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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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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1)在装饰施工前,向施工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2)甲方应在开工前 2 日全部或者部份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做好施工中因临时使用公用部位操作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5)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6)甲方或其所属物业部门应书面告之乙方施工人员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以便乙方施工人员遵守执行。

  2、乙方工作:

  (1)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2)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7)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8)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并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9)乙方施工人员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责任何连带责任及一切经济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 0.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 7 自然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 每日0.3%合同总价 为违约金,乙方的工程款则按照实际完成情况予以支付。且乙方同意,该违约金可优先从工程款中扣除,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追偿。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款、律师费、公证费)。

  3、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消防喷淋有损坏的(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应支付金额0.3% ,工期顺延。

  6、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7、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该工程成品或自行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8、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大量增加施工项目、变更施工内容和装饰材料的,甲方应和乙方协商相应顺延工期。

  9、施工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外由乙方其他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第三人原因引起的安全等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纠纷处理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不选定的解决方式划去)

  (1) 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 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保险费用。乙方承诺对施工期间或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乙方工作人员或任意第三方、甲方及其人员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负责,此类损失或纠纷与甲方无涉。

  2、 甲方必须为工程项目投保相应保险,承担保险费用。

  3、甲方必须承担分包合同范围外所有一切费用包括物业交付装修押金。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如第三人已对工程施工的,乙方应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1、工程造价预算书

  2、安全施工规范

  3、工程施工进度表

  4、其他

  甲方(签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乙方(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守信、自愿、互惠互利的根本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就项目合作方式签订

  1、大亚湾假日大酒店装饰改造工程;

  2、大亚湾新建住宅楼工程(中海国际广场及滨海星城);经协商并确定明确以下的目标和责任,供双方共同履行遵守。

  一、 工程合作项目

  1、本合同及工程合作项目依据以下合同签订:①于2009年10月16日签订之【房屋定向建设销售意向合同书】。②【广东中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9月27日与【中盛南方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石化城”的授权委托书。③【惠州大亚湾金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盛南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7日签订之【股权转让合同】。

  2、大亚湾假日大酒店装饰改造工程,计划投资约3亿元人民币。

  3、大亚湾深圳新建住宅楼工程(含精装修,中海国际广场及滨海星城),计划建筑面积约180万平方米,约110亿元人民币(30万平方土地)项目。

  二、甲乙双方商议认同确定,所属三个项目工程由乙方进行总承包,由乙方全权负责组织施工、采购与管理,每个项目分别分签工程承包合同(属不可撤消合同,详见各项工程承包合同)。

  三、工程程序

  ①工程合同及三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

  ②甲方开立【进场通知书】(滨海星城10万㎡土建封顶、装修及新建土建、装修11万㎡)或40万-80万㎡可开工相关文件。

  ③上项首期开工报建手续已送件(政府部门送件)。

  ④甲方提列开工前需支付之全部费用,研讨核实并签名。

  ⑤乙方在大亚湾开立帐号。

  四、甲方保证已签订之工程由乙方总承包施工,否则视为背信,依本合同第十条违约处理。

  五、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条件:

  1、甲方提出:

  A、进程计划:①合同签订后甲方提供政府相关文件、地质报告、第一期土建图纸及酒店装修图纸;②乙方组织预算小组研图及预算;③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④乙方于大亚湾银行开立专款专用帐户;⑤乙方不负责工程开工前所有相关之直接费用【包括设计费、政府规费、配套费、工地现场整地费、围墙、项目部成立(工棚、办公家具等)、每期各分项工程所有材料采购款之前期资金、甲方货款间接费】,乙方负责每期计划开工项目、短期内开工之责任与管理权利。

  B、乙方必须具备本建筑资质及相关合法手续,并报册工作人员简介等。

  C、甲方提供全套施工图纸乙方编列预算及各个项目证书,政府相关文件批文,总承包合同签订后乙方开立帐号,甲方汇入资金到大亚湾开立银行帐号。

  2、乙方提出:

  A、甲方应提供相应完整资料、手续、图纸,并对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B、甲方需提供给乙方全部办公条件。

  C、甲方对工程方面,包括资料、图纸、设计、工地现场对乙方进行交底,交接工作任务。

  六、双方研究商议三个项目的开工时间、程序安排。

  1、原假日大酒店拟订于2011年 月 日前开工,进度计划详见施工总合同。

  2、大亚湾新建住宅楼拟订于2011年 月 日前进场开工,依《房屋定向建设销售意向合同书》2015年8月底完成180万平方米,平均一年完成约40万平方米之计划执行,进度计划详见施工总合同。

  3、乙方必须于各项工程开工20天前进场组织项目部(甲方于进场通知书写明进场时间)。

  4、对于承包方之工程结算与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原则条文如下:

  结算方式:①大亚湾假日酒店装饰改造工程;②大亚湾新建住宅楼工程(中海国际广场);③滨海星城项目工程;均依据2010年广东省最新定额一级一类取费标准结算,并依据市场材料、人工等价差调整后单价按时结算。

  付款方式:①进场费总价5%,于乙方进场后5天内支付给乙方。②备料款为总价10%,于乙方进场后10天内支付。③月进度款:每月工程量75%结算(进度款不含进场费及备料款)。④各分项工程完工后支付总工程款95%。⑤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97%。⑥保质金3%,于工程完工一年后10天内支付。

  七、其它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通知甲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件文件。

  2、每期所有分项工程所需一切主材、附材,均由乙方全权负责采购,甲方应有协作配合义务。

  八、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执行中所出现新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修改补充的条款,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

  九、合作合同纠纷

  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解与仲裁。

  2、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违约

  1、此合同为不可撤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消此合同,否则视为背信,于乙方提出背信事证后三天内无条件支付乙方本合同所有项目总造价的5%(百分之五)的背信金,每超过一天,甲方另支付应给乙方背信金的2‰(千分之二)为滞纳金。

  2、甲方严重过失或疏于履行合同所约定的责任,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甲方除应赔偿乙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已投资金额的10%的违约罚金给乙方,如属双方的共同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十一、以上合同以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作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2011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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