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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服务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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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余额对账单之日起30天内未将对账单回执反馈乙方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务不符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返还乙方对账机构的纸质余额对账单回执及余额调节表应注明日期并签章,签章可加盖甲方在乙方的预留印鉴或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甲方选择网上银行对账服务的,甲方应在签订对账协议后,根据协议从次月起在每月或每季前15天内提交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的对账信息,否则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

  第十一条 使用其他电子渠道提供对账单或反馈对账单回执信息的,通过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电子信息载体。

  第十二条 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与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邮寄地址,并在需要变更对账方式、对账单邮寄地址时,及时到开户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导致乙方无法发送余额对账单或因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柜面查询账户相关信息的须指定联系人,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甲方遗失对账单申请补制的,须提交相关说明,符合乙方收费规定的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所有账户后失效。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上述条款选择对账方式(请在对账方式前“□”中打上“√”):

  □纸质对账单服务:

  通过乙方开户机构柜面领取。

  通过乙方邮寄对账单方式获取。

  通过乙方外包寄送方式获取。

  其他: □电子对账服务:

  网上银行对账

  其他:

  对账单邮送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E-mail: 注: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和电子对账服务中“其他”项的,甲方应与乙方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解释和修订权归属兴业银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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