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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建筑施工合同样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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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建工程建筑施工合同范文3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三元区长安路3号(海西金属市场A-11地块)

  (1)边坡土方施工范围坐标为:(边坡土方开挖顺序须听从边坡施工单位的安排)。

  (2)建设用地平整土方施工范围坐标点省略,并按发包人提供的土方平整平面示意图的放坡范围,坡度进行放坡,在土方开挖范围内的所有原有建筑旧基础、建筑垃圾、毛石挡墙、砼路面、树根树枝及未砍伐的树木等均包含在内。

  第二条 工期要求:本工程施工工期为 75日历天。

  (1)边坡土方施工期:开工至结束75天;

  (2)平整土方施工期:开工至结束30天;

  (3)以上两个工段同时进行施工;

  (4)开工日期,以甲方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为准。

  (5)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签证后工期允许顺延。

  1)因设计变更、方案改变使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2)雨天人力不可控制并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

  (6)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现场代表提出书面报告,5天内未提出或逾期提出报告的,甲方可视为延期要求不予确认。

  第三条:承包方式

  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由承包方就本合同工程实行固定单价、固定总量施工总承包。

  第四条:工程承包价:

  土石方单价(实方)为每立方米

  土方数量的确定:场地土方及边坡土方在挖方施工前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原有地貌地形进行实测,实测数据由发包人、承包人与监理人三方签字认可,土方施工完成后,仍请原测量单位进行土方竣工测量,作为土方总量的计算依据。

  (1)本单价为土石综合单价,除在土方开挖过程中遇到坚石需要爆破的,费用另行协商外,甲方不再另行土石分类。

  (2)本次招标的土石方综合单价包括挖、运、推、弃土等费用外,并含下列内容:临时道路的施工费用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市政、市容、环保、交通、绿化、治安等因素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3)本单价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等所有费用。

  (4)如图纸有变更或甲方有通知增加工作量的,按现场实际发生数量予以签证结算。

  第五条 乙方职责:

  (1)乙方应根据甲方所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坐标和基准点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

  (2)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甲方设计标高规范的要求施工。乙方应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甲方审批后方可执行。乙方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

  (3)乙方应自行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支付报酬及安排食宿并承担相应费用。除此以外,乙方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开支:遵守劳动法及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报酬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的所有权利。乙方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所有必要的证件。

  (4)乙方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的工作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以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或驾驶证)。这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运输司机、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并为从事危险部位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费用。

  (5)乙方应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交底,若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和验收:

  (1)本工程采用的技术标准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国家现行有关土石方施工操作的施工规范、规程。

  (2)土石方要求:块石按甲方要求在施工场地内有计划堆放。

  (3)填方质量标准:土方压实系数≥0.94,整体平整度要求达到不大于20CM,做到无弹簧土情况。

  (4)工程施工质量等级为合格,若质量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即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5)乙方在工程完成后应作好自检等竣工验收准备,并提前五天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接到验收报告后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经验收如有 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返工整改,直到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竣工工程验收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标准的要求为依据。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工程付款方式:

  (1)完成土石方总工程量的10%,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

  (2)完成土石方总工程量的30%,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20%。

  (3)完成土石方总工程量的60%,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0%。

  (4)完成全部土石方总工程量时,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并无息归还履约保证金。

  (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供正式发票后15天内付清剩余工程款价款。

  (6)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电、费用在结算时按实际市场价格扣回。

  第九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指定 巫升远 为驻工地代表,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

  (2)乙方指定 陈辉 为驻工地代表,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计划施工,确保每日完成土石方立方米以上。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应完成工程量施工,造成延误工期超过五天以上(含五天),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工程保证金,同时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应保证按期完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付给甲方延误工期违约金,工期违约金按每日历天1000元人民币计算,累计计取。

  (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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