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位租赁合同(2)
(4)甲方(或由甲方委托之管理方)应向乙方提供约定的经营商铺、广场名称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经营条件。
(5)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交铺后30天内前来收铺,逾期不来收铺的,视为违约,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另作处理,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6)甲方(或由甲方委托之管理方)应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无故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7)甲方(或由甲方委托之管理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方案须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管理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的装修工程必须在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如装修验收未合格将不予营业,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
(8)甲方不得无故提前收回商铺、终止合同,如甲方无故提前收回商铺、终止合同,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已装修的,经折旧后的残值,由甲方赔偿。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经营场地的使用权和广场名称的权利。
(3)未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的商铺对外转租、转让。
(4)不得非法经营、变更经营,经营范围不得突破甲方核准的经营项目。
(5)乙方承担商铺的日常维修责任,爱护商铺设备及公共设施,若损坏,除自行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外,还将对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6)合同签定同时,乙方即成为经营场地的防火责任人,同时签署防火责任书,负责店员的消防意识及器材使用的培训。
(7)消费者在乙方经营场所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的经营行为而使甲方遭受任何损失、发生任何费用或者承担责任的,乙方对此应予以全额补偿。
(8)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收铺手续。
(9)按时、足额交纳商铺租金、水电费用、管理费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10)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对广场的各种管理工作。
(11)乙方须在起租日起3个月内开业,如未能正常开业,则乙方的后续 2 个月免租期取消。
八、乙方经营遵守事项
(1)乙方必须具有符合长安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经营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办理费用自理。
(2)乙方在广场必须亮证经营,实行经营商品明码标价,不得采取恶性压价、强拉顾客等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商家经营秩序,乙方在售出商品及提供服务时,应主动开具有效的购物凭证(如收据、发票)。
(3)乙方应自觉按章纳税及工商管理费,严禁走私、贩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乙方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并向甲方支付商品总价十倍的违约金,以弥补甲方经营及名誉所造成的损害,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乙方对其经营场地的装修,需先向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申请,并报三维效果图,经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装修及用料的标准需符合消防部门及广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装修完毕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5)乙方应按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规定的装修期限完成装修,没有完成并影响开业的,每天要向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6)乙方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并按消防部门规定自行购置相应数量及规格的消防器材,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火险等灾害,且导致他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存放在商铺内的所有财产需自行投保及妥善保管,如有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8)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有权要求乙方守法经营、加强管理,杜绝出现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9)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广场的公用面积,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广场统一装修格局。
(10)乙方严重违反本广场经营管理规定,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乙方仍需交纳所有费用,直到终止合同。
(11)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因需要召集的会议,有义务传播广场统一的宣传广告资料,自觉维护广场的良好形象。
(12)在经营中,乙方所发生之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等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将经营的设施、商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作担保、转让、转租、抵押,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乙方不遵守上述事项造成自身损失及受有关部门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民事赔偿及其他的法律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1)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期满后,若乙方有意继续经营本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续约的优先权。但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提前60天通知甲方。乙方对商铺装修所作的固定添附,在合同到期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不对乙方装修给予任何补偿。
(3)若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有必要进行修订,则双方可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已交的费用全部不退,如乙方欠甲方相关费用的,乙方应补足甲方。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乙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商铺内部所存放的全部货物作为担保。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6)合同履行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的,乙方应三日内退出经营场地,并及时将场内所有货物、柜台及设施撤出。但乙方的固定装修设备不得拆撤或更换,因乙方拆撤或更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7)合同期满,乙方不续约又不及时办理撤离手续者,甲方及甲方委托之管理方将按每逾期1天扣 叁仟 元的标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作为赔偿;逾期10天仍未撤走的,视为乙方放弃商铺内的一切物品,甲方有权对乙方原场地予以清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一概由乙方承担。
(8)合同期满,乙方撤场后,其履约保证金在一个月内用于支付可能因商品质量“三包”发生的费用,如有不足,乙方需如数补交。若未违反以上问题,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后,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其他
(1)乙方确保本合同登记的地址为有效的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通讯地址错误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若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铺位租赁合同范文3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双方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租赁济南历山长隆商贸有限公司部分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新黄路1号济南历山长隆商贸有限公司 区 层 号铺位,面积 平方米,用途以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依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2、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为合同租赁期。
第三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交纳
1、本合同租金实行按年度缴纳。
2、签订本租赁合同时,首先缴纳第一年年度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
3、下一年度房屋租金提前2个月缴纳,如在上述期限内未缴纳下一年度租金,则本合同在执行完第一年度租赁期限后予以自动废除。
4、第一年合同期内本经营铺位租金收取标准为 元/平方米/天。
5、乙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按照每个铺位标准缴纳经营保证金。如乙方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市场续约经营,其前期所缴纳经营保证金将于乙方退场后三个月内予以无息返还。经营保证金收取伍仟元整。
6、济南历山长隆商贸有限公司消费收取标准为 元/立方:电费收取标准为 元/度;如水电费收取标准有更改,将提前一个月予以通知。
7、水、电费每月5至10日到甲方指定地点缴纳,逾期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超过7日不缴纳的,甲方有权给予停止水、电供应的处罚,所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本商城内各项治安、消防、物业管理、卫生、水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相关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相关市场管理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经营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有义务帮助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等方面资质时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
5、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经营。
3、应按照约定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所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规定日期缴纳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5、乙方所使用的营业房及辅助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如果造成损坏,应承担相应修复或赔偿责任。
6、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从事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乙方如欲将铺位转让给第三人或与其它业户交换或合租铺位,应以书面形式先征得甲方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转租、转让期限不得超出与市场签定合同期限)。
8、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及经营产品的相关备案资料。
9、建筑物外立面、顶部以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铺位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及使用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和私自占用。
10、为了市场内业户的财产安全,所有业户冬季严禁使用土暖。
11、涉及商城内乙方入驻业户人身及财产安全等问题的投保工作,由乙方入驻业户自行解决,甲方不负此方面的责任。
第六条 合同解除
乙方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给乙方的经营场地,并视情节轻重与否,保留罚款、扣除租金及相应等值货物以至上诉等权利。
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营业执照。
2、未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经营用途使用场地。
3、利用租赁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4、进行其它违法活动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
5、将租赁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
6、超过合同最终规定缴纳房租期限5日后未缴纳租金。
7、未按甲方最终规定开业日期入驻进行正常经营活动。
8、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拒或其它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租金,或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此事。
2、因市场升级改造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甲方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
3、因上述原因致使本合同自动解除后,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内,乙方因自身原因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所交租金及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如在经营过程中有违约行为,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九条 配套设施
乙方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因解除合同等原因而退场时,应保证甲方提供的各项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前期各项装修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
下列2种方式之任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济南市天桥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如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将不影响本合同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以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甲方所制订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附件,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如与本合同约定相冲突,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5、乙方的经营活动须与市场有关,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收回房屋,退还剩余租金,保证金不退,损失自负。
注:所租房屋不得作为仓库使用,必须正常开门营业。
第十二条 附加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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