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优秀范本(2)
航次租船合同范文二
船 方:
代表人:
租 方:
代表人:
经友好协商,合同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1、船舶及船规范;
载重/吃水:9511MT/6.5M
总長/总宽:127.80/18M
总吨/净吨:5849 / 3275
散装舱容/包装舱容:11073M3
建造年:2007
货舱/舱口:4/4
吊杆:无
舱口尺寸:
① 12560MM*7000MM
② 15200MM*25900MM
③ 15200MM*25900MM
④ 15200MM*25900MM
船舶类型:单甲板船
2、货物及货量
散装毛角石(od30cm-70cm)9000吨,10%增减幅度由租家选择。货物数量根据船上的船长及租方指派的检验员联合水尺检验数据为准,船东不负责水尺检验数量与岸上过磅数的差异。
3、装卸港
装货港:福建省泉州市肖厝港,1安全港口,1 安全泊位
卸货港:台湾岛,基隆港/台北港,1安全港口,1安全泊位
4、船舶受载期/销约期
双方协议在-------时间内连续运载,首航次受载期:--------
5、运费
每公吨运费7.00美元,包括船东负责将货物从中国福建运输到台湾岛基隆台北港引水点。港口使费及代理费用由租方支付。
6、装卸率
航次装卸时间共计5天,装卸两港合并使用,连续24小时计算。包含周六、日和节假日。 由于租方报关、单证没有就绪,或者货物没有及时备妥造成船舶在装卸两港等泊造成的时间损失视为滞期,由租方结算滞期费。
7、延滞费
装/卸港的滞期若发生,租方按每天3000美圆补偿付给船东,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滞期费在卸完货后2天内凭相关的单证结算。
8、速遣费
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计算方法同滞期费。
9、运费支付:
9.1. 租方在本航次合同签订后5银行工作天内预付押金30,000.00美元到船东指定银行账户。
9.2. 航次运费在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各方面准备好卸货后并在卸货前付清,总的运费按卸货港交货数量为准。最后运费多退少补。押金在最后一个航次扣还给租方)
9.3. 如果租方没有如期打款,船东有权取消合约,并依照约定条款和法律提出赔偿。
9.4. 装、卸港滞期费在卸货完毕的2个银行工作日内根据相关单证支付,但总是在释放所有的货物之前支付。
10、装卸时间
10.1. 装/卸货时间起算时间点:
在船舶到达装/卸港锚地以后,递交装卸就绪通知书,装卸港开/关仓由船员负责计入船东时间,包括夜班,星期天和节假日无论是否靠泊,是否检疫。
如船到舶位准备就绪通知书在1200时之前(包括12点)递交,装卸时间从1300时起算;如通知书在1200时之后的时间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日的0800时起算。如装卸提前使用,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等泊时间算入装卸时间。
10.2. 装卸两港的水尺测量时间合计不超过4个小时,超过的时间记入装港的装货时间。
11、在装卸港内如果发生过驳/减载,由租方负责安排和承担费用。
12、在船到达装港/卸港前, 船东/船长需提前3、2.、1天向装卸港代理或租方通报船舶预抵动态,因船东/船长未及时通报装港/卸港代理,而产生装/卸时间的变化和其他费用的产生,全部由船东负责。
13、租方指定两港代理,并代理费用。租方负责装卸港引水费用,租方负责装卸港的所有港口使用代理费。
14、其他条款
14.1. 合约顺利期满后,租方有权优先承租。
14.2. 本合约书因政府相关单位政策之执行,暂停输出入等问题导致无法供货影响市场供销机制时,双方同意本合约书延长或自动失效;若合约失效后双方结算运费无误时,船方应于三个银行工作天内无条件退还租方押金。
14.3. 船方及租方的银行资讯及本合约书的内容高度保密,双方在无事先通知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传递及外泄。
15.1.船舶/运费的税费/规费/费用由船东负担,不论其计算方法如何。货物的税费/规费/费用由租方负担,不论其计算方法如何。
15.2.仲裁地点:福州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律。
15.3.其他合同条款按照《金康‘94》合同条款。
16.本合约未尽事宜或情况发生之变化,双方可协商订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约附属合约与本合约具同等法律效力。
17、双方银行账户:
船方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银行名称:
银行代码:
租方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银行名称:银行代码:
船东:代表人:签章:签署日期:签字地点:
租方: 代表人: 签章: 签署日期: 签字地点:
航次租船合同范文三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推荐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经1922年和1976年修订)包括“F.I.O”选择等(仅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运输)代号:“金康”
1、船舶经纪人 2、地点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5、船名(第1条) 6、总登记吨、净登记吨(第1条)
7、货物载重量吨数(大约)(第1条) 8、现在动态(第1条)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大约)(第1条) 10、装货港口或地点(第1条)
11、卸货港口或地点(第1条)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数量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交付数量还是按装船数量支付) 14、运费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1条)
15、装卸费用(载明选择第5条中(A)或(B);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和卸货各自的时间,填入A)和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仅填入C)(第6条)A)装货时间B)卸货时间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17、托运人(载明名称与地址)(第6条) 18、滞期费率(装货和卸货)(第7条) 19、解约日(第10条) 20、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条)
21、有关约定的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兹双方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 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舶所有人) 签字(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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