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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买卖合同(3)

翠梅分享

二、轿箱装潢

  吊顶后轿内高度达到2400mm;(按标准高度)

  轿厢壁及轿厢门:后壁为银色镜面不锈钢,扶手采用末端弯曲的扁平不锈钢。 两侧壁为ST4银色发纹不绣钢。

  轿厢天花:备吹风机通风,电梯轿厢内吊顶的顶灯采用LF102荧光灯。

  轿厢地板:预留20MM凹位、预留200KG装修重量花岗岩(式样为米黄色镜面地砖)

  层门及门套 发纹不锈钢 层门地坎 硬质铝合金

  轿内显示点阵式楼层显示及方向显示,外召显示点阵式楼层显示及方向显示; 三、技术要求:

  1、开门方式:对开门 2、开门宽度:见图 3、载重、速度:见图

  4、门保护系统:进口红外线光幕门保护系统 5、轿箱通风:隐蔽式两侧滚动送风

  6、电梯召唤及位置显示器:标准配置 7、轿顶、机房,轿厢内检修运行 8、单元并联控制

  9、到站的慢速自救运行 10、到站自动开门

  11、保持开门时间的自动控制 12、本层厅外开门

  13、关门按钮提前关门 14、开门按钮开门 15、重复开门

  16、错误指令双击取消 17、反向时自动取消指令 18、满载直驶

  19、待梯时轿内照明、风扇自动断电 20、自动返基站

  21、速度设定和反馈曲线显示 22、故障历史记录 23、自动精确平层 24、消防功能

  25、主控柜故障显示

  26、厅外、轿厢运行方向显示(滚动) 27、抱闸反馈检测功能 28、自动泊梯

  29、五方对讲(出楼栋) 30、断相和错相保护

  31、门区外不能开门保护措施 32、 超载保护装置 33、 轻载防捣乱功能 34、 防打滑保护 35、防终端越程保护

  36、 安全回路接触器触点检测保护 37、 调速器故障保护 38、 独立运行

  39、 轿厢应急照明 40、 轿厢警铃 41、 锁梯服务

  42、 马达堵转和过流、过热保护 43、 层楼位置信号的自动修正 44、 低噪音运行

  45、 启动力矩补偿功能 46、 关门等待取消 47、门过载保护功能 48、 待机定期自检功能

  49、 上下强换同时断开保护功能

  50、快慢车检测保护功能 51、无脉冲计数保护功能 52、安全回路断保护功能

  53、 超速电气保护,超速机械保护

  19、主要部件清单 见附件

  20、随机文件清单 A. B. C. D.

  装箱清单

  电梯操作维护手册

  进口零部件须提交有关相应证明文件资料 卖方按标准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21、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如卖方发生不能按期交付使用,买方不能按时付款及发生中途退货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买卖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定处以罚金。

  1)如买方不能按时付款,且延期超过天后仍不能付款,则按合同总价计算向卖方赔偿违约金,每逾期一天,罚款 1 ‰ 。逾期付款的违约赔偿最高限度为合同总价的 %,如违约金达到最高限额时买方仍不能付款,按第3)条买方中途退货处理。

  2)逾期交付使用

  卖方逾期交付使用,按合同总价计算向买方赔偿违约金,每逾期一天,罚款 1 ‰。逾期交付使用的违约赔偿最高限度为合同总价的不能交付使用,按第3)条卖方不能交货处理。

  3)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中途退货

  卖方不能交货,应向买方退回全款和利息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价的%计算。买方中途退货,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卖方违约相同。

  4)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延期交付使用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延期付款或退货且无需罚款者不在此例。

  5)如买方发现卖方驻现场代表未到岗或未完成相应工作,则按元/次予以罚款,从设备款中扣除。

  22、履约保证金的罚没

  A、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收受人为 B、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C、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履约 D、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加收违约赔偿。

  E、卖方提供的设备和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设备规格、数量、材质等不相符合(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 23、仲裁或诉讼

  23.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采购管理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 2 )项方式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4、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下列文件与本合同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应。如有纠纷,以下列文件的以下排列次序作为仲裁依据。

  ① 招标文件;②投标文件;③询标承诺;④电梯买卖合同。

  25、本合同一式 份,卖方 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采购人(甲方): (公章) 供货人(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电梯买卖合同范文三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电梯设备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品牌及价款费、税费等为完成设备供应、安装的全部费用。

  二、设备质量技术要求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甲方现场进行全面勘察,完成电梯设备安装图纸的确认。乙方应保证电梯设备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甲方现场安装条件,在电梯设备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2、本合同的电梯设备质量标准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执行。

  3、乙方按其企业标准提供电梯设备包装,以保证电梯设备安全抵达合同指定的到货地点。若到货地当地有关部门对货物的运输或包装有任何特殊规定和要求,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迟延交货后果,乙方不予负责。

  三、货款支付方式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应以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定金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定金后,正式安排生产;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20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5%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货款;设备运达交货地点交付于甲方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2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全额发票,甲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65%向乙方支付第三笔货款;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扣除乙方因承担的质量保修费用后据实无息支付给乙方。

  2、付款方式为:电汇或甲方通过其开户行以同城支票方式付款。

  四、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付方式

  1、乙方应于2014年4月12日将合同项下全部电梯设备交付于甲方予以初步验收,交货地点为:烟台市芝罘区世茂海湾一号项目工地;乙方应及时安排施工人员并保证于2014年5月12日之前将全部电梯设备安装完毕。

  2、因甲方逾期付款导致交货时间、安装工期迟延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的交货时间、安装工期相应顺延一日,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3、因乙方交付的设备及其安装工程不符合双方约定造成交货时间、安装工期迟延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本着有利于电梯设备安全的包装、运输方式将货运抵交货地点并交付甲方,运输、装卸及一切相关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5、在甲方对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最终验收之前,乙方应予以妥善保管,否则,因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所产生的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设备验收

  1、货到交付地点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初步验收,双方根据设备资料及合同要求对电梯设备包装的完整性、装箱数量及其外观进行验收。甲方发现乙方所交付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在3日内通知乙方,乙方负责及时核查补救。

  2、在甲方没有对设备初步验收前,乙方不得擅自进行安装,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并重新更换新的设备。

  3、电梯设备的安装工程结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由双方及相关部门按照“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予以验收,安装工程最终需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

  六、保修责任

  1、乙方必须有相应的保修服务人员配备,以处理所有的维修服务,需提供24小时服务,而且维修人员需要接到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维修结束。

  2、乙方须对合同中规定的电梯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提供24个月质保期,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日常维护和保养及维修培训服务,时间从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电梯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为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维修提供服务支持,确保电梯正常安全运行。

  4、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免费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

  5、在保修期结束时,须由具备技术监督局检验资质的专业工程师依据国标规定对电梯设备进行一次测试,所检出的属质量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由乙方免费修理,并得到甲方认可。修理完成后,乙方应将修理及恢复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甲方,报告一式两份。

  6、在质保期内,如乙方服务不及时或维修后仍不能排除故障的,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有关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此损失买方有权视情况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履行中,如甲方要求变更合同,则应于合同规定交货日六十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成本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变更后需重新确定交货期。合同变更的事项双方需另签合同补充协议, 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第二、第三笔款项中任何一笔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已付定金不再退回,但应将甲方支付的除定金之外的其他货款退还给甲方,乙方有权另行处理电梯设备。

  3、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超过20天;

  (2)乙方交付的电梯设备不符合双方约定要求,经甲方通知后,乙方3日内仍不能更正解决。

  (3)乙方交付安装的电梯设备经两次维修处理仍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或者仍不能通过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

  4、当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出现时,合同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

  (1)合同一方停业或者与履行合同相关的任何许可证被吊销,或者被解散、终止、清算、宣告破产或兼并;

  (2)甲方财产被查封的导致严重损害甲方履约能力的。

  八、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违约不能按时将电梯设备交货并安装完毕时,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逾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迟延交付设备价款的万分之四;逾期安装的,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迟延交付合同设备价款的万分之四。

  2、由于甲方违约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设备价款时, 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迟延支付合同设备价款的万分之四。

  3、在质保期内,如乙方服务不及时或维修后仍不能排除故障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乙方应承担全部第三方的维修费用。

  4、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甲方已付定金不再退回,但应将甲方支付的除定金之外的其他货款退还给甲方,乙方有权另行处理电梯设备。

  5、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九、其它事项

  1、乙方在合同设备产成后为甲方免费保管1天, 自第2天起, 因甲方原因推迟交付时间的,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台电/扶梯50元/天的仓储保管费。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货款和仓储保管费后(如有),按合同规定交货。超过九十天,甲方仍不付清货款或提货, 乙方可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定金不予返还。

  2、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5、本合同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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