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_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
第四条代理权限
乙方具有独家出租代理权。其权限为:
(一)以甲方名义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对外出租该房屋并代为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谈、联络、签署相关合同等事宜。
(二)代甲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有线收视费和卫生费等费用。
(三)监督承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四)甲方允许乙方在代理期内对房屋进行维修、维护、装修以及添置新物品。
(五)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文件,甲方均予以认可。
第五条出租代理期限
(一)乙方出租代理权限为:□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代甲方办理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以及物业费、取暖费、停车费;□代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出租代理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个月。其中前日为免租期。租赁期满,可根据实际情况,乙方向甲方申请合同顺延。合同顺延时间不超过6个月,租金不予调整。超过6个月,甲乙双方重新商议租金金额等。
(三)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详见附表。
(四)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按照附表状态交回甲方。
第六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为人民币第一年¥元/月,第二年¥元/月,第三年¥元/月,第四年¥元/月,第五年¥元/月。按第一次合同签订日(¥元);第二次年月日(¥元);第三次年月日
(¥元);第四次年月日(¥元)。第五次年月日(¥元);第六次年月日(¥元);第七次年月日(¥元);第八次年月日(¥元)。第九次年月日(¥元);第十次年月日(¥元);第十一次年月日
(¥元);第十二次年月日(¥元)。第十三次年月日(¥元);第十四次年月日(¥元);第十五次年月日(¥元);第十六次年月日
(¥元)。第十七次年月日(¥元);第十八次年月日(¥元);第十九次年月日(¥元);第二十次年月日(¥元)。每次提前一周内打款,以后以此类推,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不再另行通知。租金收取方式:现金□或银行账户□,甲方账户开户行:,甲方户主姓名:甲方账户号码;乙方在招商银行枫林绿洲支行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账号为:6226090294823808,乙方通过该账户收取租金并按约定划入甲方账户。乙方逾期支付房屋租金需向甲方缴纳房租的同时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办法:滞纳金=0.003×须缴纳的房屋租金×逾期天数。
(二)押金: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元。该押金作为保证金。乙方在租赁期间遵守合同约定、未发生房间物品设施人为损坏、拖欠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合同期满,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元。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等额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承担。
下次房屋租金,出租代理期内租金标准调整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否则适用以下款项:
1、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后,无论该房屋实际出租与否,乙方均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交付租金,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领取房租与乙方无关;
2、如乙方实际出租房屋的价格高于甲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的,则高出部分归乙方所有,作为乙方对该房进行改善、维修或添置设备的费用;
3、如通过银行收付租金,则甲方需在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并且提供准确的账户信息;
(三)出租代理期内甲方同意预留出个工作日不计租金,作为乙方接洽承租的工作期。工作日后于年月日开始计算租金,甲方同意工作期内的租金收入在第一次付款中扣除。
第七条费用分担
(一)在委托期内甲方应负责的事项、费用:
1、因水、电、燃气、管道线路及防水层,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无法使用的,房屋主体结构装修自然老化、无法正常使用的,因修理或施工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2、冬季暖气不达标准温度,由甲方联系相关部门解决;
3、委托期前所发生的费用;
4、房屋内所留电器自然损坏需维修的;
5、房屋的水管总闸门损坏、漏水、爆裂,由甲方联系相关部门修理;
6、因乙方必须需要甲方联系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甲方应予以配合。
(二)在委托期内乙方及代理客户应负责的事项、费用:
1、房内的门窗、玻璃、灯具、灶具等因使用不当发生损坏;
2、同期内发生的物业费、暖气费、水、电、燃气、电话、卫生、停车、有线收视、宽带等费用;
3、配件、水龙头等因使用不当产生问题的;
4、物业交接后下水管道因使用问题发生堵塞而产生的疏通费用;
5、木地板、地砖、墙砖因使用问题有破损的;
6、因客户需要更换防盗门、户门或门锁等费用;
7、屋内其他物品因使用不当产生损坏的。
(三)双方各自范围内的费用各自承担。
(四)在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将房间内未结清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结清,因甲方欠费影响乙方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代缴,代缴费用从交付甲方的房租中扣除。
第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
(一)出租代理期开始前甲方提供的房屋及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损(经过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出租代理期开始后,乙方应监督承租人妥善管理并安全使用房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所导致毁坏、丢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监督承租人修理或赔偿。
(二)如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因自然老化损坏所导致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或者由乙方负责修理,甲方承担费用。
(三)如房屋内所留家电、设施等过于陈旧或已严重超出使用年限,甲方应主动搬离此房,否则自然损坏后不得据此赔偿。
(四)甲方提供房屋的现有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情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中具体说明确认。
第九条转委托及承租人身份验证义务
(一)出租代理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乙方将房屋出租后,应保证承租人的合法身份,如出现承租人非法转租、欠费脱逃等意外情况,由乙方负责,甲方应积极协助。
(二)委托期内甲方不得私自进入乙方代理出租的该房屋,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应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联系承租人共同进入。
第十条所有权变动
(一)代理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代理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三)代理期内如甲方原因发生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租金按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甲方及时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及相关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乙方违约处理: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15个工作日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4、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甲方违约处理:
1、迟延交付该房屋达3日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严重影响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代理出租该房屋的;
4、设施严重老化,供暖供电供气不足的;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出租代理期内甲方需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无论转租自用或自身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如装修费、设施设备购置费)及给乙方代理出租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搬家费)。
(二)出租代理期内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三)违约方在解除合同房屋交接时应无条件将委托期内剩余房租全部返还对方。
(四)代理合同终止后一年内,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自行成交,否则甲方支付两个月租金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其他补充约定事项(注:任何口头承诺均无效)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自身出租实际需要不破坏主体结构基础上做隔断墙,合同期满可以根据甲方需要留下或撤除。
出租委托方(甲方):出租代理方(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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