约。男方给了小陈的母亲1960元礼金。小陈13岁时,提出要与男方解除婚约。男方不肯,坚持“要人不要钱”。小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便到法院起诉,要求解约。法院经过调查,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基础上,依法裁决由小陈的父母退还男方1960元礼金,小陈与男方解除非法婚约。就这样,小陈依靠法律,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周家住湖北农村,是六年级学生。1996年月11月3日,在骑车回校途中,不慎将8岁女孩小雷撞倒在地致伤,雷家要求周家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雷家到镇派出所报案,要求周家赔偿损失。派出所召集双方家长调解未成,于是派人到学校将小周带回派出所拘留。周母到派出所要求放人,派出所答复,必须交纳1000元才放人。周家因家穷被迫四处筹钱,但仍不够钱,被迫写下欠条,之后,派出所才放出小周。小周回家后,越想越不服,联想起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决定讨一个说法。于是小周向当地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派出所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退还周家交纳的钱。小周终于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尊严。

  (四)学会断案

  案例1.谁应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负责任?

  晓雪今年17周岁。自今年5月份起,她在课余时间常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人混在一起,进行小的赌博,观看色情淫秽录像,甚至夜不归宿。

  叔叔得知此情况后告诉了晓雪父母,并劝说他们多管管孩子。可他们却说晓雪已经懂事,不会出问题的。无奈,叔叔又找到留宿晓雪的房屋主人李某交涉。李某却反唇相讥:“你侄女愿意住在这儿,叫我有什么办法,你家人是如何教育孩子的?”请问,晓雪父母和房主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违法

  例2.父母不让孩子上学违法吗?

  村民赵某家有一子一女,均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赵某有重男轻女思想,仅让其九岁的儿子上学,其女儿则被留在家里帮助干活。村委会干部多次劝说赵某将女儿送到学校去读书,均被赵某以自家的事不用他人来管而拒绝。你认为赵某的做法是否违法?

  答案:违法

  案例3.未成年人被判缓刑 学校能否拒绝入学?

  16周岁的小华是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去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学校在得知小华涉嫌盗窃罪的通知后,作出了开除小华学籍的决定。法院对小华盗窃一案开庭审理后,认定小华犯了盗窃罪,但因他犯罪时不满18周岁,所以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小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小华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学校,要求继续读书。不料,学校却拿出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声称学校与小华已不存在任何关系。你认为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

  (五)社会实践

  结合相关内容,到当地派出所、法院少年法庭或少年犯管教所作一次社会调查。调查内容:

  近年来当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我们应当吸取什么教训。

  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包括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不足。

  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中学生有些什么希望,中学生应怎样配合司法保护。

  撰写调查报告,并在班上进行交流.

  主题班会方案5

  班会目标:

  对本班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了解法律法规,力图在他们心目中逐步树立起正确完善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他们在学校要做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习惯。以后进入社会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班会地点:教室

  参加人员:班主任及全班同学

  班会主题:法律与我们同行

  班会背景:

  现在学生容易受到周围生活环境的各种不良影响,沾染不良习气,走上违法犯罪失足的道路。所以,及早在他们心目中树立法制观念,严格以法律和道德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是当务之急。

  班会主要内容:

  1、加强法纪教育,引导学生学法、守法,自觉遵守校规班纪。

  2、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学法,知法,加深体会

  班会流程:

  1、任发言——导语

  2、主持人法律知识简介

  3、讨论法律案例

  4、法律知识抢答

  5、做自我总结

  班会过程:

  (一)导语:

  同学们,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许许多多鲜活的事例已然清楚地告诉我们,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学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升没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

  (二)法律知识简介

  由主持人带头集体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三)案例结合,讨论法律案例

  案例(一):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生活中的一个不经意的一个动作就可能触犯法律,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懂法。具体说来,青少年应该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如下几点,即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懂得法律基本常识,明确自身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懂得运用法律作为最有效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同时,做到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符合自身年龄和身份的事情。

  案例(二):谁应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负责任?

  晓雪今年17周岁。自今年5月份起,她在课余时间常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人混在一起,甚至夜不归宿。叔叔得知此情況后告诉了晓雪父母,并劝说他们多管管孩子。可他们却说晓雪已经懂事,不会出问题的。无奈,叔叔又找到留宿晓雪的房屋主人李某交涉。李某卻反唇相讥:“你侄女愿意住在这儿,叫我有什么办法,你家人是如何教育孩子的?”请问,晓雪父母和房主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三):破坏公物

  某中学九年级的王军、崔凯、赵伟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四楼九年级(3)班教室。王军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崔凯和赵伟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问:高一(3)班王军、崔凯和赵伟三人行为造成后果,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法盲现象严重,在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触犯刑律的事也屡有发生;而因缺乏法律意识,在自身受到侵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时却不会保护,吃哑巴亏的人也确有不少。所以我们青少年要学法,知法和守法,更要学会用法

  (四)法律知识抢答

  我们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法律知识竟答,法律知识竟答分抽签必答和小组抢答两部分,必答题20分;抢答题答对10分,答错扣10分,最后看哪个小队得分最多就是优胜小队。知识竞赛题目由法律知识中抽取。

  必答题:共八问(略);抢答题:共八问(略)

  (五)活动总结

  1、全班同学发表自己对本活动的看法,并说说自己通过本次活动后的感受。

  2、班主任老师总结。

  愿同学们从小树立法律意识,让法制与我们永相随,让幸福快乐与我们永远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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