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合作协议范本(2)
第十四条 银行卡服务
甲方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乙方及下属单位员工、与乙方发生业务的客户及乙方提供服务的患者发行贷记卡、准贷记卡、国际信用卡、借记卡、芯片卡,为其提供包括存取款、转账以及异地汇款、消费信用等银行卡服务;乙方相关人员应优先推荐其客户使用甲方银行卡产品。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服务
乙方承诺将企业年金委托甲方管理,甲方作为托管人,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乙方企业年金稳健高效运作。
第十六条 其他业务
随着甲乙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双方可以探索开拓新的业务合作项目。
第十七条 甲方具有所提供产品和服务内容的解释权。
第三章 双方承诺
第十八条 甲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如下义务:
1、按照约定的业务合作内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个性化、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在符合甲方信贷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受理乙方的融资申请,并可视业务情况启用重要客户“绿色通道”,以方便乙方快捷使用授信额度。在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给予乙方优惠的贷款利率或费率。
3、关心乙方的长远发展,为乙方的经营和服务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国家政策、行业指导以及金融信息,并对乙方的管理提出建议。
4、高度重视乙方就所提供服务提出的质询、批评和投诉并迅速妥善处理。采纳乙方对产品和服务提出的合理建议并及时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如下义务:
1、积极与甲方在金融产品服务、资金融通、开发新项目等方面开展合作,优先在甲方办理各项金融业务。
2、积极协助甲方在乙方和关联客户推广和开办各项金融业务。
3、与甲方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定期通报客户、投资、项目和财务发展战略等有关信息,以便于甲方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4、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对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支付各项利息和费用。
第二十条 任何一方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财务数据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一款均被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予以改正。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失和可以预见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如:洪水、火灾、地震、战争等)导致一方不能依约履行本协议的,该方无需就此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在有关机关出具证明后三天内以最快方式向对方提供一切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