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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合同_地质勘查合同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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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地质工作费用计价

1、 地质工作计价标准依据

地质工作费用预算、结算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颁发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试用)》为计价基础,地区调整系数为1.9。

2、 计价方法

经按以上计价标准测算各项目工作费用后确定:勘查工作费用最终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实结算。

3、 本次地勘工作费用除实实物工作量按《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试用)》计价外,需另外单独计费的为:

(1)、地质勘查咨询费15.00万|年(大写:拾伍万元|年);

(2)、乙方对原勘查(普查)设计依据矿山矿产禀赋情况进行调整或变更产生的费用(含评审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补充协议另行计费。

四、技术工作依据、质量要求、提交成果

1、工作依据

经甲、乙方协商修改后的《矿区勘查设计》;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02)等。

2、质量要求

成果报告达到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通过甲方验收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即视为质量合格。

4、 提交成果

提交《山南地区隆子县余对铅多金属矿普查地质报告》及附图、附表。给甲方提供五套成果资料(含电子资料)。

五、 工作期限

野外工作时间:2014年10月24到2015年10月23日

成果提交时间:2015年10月1日

六、 甲乙双方主要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勘查期限内需对矿山进行地质勘查投入,投入资金需满足地质普查工作需要。

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乙方在地质工作过程中因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原设计工作量需要调整时,甲方接到乙方的通知后7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修改或调整工作量,否则乙方将按照设计工作量施工。

4、甲方在权对乙方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等。

5、甲方负责地方关系协调及相关费用。

6、甲方负责地质工作中林地、土地等的征用和相关的经济赔偿。

7、甲方负责并承担普查地质工作中探槽及坑道施工、施工道路修筑、钻孔场地平整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和安全责任。

(二)、乙方的主要义务

1、乙方应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设计、规范进行地勘工作;承担勘查工作的安全责任,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可靠。

2、乙方应按要求施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初步查明勘查工作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其它固体矿产生并通报甲方。

3、乙方自行负责地质工作中所需设备、仪器、生产资料及生活物资。

4、在勘探期间与该区域有关的所有报件、核查、年检等均由乙方负责,费用乙方自理(费用不含矿权延续相关资料及事宜)。

5、工作中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或发生矛盾时,乙方有义务及时通报甲方,由甲方决定是否修改设计或调整工作量或是否终止施工。

6、乙方必须做好资料的__,所有和该项目工作内容有关的资料应全部提交甲方。

七、地质工作费用支付及结算

1、为了保证乙方工作顺利开展,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预会给乙方本合同商定的2014年地质勘查咨询费15.00万元(大写:拾伍万元),2015年地质勘查咨询费15.00万元(大写:拾伍万元)在2015年10月30日以前全部支付。2016的地质勘查咨询费15.00万元(大写:拾伍万元)在2016年10月31日前全部支付。其余款项按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时间支付。

2、甲方所付款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合同约定的单位账户,否则视为未支付处理。

八、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无论任何一方违约或单方面解除合同,均按本合同预算总费用的10%作为经济赔偿支付给对方。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试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单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地质勘查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

乙方: (勘查单位)

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勘查成果和经费合理使用,顺利地完成勘查工作。甲乙双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守信的基础上,就项目勘查工作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勘查范围、期限及技术质量要求

1.勘查范围:勘查区坐标及面积见勘查许可证或勘查区预留证明(附件1)。

2.勘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技术质量要求:按甲方下达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附件2)和通过甲方审查批复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附件3)及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执行。

第二条 项目实施、施工方案变更与终止(中止)

1.项目实施:设计通过审查批复后签订勘查合同,勘查合同签订后野外勘查工作方可开始施工。但是,在保证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后,可以提前或者推迟施工。

2.项目施工方案变更:指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需要对工作手段、工作量进行调整和变更。

(1)项目调整和变更的程序:由乙方向甲方委托的监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工作变更方案(包括变更依据、内容、调整方案和图件),监理部按照项目变更的权限划分,正式行文批复或上报基金中心并附监理部意见,由基金中心审批。

(2)乙方必须在项目变更申请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3.项目终止(中止)

(1)正常终止:乙方通过项目成果验收、结算和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甲方出具项目验收单,并支付给乙方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后视为项目正常终止,合同自然终止。

(2)不可抗力终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终止。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履行达到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根据第八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通知另一方终止项目。

(3)中间中止: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中止和任何一个年度的勘查工作结束(没有必要续作项目)的中止项目。必须编写成果报告并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同时进行项目清算,按第二条第3款第1项和第三条第2款规定办理项目终止。

4.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展,甲方有权提出和决定项目变更、中止,但必须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5.在勘查工作中发生与项目设计有重大变动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提出项目变更、中止的建议,该建议必须在项目变更、中止因素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甲方对乙方提出的项目变更、中止的报告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付方式及结算

1.支付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经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项目经费采用首付款、进度款和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分阶段进行拨付。

(1)首付款:在勘查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拨付。

(2)进度款:除5%质量保证金外,余款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监理报告或年度报告,经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甲方规定向乙方拨付。

(3) 质量保证金:甲方保留项目经费预算总金额的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甲方对全部项目成果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经费结算:根据项目野外验收及项目监理报告、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确认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2006),进行结算。

第四条 地质资料与成果

1. 地质资料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实物资料及成果资料。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地质资料归出资方所有,乙方为项目资料汇交责任单位。

2.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乙方应在成果报告审查验收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二套和电子文档资料一套。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成果、实物和原始地质资料。

4.原始资料汇交、实物资料保管:项目完成后按野外验收结束后的补充约定,明确原始资料汇交、实物资料保管的具体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资料档案目录,甲方有随时查阅的权利。

5.乙方应对项目所获得的地质资料及最终成果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也不得接待他人查阅原始记录、图片和实物等相关资料。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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