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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电器合同

翠梅分享

  电器泛指所有用电的器具,对于采购电器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采购电器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采购电器合同范文一

  甲方(供货单位):TCL(常州事业部) 经营地址:常州市钟楼区H大厦1001室 电话:86-0519-8516522 传真:86-0519-8516523 乙方(采购单位):国美电器(常州总部)

  经营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黄河路国美电器总营店 电话:86-0519-8519377 传真:86-0519-8519378

  第一节 原则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总部。乙方代表乙方及/或乙方的相关公司。

  第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具体是指: TCL ,L55F3310-3D,55寸3D电视机。

  第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进入乙方 常州 地区 国美电器 门店进行销售。 第三节 乙方采购产品内容及成交价格

  第六条

  上述订购产品保险由甲方(供货单位)按货物附加值的0.3%投保平安险。 本批产品的运输方式为陆运,由甲方承担运费及装卸费。

  第四节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甲方提供技术、售后支持范围

  第七条

  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标准执行,甲方同时出具官方质量检验证书。

  第八条

  甲方应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和服务承诺做好保修服务,并在产品运达后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至乙方技术指导一个月。

  第九条

  如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乙方利益受损,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产品的交货、运输及货款结算

  第十条

  上述订购产品采用:分批交货方式;(分两批交货) 即甲方于2014年7月15日前,交货8000台TCL,L55F3310-3D,55寸3D电视机于乙方指定常州总部仓库。并于2014年8月30日前将剩余8000台TCL,L55F3310-3D,55寸3D电视机运至乙方指定常州总部仓库。

  第十一条

  甲方在两批货物发出时要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已发,乙方在收到货物后也必须及时告知甲方已收货,并和甲方技术人员一同将收货情况(如完全合格、部分不合格)反馈与甲方。

  第十二条

  对于乙方收到货物检验所发现中的残次品及不合格品,甲方需进行及时调换。

  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为分批付款,采用电汇乙方于甲方首次交货并检验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交付货款的50%(即2480万元),剩余尾款于甲方全部交货完成,乙方收到货物检验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交付。

  第十四条

  甲方在提供货物运输的同时也要将上述货物对应的发票送至乙方。 第十五条

  甲方同意将本款TCL 型号为L55F3310-3D的55寸电视机指定给乙方即国美网上商城的专营。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为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无约定的项目则按照实际损失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或者期限履行合同条款义务,如甲方逾期交货,那按照当交货而未交的产品数量成交价格的5%,作为违约金交付乙方。若乙方逾期付款则付给甲方逾期货款5%的违约金。甲方所交货物的型号、规格、质量未达到合同中所涉及的相关质量检测标准,达到所交货数量的10%,则不合格部分先应付其价格3%的赔偿金。

  第七节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抗拒,也无法预见,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事件或者事由。

  第十九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24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证明,否则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一方不得就此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当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结束,不再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者约定的履行产生任何影响时,本合同双方应尽一切可能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第八节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节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双方以加盖合同专用章为准)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合同附 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轻院图文楼812室 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3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预留一份。

  甲方:(合同专用章) 乙方:(合同专用章) 代表人:(手签) 代表人:(手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4年6月12日

  采购电器合同范文二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供货单位):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采购的物品内容和成交价格:

  第二条 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售后服务及损害赔 1、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2、乙方应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和服务承诺做好保修等免费服务。

  3、乙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为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1日内,若乙方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日内不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售后服务的,甲方可自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货款和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4、在物品保修期结束后若乙方需要对物品、设备进行改造和升级的,乙方应按照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因乙方物品质量原因,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三条 交付和验收

  1、交付时间: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所有采购物品交付给甲方。

  2、交付地点:乙方应将采购的物品按时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3、乙方负责物品的运送、安装、调试,负责基本操作培训等工作,直至该物品可以正常使用为止;负责提供物品的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4、验收时间:甲方必须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5、验收标准:

  (1)单证齐全: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保修证明、发票和其它应具有的单证;

  (2)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货款的结算

  1、结算依据:采购合同、乙方销售发票、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

  2、结算方式:货款结算按照季度结算的方式进行,甲方每季度按时将当季度货款支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各自的开户银行、账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的,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2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的一方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不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物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无效合同

  甲乙双方如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合同无效的,一切责任概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采购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货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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