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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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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6.1甲方权利

  6.1.1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6.1.2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1.3有权要求乙方不时提供相关的工作汇报和阶段性工作汇报;

  6.1.4其他 无

  6.2甲方义务

  6.2.1在合同生效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委托事宜所有有关的资料,保证该等资料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保证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对没有任何资料的资产提供书面说明,保证书面说明所陈述事实与所发生事实一致。

  6.2.2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协调************有限公司各二级单位配合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提供资料,接受乙方询问,根据乙方要求就相关事实进行说明,根据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负责乙方人员在各二级单位本省区域内的交通等。

  6.2.3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6.3乙方权利

  6.3.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合同委托事宜有关的资料等;

  6.3.2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各核算中心配合乙方工作;

  6.4乙方的义务

  6.4.1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符合高质量的律师服务水准,并实现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合法,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4.2对甲方交给的资料、材料、证据妥善保管 ;

  6.4.3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地点时,须遵守甲方工作地点的有关要求。

  7.健康、安全

  乙方应负责自行对其派出的律师、顾问及工作人员等进行人身保险,并对其派出的人员的健康、安全负责。甲方对在委托期间发生的乙方人员健康、安全问题不负任何责任。

  8.不可抗力

  8.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0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8.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和/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合同有关执行期间应相应延长。

  9.违约及其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受损害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可依法请求违约方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10.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

  10.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0.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0.3.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10.3.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10.3.3 一方依下列第10.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

  10.4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下述情况,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手段的前提下,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10.4.1发生破产、清算;

  10.4.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4.3 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

  10.4.4 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且在违约后 10 日或双方商定的补救期限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10.4.5其他情形: 。

  11.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 11.1 种方式解决:

  11.1提交 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 11.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如本合同属于关联交易合同,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甲乙双方关联交易总协议及相关分协议的原则解决。

  12.通知

  委托方(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服务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3.其它约定

  13.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3.2本合同正本一式 四 份,甲方执 二 份,乙方执 二 份。执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通知、报告及其一些通讯信件,均以书面形式有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送到甲乙方指定的地址。

  13.3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 保密函

  委托方(甲方): 服务方(乙方):

  签字人: 签字人:

  律师服务合同范文三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605/606/607室,邮编:450002,电话:65995111/66335222/66956777/66253888,传真:66253888

  法定代表人:席庆超,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办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如下:

  第二条: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亲自出庭。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将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

  甲方只能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第八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交通费、行政收费、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的处理:

  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预付人民币元,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毋须出具差旅费票据作为报销凭据。

  (3)亦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中。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将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

  2、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第十七条:关于本合同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

  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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