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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经营权承包合同样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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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乙方不得无故停止营业,如由于季节的原因停止营业需提前1个月与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经甲方允许,可以停业。

  11、乙方不得做有损于甲方及 炎黄宾馆 声誉和形象的事。

  12、承包期内所有发生的工商、卫生、消防、治安、安全及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亦由乙方全部承担。

  13、承包期内发生的水电费、治安费、各类管理费等与本宾馆经营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七楼甲方父母生活用水电费)。

  14、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甲方收回全部设施设备及宾馆正常营业的全部物资,乙方应保证宾馆能正常营业,乙方承包期间所增加的经营设备归甲方所有。甲方保证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间不涨承包金。

  15、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继续承包享有优先权,双方另行商议承包经营时间及承包金。

  五、违约责任:

  承包期内,如乙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损害甲方及甲方宾馆形象和声誉的活动,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六、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宾馆经营权承包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共同签订北京江庭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庭酒店)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条 甲方将江庭酒店的整体服务经营权交乙方承包经营。乙方采取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运行模式。

  第三条 乙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参照旅游业旅馆、饭店服务标准,做好服务。

  第四条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对外协调工作及与营业证照相关文件的年审、变更等工作。

  第二章 承包经营期限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合同期满,双方可自愿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甲方权利

  一、对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二、为乙方行使权利和义务的监督机构,监督乙方合法经营,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有权对乙方员工进行健康抽查,对乙方客房、餐饮及娱乐业收费标准适时进行审核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省市旅馆饭店服务业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进。

  四、对乙方经营服务中由于乙方原因所发生的员工伤害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乙方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甲方有督促权。

  第八条 甲方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江庭酒店现有经营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完整营业手续。

  二、协助乙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间的诸如与房屋所有人、消防、工商、税务、卫生、特行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和有关证照的年检及审查工作。

  三、努力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保障乙方水、电、气、暖的正常供应。

  四、协助乙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五、在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行政执行机关按法律规定,必须要对---宾馆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甲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六、宾馆自身的给排水系统及房屋的修缮等与房屋本身结构有关的维修,应由甲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

  一、合同期内,乙方对江庭酒店的装修及资产转让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对店内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按签约之日起每年折旧10%的标准进行赔偿。

  二、乙方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合同期内乙方可以用江庭酒店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

  第十条 乙方义务

  一、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时交纳水、电等相关费用。

  二、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单方面或遇学校重大决策须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2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文字材料,结清有关费用和理赔事项后方可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或有严重的违约行为的须交纳违约金50万元。

  第十六条 考虑到乙方初次投入装修改造费用较高,第一年缓交上缴费用,其50万元上缴费用在以后两年补齐,即第二年上缴70万元,第三年上缴80万元,后两年每年上缴50万元。按以上标准,如果乙方当年完不成上交学院承包金额的80%或连续两年不能按时完成应上缴的承包费用,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对于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合肥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直至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10份,甲乙双方各执5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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