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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门面房租赁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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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承重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乙方因租赁门面以及经营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用、网络租用费、各种税收(含房产税)、债务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影响卫生(包括经营餐饮业、维修业以及贩卖易燃易爆物质)的活动和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租赁期满,甲方如愿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的三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6、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门面转租、转让、转借;

  7、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做好安全防卫、防火防盗、文明卫生工作,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均有乙方独自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且一切债务乙方必须独自承担。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15 天的;

  (2)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门面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并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门面的;

  (4) 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门面超过15天以上的; 2

  (2)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 给第三方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门面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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