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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

翠梅分享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势头也是越来越迅猛,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是怎样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元氏县光宇家苑住宅楼

  地址: 元氏县东关村

  二、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4.8亩,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地。土地用途:住宅。其中 亩已经办理土地证,土地证号: 另外 亩未办理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号:

  2、该片土地使用权人为:石家庄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土地四至:

  三、项目规模与现状

  1、规模 :元氏光宇家苑项目拟建一栋地上16层,地下一层的高层住宅,家住面积12083 平方米。

  2、现状:工程已施工至地上5层,院内路面硬化完毕,车库15间主体已建成。

  四、合作方式

  1、乙方以甲方名义,使用甲方资质,对此工程继续开发建设。

  2、甲乙双方分别派员组成光宇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元氏项目部,甲方派员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办理手续,其他人员全部由乙方指定,负责项目的全部管理。

  3、协议签订后,乙方分期付甲方项目转让费800万元,乙方享有项目全部收益。

  五、债权债务处理

  1、协议签订前,光宇家苑项目前期建设中所有的债务由甲方全部承担。

  2、在此协议签订后,双方依据本协议规定的各自义务承担相应债权债务。

  3、双方债权债务不能相互影响。甲方承诺本项目之外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本项目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付款方式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后,乙方付甲方总额800万元的前期成本和土地款,分以下三个阶段付清。

  1、在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分别派员组成光宇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元氏分公司项目部,组建后该项目由乙方全权负责,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现有手续交接完毕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400万元。

  2、在此项目所有手续完善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350万元。

  3、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余款50万元。

  七、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取得本协议规定的由乙方支付的项目转让费。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后续经营建设,对乙方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3、甲方在协议时间内清理涉及本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保证该项目用地、房屋无任何纠纷,所有关联人对该地块开发无异议,并确保该项目用地、房屋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及其他权利瑕疵。

  4、协议签订后,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职责并导致协议终止时,三日内退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全部资金并承担一定的损失。

  5、甲方对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已完成部分)、监理、审图及其他涉及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手续付有全部责任,保证现状、设计图纸、手续三者相一致且完备。

  6、甲方允许乙方开设专户,用于本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甲方不予干涉。

  7、甲方保证乙方6月1日进场,7月1日完成开工手续。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接手本项目并承担项目的整体经营管理;

  2、乙方享有整个项目的全部收益;

  3、乙方保证项目的经营行为不损害甲方利益;

  4、乙方保证按时支付本协议规定的项目转让费;

  5、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各项手续的办理事宜。

  6、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方全部承担。

  7、项目竣工后,物业管理等后续服务由乙方负责。

  八、 利润分配及财务管理

  该项目合作中全部资金由乙方出资,甲方不承担工程的税收和任何其它管理费用。在合作开发过程中,甲方应协助乙方建立此项目的会计账,完成税务核算,该项目的收入支出均由乙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即可执行。

  九、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在开发、经营管理过程中,均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均不得损害公共和对方的合法权利。

  2、双方必须就各自派出人员的个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发生因个人违法、违规、恶意操作使项目受损,双方协商可通过适当途径追究个人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派出方同时也必须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十、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施工、正常销售及其他经营困境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相当于乙方已经投入资金两倍的罚金。

  3、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需在5日内将乙方的前期所有投入双倍退还乙方。

  2、由于乙方行为对甲方经济、名誉造成损害,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视造成的损害后果,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当于损失额两倍的罚金。

  3、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对方受到经济损失的,所有损失由该方双倍承担。

  十一、 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如有争议双方均可提请司法诉讼。

  十二、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旬邑原底鑫源小区

  地址:旬邑县原底街道306省道以南

  第二条 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拟建旬邑原底鑫源小区工程,规划占地30000平方米,。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投资方式:合作股份

  2、股东组成:合作股份由四个股东组成、大股东占40%股份、其余股东各占20%股份

  3、建设管理费用、施工手续等事宜从该项目中的总造价的5%计入建设公司

  第四条 承包计算方式

  1、包工包设备按平方米285元计算

  2、包工不包设备按平方米188元计算

  第四条 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五条 工程管理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第六条 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施工方、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 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旬邑县原底社区(合作项目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第七条 保证

  1、该项目资金在旬邑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行开户管理。

  2、_____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_____方愿以_________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_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房屋的维修及管理: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50年。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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