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4)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国家物业服务办法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交房时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划拨。
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变更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 保险
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 其他的约定事项
甲方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的移交房屋之日起计收物业服务费。(未装修空臵房屋壹年内按半价计收物业服务费,超过壹年全额计收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达到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向物业公司投诉。
二、因乙方违反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提高部分费用。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其按每天3‰元交纳违约金,或采取必要的催缴方式进行催缴。
五、因乙方违反甲方所制定的《临时业主管理规约》、《业主手册》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等管理制度所造成的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利益受损的,乙方需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赔偿责任。
六、在房屋保修期内发现因房屋出卖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房屋出卖人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给予解决,如房屋出卖人在要求的时间期限给拒不履行维护责任,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将全部由房屋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进入本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到甲方处办理装饰装修手续,签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发生的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爆裂、救助、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因甲方采取紧急措施所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服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物业服务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甲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文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所建小区 的物业服务管理事务进行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现就甲方选聘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宜,订立本合同。
小区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商业、住宅
坐落位置:1、汪清县河北2、批发市场对过
委托物业服务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河北 平方米、批发市场 平方米)栋
总户数: 户(河北 户、批发市场 户)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对履行本合同承担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物业公益性服务
特别申明:1、本小区委托乙方的物业管理,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小修、养护,所述物业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等不属于乙方的服务范畴,乙方对此的义务在十四条中阐述。2、因为小区的供热、煤气系统属于专营行业,故乙方不提供此设施、设备、运行等的维修、维护和管理。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屋面防水层、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门厅、走廊通道等(不含仓房)。
二、公有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单元门、楼道内共用的上水管道、小区内的下水管道、小区公用照明、小区消防设施。小区内暖气干线负责维护的协调(进入楼内运行的部分);
三、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小区道路、化粪池、沟渠、井、物业管理用房。
四、公用绿地、花木、娱乐健身器械及场地的养护和管护。
五、公共环境卫生及房屋共用部位清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至垃圾箱。
六、小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
七、小区的大门出入口24小时由公司接待员做接待服务。
八、协助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和宣传工作。
九、管理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料及住户档案、维修记录等。
第五条 物业针对性服务
物业公司在小区内为业主提供本合同以外的有偿服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公布于众,业主需要时可自行选择。本条可与业主单独签订约定内容。
第六条 物业委托性服务
物业公司根据单个业主的需要提供特殊的服务。如:防盗、服侍病人、接送幼儿、定时为业主打扫室内卫生、做饭等专项服务。物业公司应与业主签订合同,注明双方的责任,委托事项及支付的费用标准等。
第七条 针对性服务和委托性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市场价自行调节,不包含在公益性服务收费当中。也不用到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乙方按照第九条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按延边州发改收管联〔2005〕32号《关于制定全州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的规定并根据双方协议执行,具体如下:
一、本小区物业服务费用,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4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按乙方进入小区服务时间计算,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4元向该业主收取。车库、仓库每月5元。其他房屋按照〔2005〕32号文件收取。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调整。本合同约定的公益性服务的费用(不包括大、中修),如公益保洁费、房屋共有部位设施设备运行等各项费用,乙方不再分项收取。在实际服务中,如果未进行约定的项目需要维修维护,则由甲方及时召开业主大会、筹措资金,以便及时对项目维修维护。
在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费的调整,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内容而确定,甲方须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工作,按照规定与乙方签署调整物业服务费的补充协议。非经双方一致同意,物业服务费不得调整。
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二缴交滞纳金。
四、业主应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五、根据物权行为的优先受偿和追及权的法律效力,无论房屋转让还是按揭、抵押、赠与、继承、买卖、还是拍卖,其受益人都有缴纳前一个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新业主交纳后可依据法律途径以债务的形式向前一个业主追讨。
六、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季交纳,实行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乙方在每季度末收取物业服务费。如遇特殊情况,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最迟应在每年12月末前履行交纳义务。
七、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支付,如果业主缴存了房屋维修资金,则按规定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支付。房屋维修资金的缴存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在保修期过后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结算。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解除、受聘服务期限
第十一条 受聘服务期限为终身。自2008年8月1日起。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根据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做出的服务满意率调查连续三次业主基本满意率低于50%,业主委员会须召开业主大会,
1、征询全体业主意见;
2、提出相关措施;
3、与乙方协商、督促乙方根据业主大会的意见进行整改,
4、如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甲方须按照有关法规召开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乙方协商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时间并签署约定,
5、督促业主完成解除合同截止日期的物业服务费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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