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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租赁合同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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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使用用途

  1.合同标的:甲方将位于 的资产,参考面积合计约为218M2(实际面积如有误差,应交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不作调整)提供给乙方使用。

  2.使用用途:甲方同意乙方将该资产用于 使用。

  (1)经营使用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履行的报批手续由乙方负责且费用自理;如因未获审批而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不予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已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国有资产占用费等。

  (2)乙方如需改变资产用途的,必须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资产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借或者调换使用。

  第二条 合同使用期限、装修准备期

  本合同使用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从 年 月日开始计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甲方给予乙方 日的装修准备期,期间不计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特殊情况需延迟交付的,合同使用期和装修准备期作相应顺延。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签订合同的同时,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相当于2个月资产占用费并取整,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下同),合同期间保证金不抵扣所有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占用费、相关保证金、水电费或其他应缴费用,下同)。合同期满,

  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履约保证金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申请提前终止合同或者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2.因政府行为、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甲方需要、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导致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结清所有应缴费用及并将资产完好交还甲方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折旧除外),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履约保证金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以不计息方式退还乙方。

  第四条 资产交付

  1.资产(包括与之配套的水、电、气以及其他设施设备)原则上按照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2.交付后合同期间,资产的管理、修缮和维护均由乙方负责且承担相应的费用。乙方如需增加配套或增容的,有关手续由乙方负责且费用自理。

  3.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之日5日内清场完毕并将资产完好交还甲方;乙方已经取得后续使用权的除外。

  乙方逾期交还资产的,甲方可以根据合同最后一个年度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标准按日双倍计收国有资产占用费;逾期超过15日的,除了按照前述办法计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外,甲方还有权强制收回资产,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以下简称占用费)及支付方式

  1.合同年度是指自占用费开始计收之月、日起,向后推算,满12个月为一个年度。

  2.乙方使用该资产的各年度占用费标准按如下:

  (1)第1—3年度,占用费为 元/月;

  (2)第4—5年度,占用费为 元/月(在第1年度的基础上增加10%);

  3.占用费实行按月度预缴及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制。具体按照甲方、乙方、银行三方签订的代扣协议为准(详见附件2)。

  (1)乙方应在当月规定时间前,将下一个月度应缴的占用费足额存入以本人名称开立的银行账户,丙方通过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回笼入指定账户,代扣成功方视作乙方已经缴交占用费。

  (2)如乙方未按时将足额占用费存入指定帐户,致使银行无法代扣占用费的,将视作拖欠缴交。甲方有权按照每逾期1天加收欠缴占用费2‰的标准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从应计算占用费的当月1日开始计算。

  (3)如补交占用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缴交。

  第六条 水、电费及相关费用

  1.乙方经营使用发生的水、电费用,必须按照实际使用量加上公共分摊,原则上

  以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用途的单价标准计缴。乙方应当按照代收单位或相关部门的要求,按时缴交水电费。

  2.合同期间涉及的其他法定应缴费用,按照有关政府职能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产装修规定

  资产装修必须确保安全,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要求,同时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或者资产管理单位的监管。

  1.乙方应当在装修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报装修方案,甲方研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后,乙方才可以组织装修施工。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乙方缴交不少于2个月占用费数额的装修保证金,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缴交装修保证金不得进行装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装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装修完毕,经查验符合已经批准的装修装饰方案要求的,装修保证金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要求整改完毕后方将保证金退还。如果在装修中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优先将装修保证金赔偿甲方损失,不足部分乙方另行赔偿。

  对乙方保证按照资产交付现状使用或者仅对资产作简单装修的,经甲方同意,可以不申报方案直接进行装修施工。

  未经资产原设计单位以及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资产进行结构性的更改、增加附属设施。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装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或本市如有规定的,乙方应当按规定自行向政府职能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批准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乙方如需设置广告、招牌、遮阳(雨)蓬、空调室外机、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等的,必须同时遵守以下原则:

  (1)须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各项排放物技术指标均须符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排放标准。

  (2)须经甲方同意。

  (3)对政府有规定的,须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不得设置,也不得超审批范围设置。

  4.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资产内归乙方所有但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乙方拆除,因拆除造成资产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乙方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和毁损且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乙方故意对装修进行损毁的,则视为对甲方资产的损毁,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恢复铺面交付时的原貌,或者要求乙方拆除其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的权利。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将资产交付乙方使用。

  2.审定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监管乙方的装修活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遵照执行。

  3.按合同规定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履约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

  4.向乙方追缴应缴或拖欠的有关费用。当乙方出现拖欠缴交应缴费用时,甲方可采取暂时停水、停电的方式催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弃置本合同所述资产的,甲方有权封存、拍卖资产内物品,甲方有权将该资产另行招租。

  6.合同期间,凡属公共部分(主要指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通道、楼梯、大堂公共通行部分)的维修及费用由甲方负责,属于乙方人为故意破坏或使用不慎需要维修维护的情况由乙方负责。

  7.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完毕。

  8.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取得资产使用权;妥善管理维护好甲方的资产,因乙方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对铺面进行装修装饰,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施工。

  3.必须依法诚信经营,不得利用资产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4.按时交纳所有应缴费用。

  5.负担合同期内一切经营费用(如治安费、卫生费、管理费、税费、消防等)和经营责任;除公共部分以外的维修维护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包括:室内设施的维修及费用、物业管理费。

  6.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全面负责资产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7.按照政府(部门)或甲方的要求或者指令,无条件配合做好有关环境卫生、治安、环保、消防及其他工作,或按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完毕。

  8.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资产使用相关规定

  1.禁止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等违禁品或危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禁止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合同期间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则甲方和乙方都有权向对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而无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合同因本款终止时,甲方不需要给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补偿;乙方应按照实际已经使用天数计,即时结清所有应缴费用。

  2.合同期间因政府行为、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甲方需要等原因,资产确实无法继续提供乙方使用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迁离,但不负责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乙方拒不迁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1.如有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将资产收回,并不给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补偿,同时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乙方拖欠缴纳占用费或其他应缴费用300元以上且逾期20日以上的;或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缴交仍未在限期内缴纳的;

  (2)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在甲方书面要求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乙方擅自改变资产用途的;

  ②乙方的装修危及到甲方资产整体结构安全的;

  ③乙方使用资产存在防火安全隐患、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义务,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指500元以上)或严重后果的;

  (4)乙方未经批准擅自将资产使用权转让、转借、调换或转租的;

  (5)乙方违章、违法经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如有下列情形,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资产交付乙方使用的,经乙方以书面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占用费。

  (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1.合同期间,乙方能够良好履行合同、按时交纳占用费且没有违约的,合同期满后,乙方如希望续用且资产能够继续提供使用,乙方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享受韶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公开招租原租户优惠政策:

  合同期为5年的,合同期满,乙方如能诚信经营按时缴交应缴费用的,则可以享受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的优惠政策。

  合同期为3年的,合同期满,乙方不能享受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的优惠政策,必须无条件参加公开招租。

  2.如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经书面通知即采取暂时停水、停电措施直至乙方缴齐费用,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乙方拖欠缴交水、电费超过20日仍未按要求缴齐的。

  (2)乙方恶意拖欠其他应缴费用超过20日。

  3.资产移交使用后,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经营使用,必须以乙方或新注册名称对外经营使用。

  第十四条 通知及送达

  1.甲、乙双方同意,合同期间因合同履行相关事宜需要发出书面通知的,甲方可以按照在合同预留的电话和联系地址送达乙方;如确实难以送达的,甲方可以在韶关日报刊登有关内容,见报7日后视作送达。

  2.通知送达后乙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作无条件同意通知内容。甲方可以按照通知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双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经双方签字和盖章,且乙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缴齐了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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