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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简单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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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合同范文3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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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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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的文件,证明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真实合法、有效的组织,其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释义:

  2.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系指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使用乙方劳务人员的行为。

  2.2 派遣员工:系指通过甲方选聘(甲方原有员工转入乙方或自行新晋选聘)、乙方协助招聘等有效的选聘方式,由乙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甲方工作的中国公民。乙方保证其已与派遣员工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劳动合同。

  2.3 派遣员工劳动报酬:系指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每月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提成及其他按甲方的规定派遣员工应享受的报酬)。

  2.4 社会保险费:系指根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比例,由甲方每月按乙方实际购买人数及时向乙方支付。

  2.5 服务费: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向甲方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每月按所使用的乙方派遣员工人数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自 2008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壹 年。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部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超出本合同期限时,本合同期限延至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章 派遣员工管理

  第五条 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期间从事 工作。甲方有权根据经营情况、派遣员工的劳(以下简称甲方) 邮编: 传真: (以下简称乙方) 邮编: 传真:

  动表现及在保障派遣员工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

  第六条 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

  6.1 甲方自行承担派遣员工的选聘工作及将现有员工转移至乙方,并根据生产需求情况设置派遣员工的具体数量。

  6.2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增加派遣员工数量的要求,但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并列明具体的增派数量、岗位职责、薪资待遇水平、服务期限等信息。

  6.3 甲方对候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验、考核,候选人考核合格后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同时乙方与确认被甲方确认录用的候选人建立劳动关系与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并按法定的社会保险参保时间及时为派遣员工购买社保。

  第七条 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应符合甲方当地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权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标准双方以附件的形式确认。

  第八条 甲方必须保证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在劳动用工环境、劳务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派遣员工的入离职管理

  9.1 派遣员工入职流程:

  9.1.1甲方承担派遣员工的录用资格标准设立及选聘工作,乙方协助;并由双方确认录用人员名单。

  9.1.2甲方负责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岗位培训与培训考核工作。

  9.1.3乙方为考核合格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9.1.4由乙方统一派至甲方工作。

  9.2 派遣员工离职流程:

  9.2.1 派遣员工若申请离职的,填写乙方的《离职申请单》。

  9.2.2 经甲方人力资源部的签字盖章后,由乙方协助承接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派遣员工权益保障

  第十条 除本合同中约定已包括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其它的权益。

  第十一条 派遣员工的更换与撤离(本条款适用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招聘外包业务,如无则本条款无效。) 11.1派遣员工的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内,甲方可要求更换不合格的派遣员工(甲方提供不合格的证明)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负责提供新的派遣员工给甲方试用。

  1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或撤回在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如乙方确有需要更换或撤离派遣员工,乙方需事前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提供适当替补人选,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未经甲方同意而撤离派遣员工,乙方须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甲方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甲方设立有工会的应提供乙方派遣员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以如下约定方式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甲方不承担经济补偿费用但应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及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 具体退回与更换的情形:

  13.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3.2 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13.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3.4 除乙方外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13.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致使乙方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无效的。

  13.6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3.7 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办理退回手续并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14.1 退回的具体情形:

  14.1.1 甲方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确需要退回部分派遣员工的。

  14.1.2 乙方与派遣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乙方分立、合并、撤销等)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派遣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14.1.3 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4.1.4 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4.1.5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生产任务减少和市场经济影响的原因,企业需裁员、减员、撤离或更换部分派遣员工的。

  14.1.6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进行破产整顿的。

  14.1.7 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乙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14.2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

  14.2.1 若甲方遣散该员工的,甲方则根据乙方依法应支付给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额,相应支付同等数额款项给乙方作为补贴,由乙方依法支付至派遣员工。

  14.2.2 若乙方将甲方退回的派遣员工转派至其他公司的,甲方则给予乙方相当于该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数额的50%的款项作为补偿,由乙方依法支付至派遣员工。

  14.2.3 合同期限届满前,若甲方以上述情形退回派遣员工未能提前30天通知乙方,除按本条规定支付补贴外,还应按未提前的天数乘以派遣员工的日工资为标准向乙方补贴款项,由乙方支付至派遣员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15.1 派遣员工在甲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15.2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5.3 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15.4 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15.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短期实习(三个月内)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员工退回时甲方无需按上述的退后员工的补偿及后续标准支付补偿金于乙方。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患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等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工伤待遇(工伤基金承担之外)、抚恤金待遇等由甲方参照当地工资支付条例给付乙方派遣员工及给以派遣员工相应假期待遇享受。其中社会保险已成功参保但未生效周期内及社保投保不成功期间内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事宜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时、足额参保而发生本条情形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7.1 如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甲方应自工伤发生之时或职业病发现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乙方。员工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费用先由甲方委托乙方缴纳的工伤保险支付,工伤保险承保范围外的其它费用,先由承保的商业保险承担,其它部分由甲方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

  17.2 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甲方应按国家以及用工当地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该派遣员工的工资等。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甲方可依据法律法规通过乙方办理解聘员工手续,甲方须依法支付解聘员工的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等。

  第十八条 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薪资福利待遇与假期待遇,购买生育保险的其生育期间的工资、医疗费、营养费待遇由生育保险承担并由甲方给予应享受的假期待遇;未购买生育保险的由甲方负责解决相关的薪资福利待遇与假期待遇。

  第十九条 派遣员工的转正

  19.1 甲方有权根据派遣员工的表现及经甲乙双方协商,将乙方部分优秀派遣员工转成其正式合同工。原则上,转正每季度进行一次并且转正派遣员工人数不能超过乙方当月在甲方派遣员工总数的3%。 19.2 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报乙方需转正的派遣员工名单,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办理该部分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并移交给甲方。

  19.3 甲方需为转正派遣员工支付乙方每人次¥

  19.4 甲方应给予乙方输送与转正员工同等数量的派遣员工名额作为辅助补偿。

  第五章 劳务费用及结算

  第二十条 费用结算流程:

  20.1 每月日前,甲方向乙方发送派遣员工的《考勤表》及《工资表》等报表(书面或或电子邮件形式)。

  20.2 乙方每月、《工资表》等制作《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 20.3 甲方应在,确认后通知乙方在内开具发票。

  20.4 甲方每月承担因延误而导致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未能按时支付的责任,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

  适当顺延,但最长期限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前述款项包括:

  20.4.1 /人·月(即:每月劳务费用=每月3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 元)。费用明细如下:

   服务管理费:/人·月(按每月三日确定的实际人数支付服务管理费)。

   /人·月(每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的调整,由乙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确认并据此调整相应购买基数与比例;按每月三日确定的实际人数支付保险费)。

  20.4.2 派遣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和住房公积金。

  20.4.3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提成及其他按甲方的规定派遣员工应享受的报酬;该劳动报酬由乙方委托甲方每月及时足额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 财务结算方式:

  21.1 甲乙双方账款往来,采用转账形式办理:

  乙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乙方帐号:

  21.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应支付费用后在为派遣员工在社保部门购买社保,并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

  21.3 派遣员工工资发放:

  21.3.1 甲方于每月 号。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并提供发放凭证至乙方及派遣员工。 21.3.2 乙方派遣员工的薪酬待遇按甲方的薪资管理制度执行,甲方应遵守劳动法规定定期按时发放每月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22.1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设立派遣员工的录用资格标准。

  22.2 负责对派遣员工在生产经营领域进行日常工作的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和日常劳动纪律监察的管理工作。

  22.3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员工公开告知并由乙方派遣员工签名确认)及失职或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派遣员工,甲方可在提供相应的书面文件后将该员工退回乙方。

  22.4 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措施回复甲方。

  22.5 甲方根据生产需要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衣、厂被、安全劳保物品等用品的,有权按其规章制度进行使用规范的进行管理工作。

  22.6 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合理的退换派遣员工的权利及科学评估乙方派遣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23.1 甲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23.2 为派遣员工提供同工同酬的工作待遇与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时间、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

  23.3 及时足额的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应向乙方及派遣员工支付的费用,并承担逾期支付费用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与纠纷。

  23.4 未经乙方认可,甲方不得与乙方的资源供应商建立招聘合作,否则应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招聘的员工转为乙方的派遣员工。

  第二十四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24.1 有权及时足额的获得本合同约定的应得费用。

  24.2 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24.3 如甲方自行选定的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派遣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录用该人员成为乙方派遣人员。

  24.4 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25.1 负责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劳动关系的维护,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与应诉主体处理相关的劳动纠纷与劳动争议。

  25.2 如甲方原有员工转为乙方派遣的员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25.2.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5.2.2 身体健康经市级医院体检合格,符合相应岗位的入职身体条件;

  25.2.3 甲方应合理合法的处理完成与原有员工的劳动关系使甲方与该员工之间无相应的劳动纠纷与争议;

  25.2.4 转入乙方的派遣员工在原有与甲方劳动关系下发生的权益保护的事项的,由甲方承担处理解决的责任;

  25.2.5 由甲方信息不实而后成为乙方派遣员工导致的劳动纠纷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25.3 负责社会保险的申购、增减员、工伤申报认定、医疗期、劳动能力鉴定、工伤、意外事件处理、员工退保等社会保险相关事宜,但若由于甲方未提供购买名单所产生的劳动纠纷由甲方承担。

  25.4 负责员工入职时的岗前培训、劳动合同的及时签订、员工档案的建立、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入离职的流程甲乙双方可以附件的形式确认。

  25.5 乙方应督促和监督乙方派遣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机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5.6 乙方应为派遣员工至甲方的人员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并主动办理应由甲方要求出具的各种有关证明、证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及福利待遇,办理事项涉及的工本费用另行收取。

  25.7 乙方同意对于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员工在工作中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疏忽、不诚实、犯罪、欺诈或违约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甲方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成本和开支承担责任,甲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雇用员工处理办法,处理派遣员工,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向有关负责人追讨有关责任。对于派遣员工工作外造成损害的,乙方协助相关部门包括甲方对派遣员工进行责任追究。 25.8 根据派遣员工在甲方的人数及工作量的要求,乙方适时派驻驻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日常管理工作,(入离职手续办理/社保/工资/派遣员工招聘/入职培训/员工社保退保退款和员工日常人事管理等)及与派遣员工有关的劳动争议。

  第七章 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共同做好派遣员工的计生工作。乙方承担派遣员工计划生育的管理、指标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据劳动法律签订的协议或仲裁书、判决书中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而延迟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1% 比例加付滞纳金。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合理支付费用, 因一方逾期付款造成劳动争议等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违约方承担;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违约方除须承担前述责任外,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追回欠款、损失赔偿和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则可直接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合同的期限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应签署书面的变更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未满一方违约或双方协商而提前解决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则本合同终止。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派遣员工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终止,双方应为合同的终止做出合理安排,,双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选择作分流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若发生本章节规定的以上情形的,双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选择作分流处理,甲乙双方按以下流程办理派遣员工的后续工作:

  35.1 乙方承担对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变更的说明工作,以征询意见表的形式统计员工意愿。

  35.2 对于愿意继续留在甲方工作的,由乙方与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转入甲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转正标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转正补贴。

  35.3 对于在此劳动关系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劳动纠纷的经济责任与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账号。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若有变更,变更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公章并经本合同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规章和政策的,以新调整内容为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如需要变更或补充,则甲、乙双方应签订相关变更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系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应通过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终止,须由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通知对方;逾期未通知对方的,合同期限按本合同第三十条自行顺延壹年;以此类推,直至双方在现行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通知对方,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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